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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奎德:近代宪政的演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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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奎德:近代宪政的演化 -- Anonymous - (11488 Byte) 2003-7-26 周六, 下午12:25 (289 reads) |
鸳鸯茶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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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六、英国人身保护法(提审法)的创立
人所共知,在现代宪政制度下,公民有免于横征暴敛的合法财产权利,有免于恐惧,免予被任意逮捕,免于“人间蒸发”的宪法权利,有获得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宪法权利。如果追根溯源,这些权利是发源于何时何地呢?
事情仍然离不开英国。
我们在谈到英国十三世纪的大宪章运动时,讲到了由国会力争,由贵族向国王武装抗拒而载于史册的大宪章确立的两个传统,其最核心内容,第一即:“不经国会批准,政府不得征税;”第二是:“除了经过同一阶级的人的合法审判,或是依照本国的普通法,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强占、剥夺法律保障、充军或其他损害。”
到了十七世纪,即1628年时,英国国会通过了一个法案——“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强烈重申上述原则,并使之普遍化了:不经国会不能征税;不经法定手续不能逮捕或处死任何人。
当时国王是查理一世,他秉性挥霍,手中的钱常常不够花。最后没有办法,他就不顾法案的禁止,在没有征得国会同意时,就恢复征收一种旧有的船税。但是,偏就有人不买帐,有一个名叫汉普顿(Hampden)的乡下绅士,不肯交纳这12先令的税,他说因为国王未获国会同意,因此征收这种税是不合法的。汉普顿被告到法院,但被判决败诉。但是全国的民意都支持他。国会站在民意一边,因此国会与国王发生了大分裂。国王屡次解散国会,但是无论哪届国会,都总是不肯批准他要钱的法案。最后终于导致了国王与国会之间的武装冲突。因为国王不得民心,失道寡助,因此战败。其结局是,查理一世被推上了断头台,由国会方面的将军克伦威尔摄政。
一直到1660年,克伦威尔死后,才由查理二世继承了王位。王位虽然恢复了,但从此英国人更加不放心让国王独享政权了,而英国国王再也不敢轻易与国会去争执了。为了落实《权利请愿书》这一法案里的保障人权的条款,在1679年又通过了《人身保护法》,即提审法案。
如今,《人身保护法(提审法)》的基本原则已经通行于文明世界了,它已成为宪政的精髓之一。它指出:在逮捕任何人时,该人都有权利向逮捕者索取逮捕证书,逮捕者必须说明逮捕的原因,自己属于哪一个机构。被捕者有了这些书面文件,就有权去向当地法院申请提审。如果法院认为逮捕没有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则逮捕人的机构就必须在24小时之内释放被捕者。若法院认为逮捕有理由,逮捕机构也必须在24小时内把被捕人送交法院,使被捕者获得公开公平的司法审判的机会。
《人身保护法(提审法)》是英国人对人类宪政所作的又一重要贡献。
七、英国光荣革命
(特约评论员的文章只代表评论员个人的观点)
1679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人身保护法案》如何具体保障人身安全与自由?它是如何最终凝结在历史上从而不可侵犯的?这就势必涉及1688年的光荣革命。
《人身保护法案》(提审法)虽然还不能完全禁绝无理逮捕,但它保证了任何人被捕之后,一定可以遭遇到法律。法律是保障人权的。因此,被捕者就有可能向法律要求保障自己的权利。众所周知,在缺乏提审法的国家,人民要与法律直接碰面是很不容易的,直至今天仍是如此。
譬如在今天的中国大陆,虽然司法有了一些进步,但是,公安机关秘密抓人,抓人之后又保密,致使有些公民失踪几天、几周甚至几个月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被捕者还投诉无门,不能依据法律获得公平审判。这就叫无法无天。在这种缺乏《人身保护法案》的国家,政府有时的行为就是绑架,就是国家恐怖主义。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 如果把它的权力用于绑架,人民有什么办法呢?
