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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教斑竹04脑筋清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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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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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请教斑竹04脑筋清楚的人
所跟贴
呵呵,我还没有提出是什么内容呢,你不要这么早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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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 (548 Byte) 2003-5-13 周二, 上午7:21
(61 reads)
斑竹04
[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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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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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解释有的时候就是修改”,比较开眼界
(72 reads)
时间:
2003-5-13 周二, 上午7:44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可惜这只是你的“解释”,没有什么用处。照你这么说,任何法官都可以随便“解释”乃至修改法律,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法官没有这个权限。这是我最后告诉你一次。我不再就这个问题浪费时间。
至于陪审团规则的版本,根本不由你承不承认。我们只能以最后的版本为据。即使现在修订,也是根据最后的版本为蓝本为据修订,不能因为某件案例而修改。这个你完全没有希望。你可以选择告或者不告,但是你不能选择法律。
这样吧,我们请当时的立法召集人淮夷再宣布一次(而非法官),这样你该满意了。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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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召集人对于立法的生效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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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 (1484 Byte) 2003-5-13 周二, 上午8:34
(73 reads)
简单。但是不是你的简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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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04
- (530 Byte) 2003-5-13 周二, 上午9:39
(72 reads)
简单。但是不是你的简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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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04
- (552 Byte) 2003-5-13 周二, 上午9:37
(54 reads)
简单。但是不是你的简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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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04
- (490 Byte) 2003-5-13 周二, 上午9:31
(5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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