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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典型的大陆因言治罪最新案例,请大家好好看看、想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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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害在於这主认罪悔罪了,没让高寒开的民运的殡仪馆发财,自然没有关注价值 -- 随便 - (0 Byte) 2003-10-19 周日, 上午12:09 (66 reads) |
半身不遂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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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罗永忠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罗永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中专文化程度,系个体食杂店业主,住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广厦胡同5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上诉人因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
一、 上诉人撰写的所谓“反动文章”,没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不能构成该罪。
1、 上诉人撰写的文章《终于看清了三个代表的危害》《三个代表真能领导我们战胜非典吗》等文章只是对三个代表理论与现实生活的距离进行客观分析,《打倒中国共产党》只是对执政党在现实和历史上的失误进行批评,《漫谈打江山坐江山》只是提出自己对人民主权理论的思考,《一国两制何时休》、《剥下领导关心重视的画皮》只是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告诉当代青年真实的六四》是想搞清这场民族悲剧的真相…。这些观点意见是否正确有待历史检验,但不论观点正确与否,标题有无不妥,都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原审判决也没有一个字分析论证这些文章是如何危害国家安全如何颠覆国家政权的,却武断的认为上诉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没有论证,只有结论。这是典型的上纲上线、以言治罪。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主观上必须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客观上必须实施煽动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但本案中,上诉人发表上述文章,其目的是要推动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其行为是履行宪法赋有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违法,更构不成犯罪。如果可以以此定罪,那么,凡批评政府抨击时弊痛斥制度性腐败、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主义的言论,例如绝大多数网络bbc言论,也都难逃诽谤和煽动之嫌。据此,众多网络活跃人士和许多知识分子,广大向往追求民主制度的专家学者知识分子,包括体制内的改革派都有罪、成千上百成万上亿的中国人民程度不同的都有罪呀。
3、 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并不是国家机关,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打倒中国共产党“的说法虽然不妥,但根本不同于颠覆国家政权,原审判决据此治罪,完全沿袭了“文革”的做法,根本背离了罪行法定的原则。
4、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同志搞改革开放,白猫黑猫论,都是对原社会主义制度的修正和改革;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各种讲话中一再强调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十六大报告中宣告要建设政治文明,目的都是要对社会主义制度进行革弊除新的工作,使制度更加文明、更加先进、更加符合人民利益和时代潮流。上诉人指责制度弊端,正是响应党中央号召,何错之有?而且上诉人一介平民,对此仅有理论探讨,并无具体“推翻”行动。以此定罪,何其荒唐!
5、 “三个代表”是一种可以探讨的理论,本身还不是法律,对三个代表的讨论甚至批判不应成为定罪的理由。
6、 上诉人撰写的文章皆属宪法中明文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言论自由当然也有其限度,当言论自由对其他利益造成了真实而非臆测的、实质而非边缘的损害,且又没有其他手段以避免或消除这种损害时,是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最小的必要程度的限制的,但绝不可仅因言论而被判刑。言论对治言论原则已成为世界普遍公认的原则,意谓因言论自由造成的弊端和负作用,应通过言论的自由流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迸发出的人们理性与智慧来消除。思想问题思想解决,言论问题言论解决,不允许以行动、司法对治言论。
二、 上诉人的文章旨在推进国家的民主进程,决非反动文章。孙中山先生曾说:“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根据孙先生的观点,这个潮流就是民主、自由。顺应民主潮流是进步,在思想、行动上维护旧制度,破坏新制度,抗拒客观规律,逆时代潮流而动无疑就是反动。按照中国共产党三个代表的观点,那些维护专制、反对民主、压制自由的言论、思想、立场、势力,才是真正的反动言论、反动思想,反动立场、反动势力。持此言论、思想、立场者,才是名实相符彻头彻尾的反动分子。把上诉人宣传民主思想、鞭笞腐败丑恶的文章,称为反动文章,何以堵天下悠悠之口,何以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共产党的先进性?而且所谓“反动”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错误的适用了法律,将上诉人行使宪法权利的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不仅侵犯了上诉人的基本人权,也践踏了宪法的尊严,违反了十六大以法治国的精神,应予改判。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罗永忠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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