上述的《人身保护法案》(提审法)就是专门对付滥用权力的政府的。按照该法案,如果逮捕机构违反了其规定的程序,其负责人就会坐两年以上的牢。也就是说,提审法至少在法律上取缔了特务制度,它把特务归入绑匪的范畴,起码在法律上严禁了前面说的那种国家恐怖主义。
国会虽然于1679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案》,但还不稳固,还需要一番血与火的磨难。话说在查理二世之后,是詹姆士二世,这位国王是天主教徒,热心宗教,想用权力来排除教外的人。他忘了查理一世的断头台,又重翻"君权神授"的老皇历,声称他只向上帝负责,不向人民负责。他立下法律:凡天主教徒不受法定的刑罚;并命令所有牧师在教堂里宣读该法。有七个主教拒绝,他就逮捕和审讯他们。但所有人都同情七主教,当主教们被无罪释放时,军民共同欢呼。詹姆士二世问左右这是什么意思,左右说:"没什么,士兵们因为主教被释放而高兴。"他说"这还了得,你们居然说没什么。"他虽然昏庸,但知道民心军心不可侮。
这时,国会已经派人秘密把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从荷兰接了过来。詹姆士二世本来还想负隅顽抗,但没有士兵听他的,为避免查理一世的命运,他灰溜溜逃亡到了法国。
被老百性欢迎的女儿女婿,签订了《人身保护法案》,正式承认了其神圣性。并把国王的权力转移到了国会,接受了预算每年必须通过国会批准的法案。进一步,他们使内阁向国会负责,即国王必须任命得到国会多数的政党组阁,若国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国会。但若新选出的国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的民主制通过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了。它是人类宪政史上的关键转折点。
八、法国君主专制的强化
(特约评论员的文章只代表评论员个人的观点)
与英国的宪政演化方向不同,在世俗政权方面,欧洲的君权在16、17、18世纪反而强化了。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一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除了英国实现了君主立宪制度外,欧洲大陆基本上是处于君主专制时代。
从16世纪到17世纪,欧洲大陆各国中央集权的倾向日益加强,等级制度仍然存在,本来在中世纪后期出现的代表议会没有能成为唯一的立法机构,在此期间它丧失了其重要性。君主专制和社会上的寡头政治成为宪政民主发展的最大阻力。
其中法国的情势最为典型。
从16世纪到17世纪初,法国的君主为强化中央集权,与贵族进行了激烈而残酷的争夺。经过宗教战争的大流血大动荡后,君权终于获胜,亨利四世大大地压抑了贵族的权力,把政府中的重要官职给了中产阶级官僚,并在其后期,逐渐完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体系。1661年路易14(Louis XIV)登基,号称太阳王。他沿袭了由黎塞留(Richelieu)和玛撒琳(Mazarin)精心创立的体系-- 一种依靠行政会议辅助的政府。而在地方,市镇的官吏需由中央政府提名,这样就扼杀了地方自治。国王在各地方的权力网络,掌握在国王派驻各地的州行政官手中。这种行政官都不属于地方利益集团。因此,国王就获得了各省司法和财政的直接操控权。而州行政官就是高度专制的国王驻地方的代表。
不过,虽然君主打败了封建贵族和地方政治体系的分散化的力量,但却没有完全消灭早期遗留下来的带有制约因素的制度。在法国,虽然最高法庭原本有的对国王的法令进行辩论以及有时拒绝登记该法令的权力被否决掉了,但它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仍然存在。虽然地方会议和市议会的行动自由受到了严格限制,但它们也仍然存在着。当然,从总体看,法国在这一时期达成了空前的政治统一和强有力的中央控制,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同时,法国当时也享受了文化繁荣,法语变成了欧洲上层阶级的语言。法国的发展是后来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出现世界性文明的重要因素。因此,路易14的时代被称之为[伟大时代]。
当时,法国的等级会议发展成为国家的议会,但其内部却缺乏向心力,它划分为三个等级,引发了明显的等级利益冲突,从而削弱了国会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第一和第二等级享受了很多特权,特别是免税的特权。这种 既得利益使他们倾向于与国王合作。于是,就只剩下第三等级单独对抗国王,他们徒然无功地抗拒君主的财政控制。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态势下,由三个等级组成的国会从未取得过立法的权力。自从1614年开会之后,以后的175年间均没有再次开会议事。似乎已成了一具僵死的躯壳。但正如中国谚语所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到了撼动世界的1789年,那貌似死寂的青山蕴积的柴火轰然燃烧了起来,历史遗留的政治摆设-- 国会,终于喷发出它内部蕴藏的巨大能量。
九、欧洲专制时代及其内部张力
除了英国、荷兰、波兰、瑞士之外,其他欧洲国家在16—18世纪这段时期都在趋向于法国式的君主专制。
在西班牙,由于国内各种力量无法联合起来对抗国王集权,因此,哈布斯堡(Habsburg)王朝得以建立起专权的统治。国王可以任意支配巨额税收,根本不需要国会批准。贵族获得免税待遇,与国王构成利益共同体,因而缺乏限制王权的意愿。不过,西班牙的中央集权的力量与程度都没有法国那样大。因为国会在宪法上还保留着控制司法与税收的权力。当然,它们只是早期遗留下来的东西,是一种传承自历史的花瓶。是消极的,不是主动的;是因地制宜的,不是普遍适用的。它们的作用可以有时限制国王的过于无理的意旨,但是不能成为宪政国家的可靠基地,更无法组成代议制民主政府。
