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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这是一起典型的大陆因言治罪最新案例,请大家好好看看、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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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这是一起典型的大陆因言治罪最新案例,请大家好好看看、想想   
不锈钢安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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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这是一起典型的大陆因言治罪最新案例,请大家好好看看、想想 (437 reads)      时间: 2003-10-18 周六, 下午11:0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安魂曲注:刚刚才在众议院看到此重要材料,不禁大为痛心!大陆公安国安可以对一个可怜的残疾人这么下手,还真不知道会有多少普通网友会“因言获罪”呢。



出国这几年,我还真的以为大陆“因言治罪”情况已经有所改善,一般和海外“敌对势力”没什么联系,仅仅是上网发几篇文章的大陆网友,最多也不过就是警告骚扰了事-----看了眼前这份判决书,我才觉得大陆白色恐怖之可怕、大陆网友生存环境之危险!



这个活生生的案例倒反过来更加深了我一直存在的一种怀疑:为什么在罗永忠网友因数篇文章被判三年、因“三个代表真能保佑战胜非典吗?”、“一国两制何时休?”、“剥下领导关心重视的外衣”这样标题并不很出格的文章而增添“罪证”的同时,大陆网坛却有那么一个、两个人,不仅可以天天指着中共鼻子破口大骂、向海外民运刊物公开投稿自己毫发无损,反而要在罗永忠网友被捕、被关的差不多同时,精心策划一场网坛闹剧,拼命鼓动大陆网友“用真名、说真话”呢?!-----我想这一两个在大陆网坛交往甚广的网络名人,不可能没有听说罗永忠案件吧。他们不关心、不关怀也就罢了,为什么要明明知道有危险,却偏偏跟大陆网友们说什么“往火坑里面跳,没事,别怕?!”



罗永忠的遭遇,同时也提醒我们大家:千万不要光顾得关注刘荻这样多少还在海内外出了名的大陆狱中人士-----今天在大陆最危险、最可怜的,往往就是罗永忠这样甚至已经被判、被正式送去劳改,自己的名字却还很少为外人所知、被外界提起的普通人(不要忘记,如果没有任不寐的首先疾呼,刘荻也不过这样的普通人)!----而能不能、肯不肯对这些明显没有什么炒作价值的普通人遭遇多加关注,才是检验我们是否真正关心关怀大陆民主人士的试金石。



罗永忠这份判决书,应该马上交给海外传媒公之于众,多维、自由亚洲电台、大小参考什么的早已不给老安我这个面子了,但茉莉高寒等人的面子他们肯定会给,这里就先谢谢他们帮忙了-----我们也许已经不能再帮这位朋友什么,但我们至少不能让他的事迹被埋没,这对他实在不公平。我们更有必要给所有可能在大陆、在海外坚持民主宣传却忽视了个人安全的海内外朋友提个醒!



当然,在这么做之前,也需要听听半身不遂等大陆网友对这么做的意见。



另外如果可能,请半身不遂等网友提供一下相关背景资料,比如罗永忠是如何突然失踪的、平时网上印象等等。。。。不过千万记住:不可危害您和其他大陆朋友的个人安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长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

被告人罗永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食杂店业主,住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广厦胡同5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司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罗晓燕,系被告人罗永忠姐姐。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吉长检刑诉(2003)218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罗永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筠、代理检察员张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永忠及其辩护人罗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5月至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撰写反动文章数篇,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具体分述如下:

2003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终于看清三个代表的危害!”的反动文章;

2003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三个代表真能保佑我们战胜非典吗?”的反动文章;

2003年5月27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告诉当代青年真实的六四!”的反动文章;

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打倒中国共产党”的反动文章;

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文远在线留言板》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打 倒中国共产党”的反动文章;

2003年6月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漫谈的江山,坐江山”的反动文章;

2003年6月10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一国两制何时休”的反动文章;

2003年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不寐思想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剥下领导关心重视的外衣”的反动文章,以达到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永忠的供述笔录和指认笔录、书证、收缴的作案工具为凭,被告人罗永忠的行为已构成煽动国家政权罪,对其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永忠无辩解,

被告人罗永忠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永忠系残疾人,以前一贯表现较好 ,并不反常,初次犯罪,认罪悔罪,请示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撰写反动文章数篇,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攻击社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3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终于看清三个代表的危害?”的反动文章。

(二)、2003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三个代表真能保佑我们战胜非典吗?”的反动文章。

(三)、2003年5月27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告诉当代青年真实的六四!”的反动文章;

(四)、2003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打倒中国共产党”的反动文章;

(五)2003年5月29,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文远在线留言版》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打倒中国共产党!”的反动文章

(六)、2003年6月9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漫谈打江山,坐江山”的反动文章。

(七)、2003年6月9日这,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北国之春》上公开发表其撰写的“一国两制到何时休?”的反动文章;

(八)、2003年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在互联网《不寐思想论坛》上公开发表撰写的“剥下领导关心重视的外衣”的反动文章。

庭审中,被告人罗永忠对上述事实供述: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终于看清三个代表的危害?”、“三个代表真能保佑战胜非典吗?”、“打倒中国共产党”、“一国两制何时休?”、“剥下领导关心重视的外衣”、“漫谈“打江山,从江山”、“告诉当代青年真实的六四!”,经被告人罗永忠辨认并签字的反动文章的书证,证明系被告人罗永忠扬撰写,并于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在互联网《水晶论坛》、《北国之春》等网站上发表;出示扣押物品清单及抓捕经过,证明在被告人罗永忠家收缴的计算机键盘、鼠标、打印机、光盘等工具及抓捕的过程。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罗永忠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永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被告人罗永忠供认,并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永忠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在网上发表反动文章,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悔罪,可酌情依法从轻处罚。关于罗永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永忠系残疾人,一贯表现较好,并不反党,初次犯罪,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罗永忠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永忠虽然腿部有残疾,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罗永忠辩护人以被告人罗永忠有残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永忠辩护人的其它辩护观点有依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这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永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等待羁押的,羁押一是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14日起至2006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一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曹洪光

                         代理审判员:刘 兵

                         人民陪审员:林智琛





                        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徐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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