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这是一起典型的大陆因言治罪最新案例,请大家好好看看、想想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这是一起典型的大陆因言治罪最新案例,请大家好好看看、想想
所跟贴
请注意这句话:
--
Anonymous
- (908 Byte) 2003-10-19 周日, 上午12:56
(100 reads)
咱老百姓(真)
加入时间: 2004/10/11
文章: 5307
经验值: 3142
标题:
《刑法》第105条是这么说的:
(84 reads)
时间:
2003-10-19 周日, 上午3:26
作者:
咱老百姓(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刑法》第105条是这么
说的:“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因为下面有一句:“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估计罗的情况就是如此定案的。除非从法律上改
掉这一条,否则今后还会以此判处其他人的同类罪。
作者:
咱老百姓(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中国法律就是这样不讲法理,哪里有什么公信力?
--
不锈钢嘴巴
- (90 Byte) 2003-10-19 周日, 上午3:38
(73 reads)
那你没办法,到什么地方唱什么歌,俺只敢在国外批判老共
--
随便
- (34 Byte) 2003-10-19 周日, 上午4:12
(67 reads)
阿共把法律当私器,咱当然得躲着点,不过不能因此承认其合理性
--
不锈钢嘴巴
- (376 Byte) 2003-10-19 周日, 上午4:26
(67 reads)
那没错,您不也吃饭吗?这就是现实,您嘴上不认,事实还是得认
--
随便
- (64 Byte) 2003-10-19 周日, 上午5:10
(81 reads)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5.49637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