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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再请教斑竹04脑筋清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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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请教斑竹04脑筋清楚的人   
所跟贴 呵呵,我还没有提出是什么内容呢,你不要这么早下结论 -- RE - (548 Byte) 2003-5-13 周二, 上午7:21 (61 reads)
斑竹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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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解释有的时候就是修改”,比较开眼界 (72 reads)      时间: 2003-5-13 周二, 上午7:4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可惜这只是你的“解释”,没有什么用处。照你这么说,任何法官都可以随便“解释”乃至修改法律,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法官没有这个权限。这是我最后告诉你一次。我不再就这个问题浪费时间。



至于陪审团规则的版本,根本不由你承不承认。我们只能以最后的版本为据。即使现在修订,也是根据最后的版本为蓝本为据修订,不能因为某件案例而修改。这个你完全没有希望。你可以选择告或者不告,但是你不能选择法律。



这样吧,我们请当时的立法召集人淮夷再宣布一次(而非法官),这样你该满意了。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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