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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无罪推定是司法的原则,而不是执法的原则。(回答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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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罪推定是司法的原则,而不是执法的原则。(回答包谷)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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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文章标题: 无罪推定是司法的原则,而不是执法的原则。(回答包谷) (548 reads)      时间: 2002-3-21 周四, 下午11:21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的原则,而不是执法的原则。

和合



一。关于"伏法"的意思上,我和包谷并无异议。因为我在使用

这个词时,并未严格去查其定义,因此有可能用词不当。但是,

我的意思却是明确的。



二。包谷的猜测并不对。

首先,伏法这个词完全是我自己想用的。第一次用这个词是在

我自己的文章"宪政原理"中。然后又在回答包谷先生的一个短贴中。

http://www.geocities.com/conservative_hehe/xianzhengyuanli.htm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43298.asp?od=1

在这二个地方,我的意思都是必须接受法律规范。



第二。我提出这个说法,是完全出于我对宪政原理的思考,

而不是转达中共方面的条件。



我在思考宪政和法制理论时,并不是以法轮功为出发点。

但是,当我认为我的思考有道理后,我往往用法轮功作为例子,

来判断实际应用。



第三。我提出这种说法,是根据各方面的信息。我认为,存在

一个锲机,那就是,中国政府会愿意用法律的程序来解决这个

问题。但是,李洪志的出逃,使得法律解决无效。



如果按照法律解决的方式,那么,你也应该理解,政府方面

是不会有用预先答应这样条件的方式。用了这样的条件,就又

不符合法律程序了。



我现在重新考虑我说的那句话,应该更加严格一点。



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很有可能愿意在法律的框架内,或者说,

用法律的程序来对法轮功问题进行处理。这包括,李洪志愿意

接受中国法庭的审判,同时,中国法庭也愿意接受法轮功通过

法庭争取合法地位的申请。一切通过法庭解决。



我个人认为,对于以上这个严格的说法,我是有可能帮助中国

政府和法轮功之间达成桥梁的。



以上的回答,我是可以用基督徒的名誉来保证的。



-------------------------------

三。下面,我需要解释一下为什么我关于法轮功解决方案的变化。



第一。条件变了。

在我写第一篇有关法轮功的文章"从法轮功误解社会说起"(8/99)

http://www.geocities.com/conservative_hehe/flg.htm

时,法轮功和政府还是属于"直接冲突"。特别是,还有法轮功

学员不仅可以诉诸法律,而且还在法庭上胜诉。



在那个时候,我自己的感觉是,妥协方案是可能的。这个方案

里面有一点假设,就是法轮功承认自己是宗教。

http://www.geocities.com/conservative_hehe/resolution.htm



然而,我个人认为,是法轮功方面不愿意这么妥协。主要原

因是,他们不愿意被限制在私人领地里面。为了避开这个限制,

他们决定放弃宗教形象。从网上的讨论,和新闻中可以看出,

他们开始否认自己是宗教。



直到后来,我又指出,即便他们不承认是宗教,也应该属于

私人组织。但是,这其间法轮功和政府的对抗已经加剧。

很难再用以前的妥协方案。



第二。我已经放弃了促进双方妥协的努力。

事实上,这其间我把主要精力花在了对中国宪政的思考上。

因此,对于要求法轮功通过满足二个条件,争取合法地位的

说法,是根据对法制和宪政的思考后得到的。



实质上,这二个方案并没有太大差别。在第一个方案中,我

要求的是双方各自放弃法律诉求。而这个方案中,则是双方

都接受法律诉求。



二个方案都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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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为什么要求李洪志接受审判。



