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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教斑竹04脑筋清楚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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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不在法官。释法权在。特例的采用我认为也应该为法官的特权。 -- RE - (674 Byte) 2003-5-13 周二, 上午6:23 (74 reads) |
斑竹04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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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官没有任何权限。
而且,在这个问题上,法律规定得很清楚(1000字以下不得交付陪审团审议),法律也未过时(这一条款作为保护义务服务的斑竹不被过于琐碎的争端所干扰的意义仍然存在),案例也不特殊(这次冲突的缘由是你的涉及网友隐私贴被删:这才是你此案是否能交付陪审团审议的最大难关。按照陪审团规定设计的初衷,这是要封杀一切借助于陪审团而重新将网友隐私曝光的企图)。
所以,除了我之外,法官帮不了你。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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