在日耳曼,各地方诸侯仿效法国国王,强化自己的权力。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平条约规定宗教事务由各国国王决定,在国王所管辖的区域内,或是罗马天主教,或是路德新教,概由国王作主。17世纪中,日耳曼境内的重要国家的君主都致力于巩固自己的独裁,日耳曼大多数地方的议会都被取消了,帝国的议会在地方议会消灭后也成了一个只供清谈的躯壳。普鲁士的威廉(William Frederick,1640-1688)大选侯把地方议会和行政机构严格置于国王的御前会议之下,该普鲁士方式成为一种专制模式,变成其他日耳曼国家模仿的对象。
在斯堪底那维亚半岛和俄罗斯,国王借助老百姓的合作铲除了贵族独立的可能。但是,由此确立的俄国沙皇的专制变得更加强大。虽然有若干代表性的议会仍然在俄国西部开会,虽然罗曼洛夫王朝的建立是由各主要城市的代表会议推选的,不过,这些都并不妨碍沙皇的高度专权。
即使是在荷兰、波兰、瑞士这些君权力量不太强的国家,民意的表达与功能也是相当有限的,在不少的方面受到了抑制。只有英国,正如我们上次所述,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建立起了宪政的基本框架,虽然当时政治参与的渠道还很狭窄,但是制度性的架构最先在那里搭起来了,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欧洲各国往下的发展,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酝酿,特别是在英国发展的启示下,一些敏锐的思想家的著作的影响,一场浩大的社会政治风暴就要降临了。
我们下一次要探讨的,就是大风暴前的重要思潮及其社会影响。
十、法国启蒙运动
思想的变迁在宪政演化中的作用如何?虽然难于精确评估,但却是无人能否认的。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为近现代西方宪政制度奠基的,除了前面谈的大宪章运动、文艺复兴、两次宗教改革以及英国君主立宪的确立等社会结构性因素外,思想革命是一个重要因素,这里指的主要是著名的启蒙运动,首先是法国的启蒙运动。
法国启蒙思想家主要崛起于法国开始反对路易14的专制王朝时期。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法国社会物质繁荣,开明的高度推崇理性的思想广为扩散,最重要的思想家有孟德斯鸠(Charles 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Rousseau,Jean-Jacques,1712-7 、伏尔泰(Volyaire, 1694-1778)以及百科全书派的代表人物狄德罗(Denis Diderot,1713-84)、达朗贝尔(Jean Le Rond d'Alembert,1717-1783)等人。
大体说来,这些法国思想家“把现存的一切都放到理性的审判台前接受审判。”他们促使人民注意到专制的政治、不平等的社会、迷信的宗教、专横的教会以及在司法与财政方面的特权现象。总之,他们的思想倾向是批判的、否定的、激进反传统和反权威的,他们以革命的精神鼓动第三等级,希望创立一个建筑在理性的理想之上的崭新世界。在上述这些方面,百科全书派和伏尔泰表现得最为典型;就影响的深远而论,则是卢梭与孟德斯鸠。以下主要谈谈后面这两位的思想影响。
卢梭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不同处在于,他并不热衷于从知识论的理性角度讨论政治哲学,他的著作有时是自相矛盾的,然而笔锋却是充满激情的,并试图随时诉诸人们的道德良知。卢梭的主要政治著作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他那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开篇语,激励了世世代代人们争取自由平等的斗争。他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平等,他所向往的是返还自然,他清晰地主张“主权在民”,而“公意”(general will)就是主权的表现,同时法律又是“公意”的表现。他认为国家的建立无非是平等的人们为维护公共福祉而达成的契约。他的最重要的影响在于强烈地确立了这样的原则:不具有民意基础的政府是非法政府。这就为现代的“人民主权论”奠定了基石。但同时他又主张个人权利居于“公意”之下,这也就为“多数人的专政”开启了一道后门。以戏剧性的方式,法国大革命在这两方面都呼应了卢梭,因此它的成就与灾难都与卢梭的思想密切相关。
另外一位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比卢梭更早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论,他的思想主要受到英国制度以及我们下面要讲的英国思想家洛克的影响。因此他的思想比较平衡,较少争议,较有建设性,并从而牢牢地凝结在历史上了。他的最重要的著作是《论法的精神》(本世纪初严复先生就翻译为中文名《法意》)。他主张渐进的有序的改革,并推崇英国宪政的优点。他指出,权力集中,其害无比;只有限制政府的权力,才能保障自由。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他的很多基本主张,至今仍在宪政民主国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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