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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群己权界”问题答吴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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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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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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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就“群己权界”问题答吴耐
芦笛
吴耐网友贴出秦晖教授的《“权界”可以游移 “群己”不能颠倒》来,让我去看看他的想法和我的是不是一样。刚才才看了一下,觉得基本原则当然一致,但他说的主旨和我说的不是一回事。
“群域内实行民主,己域内实行自由”,这我完全同意。问题是,权利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一种是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前者是洛克的发明(或发现吧,其实是人为发明),后者则是中世纪封建领主的发明,其实是颠覆了西罗马帝国的蛮子们引入的。所谓自然权利,就是如今所说的基本人权,不能为权力或民意剥夺,也不能让渡。而法律权利则由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可以让渡。
例如生存权就是自然权,除非你剥夺了他人的生存权,否则社会无权剥夺你的生存权。它也不能让渡。中国传统文化表彰的某些孝子或孝女,在父亲判了死刑之时,便到衙门哭诉,请求大宪开恩,允许自己代父亲死。这在西方看来完全是笑话:生存权岂能让渡?
财富也是这样,产权不属于自然权利而是法律权利,所以父亲可以把产权让渡给儿子,但不能把追求财富的权利让渡给儿子,让其享有加倍的致富机会。
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而言,并不包括非常状态。你也说了,战时全民生存遭受威胁,政府就不能不暂时有限地侵犯公民的自然权利:实行新闻检查,舆论管制,强制征兵等等。再极端的情况就是泰坦尼克行将沉没或Nibiru飞过地球。
第三世界的独裁者们也知道这点,因此动辄宣布戒严,以此为借口剥夺公民基本人权。正因为此,戒严这个词在西方很臭。蒋经国只去过苏联,对西方缺乏了解。据说台湾之所以解严,乃是马英九(记不住是不是他了)告诉他,动辄实行martial law的国家在西方很臭。西方人一般都认为这是独裁国家的拿手好戏。这知识让他倍感震动,于是就下令解除戒严。
据我理解,秦教授那篇谈话,主要谈的是群己权界的灰色区域。个人认为那主要是指法律权利,并不包括自然权利亦即基本人权。基本人权没有什么灰色可言,除了非常时期外,属于“己域”而非“群域”。例如人人都有同等的追求财富的权利,这不能因民意而剥夺,由国会立法规定某些人不得投机倒把做奸商。但私人产业的所有权则是法律权利,可以通过民主宪政的方式决定是否由国家收购。但即使是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国会也无权立法禁止私人办企业,因为那属于剥夺个人追求财富的自然权利。
权界的游移问题我看也是只能在法律权利领域中。诸如在市区放鞭炮,鸣喇叭,裸奔等等,根本就不能说是自然权利。在那种情况下,你要行使自己的自由的前提,当然是不侵犯他人的权界,诸如到荒郊野外去放鞭炮,鸣车笛,在室内脱得赤条条,都是你的自由,因为你并没妨碍他人的自由。
但基本人权就不是这么回事了。例如你可以写文章批判某人,对方也有同等权利批驳你,这只是批判而非妨碍对方的言论自由。这儿的权界似乎不存在游移问题。社会不可能通过民主决策,让你shut up,失去批判他人的权利。即使你写了诽谤文章,被人家告上法庭,法庭也只会责令你道歉赔偿,无权就此剥夺你以后批判对方的权利。
总而言之,我前几次吹的轱辘笛,说的都是基本人权,不是法律权利。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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