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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奎德:近代宪政的演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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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近代宪政的演化
陈奎德
2003-02-03
http://www.rfa.org
(特约评论员的文章只代表评论员个人的观点)
一、近代宪政在中世纪的渊源
近年来在中国大陆,谈论宪政的人越来越多了。过去在民主沙龙里,我曾与大家一起回顾过古代希腊罗马世界的政治生存方式,也探讨过共产主义的兴起与灭亡,今天开始想与大家一起逐步回顾和讨论近代宪政的演化。
上述这些主题显然与我们中国人的生活是有关的。因为,虽然中国99%的国民已不相信共产主义了,但毕竟,中国至今仍在共产党统治之下。虽然, 中国还没有实现民主宪政,但是,中国终将同国际主流的政治经济秩序接轨,这是瞎子也能看到的前景了。而所谓国际主流政治秩序,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民主宪政。这与我们过去讲的古代世界的直接民主不同,它是近代才兴起,并逐步演化成为现代的民主宪政体制的。
我们关注的是,这一制度的演化历程如何?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何在?即,在各个现代民主国家中,哪些政治特性是所有民主宪政国家都必备的,是普遍的,非如此就不能称作民主宪政的;哪些特性是与该国的独特历史和国情连在一起的,并非任何国家都必需的,因而是特殊的。弄清这些问题,有助于中国的制度转型,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有助于保障我们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在实质上改善我们的生活品质。因此,它与我们中国人的基本福祉是息息相关的。
近代宪政,是从中世纪的欧洲孕育萌芽的。
人们习惯于把中世纪欧洲冠以“黑暗的”的前缀,以示其野蛮落后。尽管如此,中世纪与古代世界比较起来,仍然有三项新的因素有助于近代宪政出现。一是基督教伦理的基本原则,第二则是条顿(即泛日尔曼)民族的政治理念,第三是英国的国会制度。 基督教带给欧洲的是所有人类成员一律平等的概念,这来源于它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该理念逐步把奴隶解放成了佃农,并在教会内部坚持不承认阶级与家世的区别。近代民主的基石之一——人权的观念开始萌芽,这种对人权的承认部分正是来自基督教。应当注意的是,古希腊只有“公民权”的概念,并没有人权概念。因此,作为奴隶的人是不享有自由公民的权利的。 条顿民族带给欧洲的政治概念是关于自由人之间自动的协议或契约。在他们看来,原始的权利平等的假定正是奠基在这种契约之上的。这就是后世源远流长的所谓“社会契约”理论的渊源,它成为近代民主发展的基础理念之一。
英国国会的建立开始是由于州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盎格鲁撒克逊会议或称哲人会议(Witan)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组织,人选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州会议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一种民众合作的传统。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除国王外,就是国王的御前会议。该团体一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国王特别召来的顾问。 御前会议最初执行一般任务,英国中世纪的政治史大部就是这些任务的逐渐专门化和分工的历史。即:御前会议的任务后来分成了若干部门。这些分支中最大最重要的,就是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组成。在西敏寺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就是国会制度的起源。也是英国民族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最精彩的贡献之一。
二、大宪章的缘起
上次我们谈到中世纪传下来的三项新因素有助于近代宪政出现:一是基督教伦理的基本原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则是条顿(即泛日尔曼)民族关于契约的政治理念,第三就是英国的国会制度。
其实英国人的成就远不止此,客观地说,英国是对于人类宪政贡献最大的国家。