和包谷先生,以及诸位其他网友讨论了很多关于法轮功问题。

我发现诸位对无罪推定原则有一点误解。那就是,错把司法

的原则,应有到了执法部门。



所谓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庭上,一开始时,你不能预先

假设任何人有罪。只能根据事实,进行逻辑和科学的分析,

然后证明某人有罪。



但是,这是指的司法原则。而不是指执法的原则。



执法过程却不是这么回事。执法者通常是根据法律,对事件

和人物进行直接的判断。并进行处理。



例如,卫生检查部门在检查了各个餐馆以后,可以对不符合

卫生条件的餐馆勒令改进,或者,对严格不合条件者,勒令

关门。



再如,FAA可以对航空公司进行调查。特别是在出了事故后,

FAA可以勒令某航空公司停业检查。



从各种例子看来,执法部分(通常我们说的政府),是相当霸道

的。他们常常给你过份的惩罚。然后,如果你不服气,需要你

自己到法庭去申诉,讨回公道。



执法部门对有嫌疑的人是有抓捕,或者通辑的权力的。并不需

法庭审判定罪后才能通辑。当然了,也是需要一定手续的。

但是,并不是在确定有罪的情况下,才能通辑。



在很多情况下,例如看到有人拦路抢劫时,公安人员是可以直接

把违法者逮捕的。并不需要预先申请批准。



执法部门还有权力要求立法部门对某种情况给予立法。(并

不是命令。而是提出申请。)



执法部门有的时候,是可能故意超越法律权限,做出行动。

如果没有人抗议,或者申诉,他们就有可能得逞。



布什政府最近对钢铁进口启动201条款。这本身就是违背WTO

的法律的。但是,美国政府还是这么干了。他们就等着别国

的起诉。但是,那是需要将近一年才能见到结果的。在这期间,

美国的钢铁工业已经有一年的时间得到保护。



执法部门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也是可以百般耍赖,绕过,或者

修改以前的法律的。伟大的美国总统布什就是这方面的高手。



例如,他能够提出,阿富汗的被捕人员,不是战俘,而是非法

作战人员。这种说法简直是前所未有。



他能够不顾京都协议,而擅自决定不服从。



关于布什,我还曾经写过一些他年轻时候的故事。说明了

他的性格的来源。



可见,执法部门是随时都有违法的可能。如果你认为他们的

处罚过份,那么,你唯一能做的,就是到法庭申诉。



尽管如此,审判李洪志并非没有事实根据的。李洪志传播了

大量的所谓法轮功可以治病的信息。误导了很多人耽误了正常

医疗。造成很多人死亡。这一点,即便是在法轮功自己的网站

都能看到消息。当有人问李洪志为什么有人练法轮功练死了,

李洪志回答,凡是练死的,都不是我的真修弟子。这种说法

是完全的耍赖的方法。他是无法抵赖曾经宣传过法轮功能够治

病的。他需要对那些听信他的误导而死亡的人负法律责任。



而他逃亡海外,这又相当于逃离事故现场。



可以说,起诉李洪志是完全有法律根据的。



假如,和合在美国遭到法庭传讯。无论我多么清白,我也是需要

到法庭接受审判的。事实上我就曾经去过。尽管是很小的一件事,

并且的确我没过错。但是,也是需要到法庭去说清楚。



假如我在中国大陆开有一家公司。大陆执法部门判我在某一

方面违法,要求我到法庭接受传讯,否则,我的公司将被

关闭。那么,无论我真的是否违法,我也都必须去接受法庭

审判。当然,我也有权利去为自己辩护。



下面,再说一下人大10月份的立法。按照包谷先生的说法,好象

在立法以前的违法就应该不算犯法了。这是非常错误的概念。



首先,镇压开始在7月,立法在10月。的确政府犯有技术错误。

但是,对中国政府来说,这已经是一大进步。说明他们真正重视

用法律程序来对待。



第二。后来的立法也是可以对以前的事故进行重新判定的。

911事件后,美国的很多新法规都对以前的法律进行了修改。

很多事件也被重新判定。



另外,最近的新闻:加拿大新的移民法不仅对新的中国

移民产生困难,而且,对以前已经申请者也受到追溯力的

影响。

http://news.creaders.net/headline/newsPool/10A98939.html



这说明,新法是完全可以对旧事进行追溯的。



第三。在李洪志接受法庭审判时拿出证据当然是应该的。

但是,李洪志首先接受法庭审判却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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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强调一下,我认为当前存在一个中国政府愿意按照

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锲机。如果法轮功能够接受这种按照法

律程序解决问题的方法,那么,我愿意帮助双方建立沟通渠

道。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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