有人问,英国根本连一部成文宪法都没有,怎幺谈得上对宪政的贡献呢?确实,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但是,人类的宪政又确实开始于英国。什幺原因呢?这里涉及到什幺是宪政的问题。宪政,就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是以被授予的权力为范围的,粗略地说,指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是被民意所限制的。
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正象一头在笼子之外的老虎,是很危险的,它可能为善,更可能作恶。宪政就是把权力这头老虎降伏在民意的笼子之内的办法。英国人首先做了这件事,因此被人们称作宪政的发明者。宪政制度使得君主或其它统治者,无论其本性如何,没有实行暴政的可能。从英国历史看,每出一个暴君,人民就削弱一次君主的权力。结果变成现在这样的没有实际政治权力的挂名的虚君。
其中最初的一步,就是我们今天要谈的,公元1215年的“大宪章”(MagnaCharta)。当时英国国王是约翰(JohnofEngland,1167-1216),他是著名的狮心王理查的弟弟,一个典型的暴君,残酷昏庸。他趁理查一世及其继承人在统领十字军东征期间战败被俘的机会夺权,后来又把本应继承王位的侄子挖掉双眼,然后杀死。在外交方面愚昧无知狂妄自大。他对法国开战,大败而归,把英国在欧洲大陆的领土全部丧失了。失败后仍不甘心,还想起兵复仇。在国内则禁锢贵族家眷﹐买官渎爵。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英国贵族愤怒了。因为约翰王一再侵犯他们的权利,所以大家一起拒绝他调兵的命令。在主教朗登(Langdon)的领导下,贵族们开了一个会议,起草了一个宪章,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宪章里这样写到:
“除了经过同一阶级的人的合法审判,或是依照本国的普通法,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强占、剥夺法律保障、充军或其它损害。”宪章内还包括“禁买卖司法权﹑禁止随意占领他人土地﹑决策时须征询贵族意见﹐若违反宪意﹐贵族有权推翻国王”等条款。
这个大宪章,划定了国王与贵族双方权利的明确界限,从而在历史上以公开律法条文的形式限制了过去曾是无限的王权,这预示着,一场君权与贵族权利之间的重大斗争已经不可避免了。
三、大宪章运动的意义与成就
前面谈过英国大宪章运动的缘起及其基本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它明显是限制君权的,而约翰王当然也意识到大宪章限制了他的权力,因此拒绝签字。但是,贵族们自有办法,他们组织了军队,把约翰王团团围在泰晤士河边的伦内美德。约翰王毫无办法,只有当众宣誓遵守宪章。并于1215年6月15日在宪章上加盖了英国的国玺。贵族会议还选出了25位代表监视国王,若违反宪章,就向他宣战。
约翰王宣誓回家后,火冒三丈。据史书记载,“他扑到在地上,在愤怒中拼命咬他的手杖和草。”他并没有遵守宪章的意图,转身去哀求教皇,要想取消他的誓言,并把主教解职。教皇答应了他,于是一场内战就此发生。第二年,约翰王死去,这场争执才告结束。
但是,约翰的儿子亨利第三继位后,并不改弦易张,他仍然沿袭其父亲的老路,不肯遵守宪章。于是,贵族再次向国王宣战。其中一位有贤明而有智能的领袖,名叫西蒙.迪.芒特福特(Simon de Montfort),打败了亨利第三,并于胜利后立即召集人民代表,每县或每市派两个议员出席国会,开始了平民参政的历史。这是公元1265年。再过了三十年之后,当爱德华一世成为国王时,国会才成为英国政治里的经常性制度。这是大宪章运动的重要成就之一。
对英国宪政史,人们常问,英国国会靠什幺限制国王呢?因为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君王既然是最高权力,则其它的部门或人员无非是执行君主旨意,或者摆摆样子而已,怎幺可能与最高的君主权力分庭抗礼呢?甚至现代中国的国会、人民代表大会、参政会、政治协商会议......等等,统统不过是咨询咨询,装装门面而已。难怪邓小平先生要说西方的三权分立是三个政府,互相扯皮。因为这是他那种传统的政治文化思维方式所完全不能理解的。
话说回来,历史上的英国国会,即巴力门,有一项权力是很具体而实在的,即:没有投票,没有租税。其意思是,不经过国会的通过,政府不得征税。这样,国会就牢牢地控制住了政府的钱包。
但是,如果国王不遵守这一传统,你拿他有什幺办法?
很简单,因为你征税是有求于人,要人民出钱。如果你不合法征税,即征收没有经国会通过的税,老百姓就可以不给。如果政府要逮捕他,国会就可以出面保护他,与国王抗争,并且该抗争合理合法。这就对政府的权力形成了实质性的限制。
英国人通过国会捍卫自己利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一传统。以后我们要谈到洛克、卢梭的思想,英国光荣革命,甚至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以及各国宪法,都与该传统密切相关。
可以说,大宪章是宪政之母。
四、欧洲宗教改革与宪政民主
我们谈过了中世纪宪政因素的萌芽及英国的大宪章运动,今天我们要讨论近代民主宪政的另一起源:著名的十六世纪的宗教大改革,即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与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的宗教改革。
大家知道,这次宗教大改革起源于某种精神的饥渴。宗教一直在欧洲生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人们的诞生、受洗、结婚、死亡及安葬,都是宗教性的并因此而神圣化,大家渴望获得来世的拯救。但是,宗教事务都是由现存的教会掌握,即西欧的罗马天主教和东欧的希腊东正教掌握。因为宗教的“异端”在1500年左右已经消亡,正统教会缺乏对手,因此罗马天主教教会变得目空一切,自满自大,僧侣们腐败堕落愚昧无知,而教职人员中旷职的人日益增多,因而教会声誉扫地,而这些事情正好发生在精神饥渴时期,因此出现了尖锐的矛盾,社会孕育着广泛的不满。
于是,从16世纪起,不到50年的时间,欧洲居民几乎40%改信了一种革新的神学,即新教。在德国和讲德语地区,改革的领袖是马丁.路德。在日内瓦城市国家,其领袖是法国人加尔文。路德的改革,主要是主张信徒应当而且可能直接与上帝发生精神沟通的关系,而不必通过中介者教会。它以自由的研究和个人判断来代替教会,从而推进了个人主义的意识。而抛弃权威,自然就要使社团在信仰上有很高的权力。因而,宗教改革者有一种强烈的冲动,要恢复原始基督教教会的组织与结构。而那种原始时期的组织在精神方面是民主的。在这种脉络下,宗教改革在根本上可以提供民主的精神资源。
另外,宗教自由也是政治自由的先声。路德把大量信徒从教会的笼罩下解放出来,而加尔文则建立了一种教会政府的代议制,传播了自治政府的体制。加尔文派的宗教热忱,在16与17 世纪反对教会与国家专制的斗争中,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从而使人民获得了有限度的公民自由。
当然,也应当看到,鉴于在主要的权力关系中,世俗政权与教会处于对立的地位,你消我长。而在具体的宗教革命过程中,由于路德等改革家需要削弱教会的权力,就必然会诉诸世俗政权的支持,同时,作为交换,也就难免刻意提高世俗政权的神圣性,即强化“君权神授”理论。因此,客观地说,在短期内,宗教改革是加强了世俗政权的专制主义的,马丁.路德与加尔文在那段时间都支持了君主的权威。
但是从长远看,由于宗教改革提供的个人主义的精神资源,以及组织结构方面平衡制约的制度性资源,应当说,近代民主宪政的思想,有一部分确实是起源于宗教改革的。
五、异端宗教信仰的政治功能
如何对待少数有不同信仰和看法的人?异端的命运如何?这是近代社会不得不面对的大问题。
16世纪宗教改革后,一个新的情况出现了。即,在一些国家有了不同于主流的少数人的宗教信仰集团。实质上这意味着,在中世纪的异端几乎被消灭殆尽后,近代世界重新出现了新的宗教异端。少数人信仰与国王不同,与国教不同,这样,冲突就产生了。这些思想独特的少数人,强烈要求信仰不应被国家强制,更不应该因此而被政权迫害。这种要求,构成了反抗中央集权政府控制的运动。争取信仰自由、宗教宽容的呼声在此时大张其势。于是,臣民是否应当服从君主这个问题又在怀疑与迫害交织的情势下凸显了出来。信奉主权在民理论与政府起源学说的人竭力维护自己的信仰,反对精神世界由国王定于一尊。因此,诉诸信仰逐步成为抵抗王权的基本方式。
当时有几种典型的情况。
在以新教为国教的国家,天主教的作家与信众对世俗政府发出强有力的抗议,并声称社团保留有变更政权的权力。例如苏勒(Suarez)说天主教人民对于新教国王没有无限制服从的义务。执政者权力来自主权人民的许可。这种代行的权力,只有一种条件下才可保持,即执政者必须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意味着限制国王的权力,而这点恰恰是宪政的核心。在另一方面,新教徒为了新教的利益,也强调主权在民的理论。因为他们是多数,由于他们与国王有相同的信仰,强调主权在民将使国王的巨大权力赋有正当性。这是一种情况。
在仍然保持天主教的国家,又是另一种情况。在那里,信奉天主教的政权对于新教信仰者的迫害,刺激了反抗论的出现。例如,在法国出现了有名的维护新教的著作《契约论》,它主张社会的真实基础是上帝与人民之间的契约。政府则是基于第二个协定,在该协定中缔约者为国王与人民。人民效忠是以政治的开明为条件。执政者若是违反了上帝的意旨就有被反抗的理由。国王不过是管理者或行政人员,因此,他必须受法律控制,这显然是宪政与法治的精神渊源。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清教徒。他们攻击主教制的教会,意思是教会也要走向民主道路。这一理想戏剧性地由英国远航的神父们 --- 即1620年乘荷兰船[五月花号] 赴北美洲新大陆逃避英国国教迫害的120名新教徒 --- 以及他们在北美的继承者实现了。17世纪初在北美土地上移民的社团开始他们的政治实验,以达到其信仰自由的理想。一开始,这些反抗英国国教迫害的清教徒就充满平等精神,同时,美洲又并没有政治传统的掣肘,这就更大地加强了他们的独立自主精神。这种原初的思想孕育了以后美国的开国精神。实际上,远征的神父们开初就已经有了约定:在北美建立一个基督教共和国。如当初的康奈狄克州,就制定了一部基本约法,它被人称作近代第一部宪法。追根溯源,后来在世界上卓然典范,独步天下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大致轮廓,已经隐隐约约浮现于那一纸文献中了,这是当时的先民们做梦也没有想到的辉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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