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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兼听:一个划时代的谎言(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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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兼听:一个划时代的谎言(zt)   
所跟贴 盛洪是言必称科斯的 -- Anonymous - (546 Byte) 2003-3-11 周二, 下午9:27 (11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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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秦晖对盛洪说:真不敢相信我是在和一位经济学家对话! (121 reads)      时间: 2003-3-11 周二, 下午9:4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获取的与交易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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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卞悟





  我关于产权改革中公正原则的主张(见《读书)一九九八年第六期,(有了真问

题才有真学问) )受到了盛洪先生的指责,说我强调起点公平,妨碍了自由交易((

读书》,一九九九年第二期,《交易的含义》)。



  盛文对我的反驳主要有三点:第一,他认为我在产权改革的技术问题上反对“

卖”而主张“分”,这“很情绪化”,而且“逻辑也似乎有些问题”。遗憾的是他

仅限于“似乎”,并未指明拙文有哪些逻辑问题。是“猜想”我“对‘卖’字深恶

痛绝”,皆因把“卖”理解为出卖,于是他做了一番说文解字以证明“出售”与“

出卖”不同。第二,他认为“一方”(指公共资产的控制者)是否有权出售属于公共

的资产,这是个“无需回答”的问题,因为“卞悟先生”自己就在市场中购买过国

有企业生产的产品而未曾经过全民公决! 第三,他认为计划经济机制就是一种“‘

公共选择’的机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就是要由“公共选择”走向“双

方交易”,因此在产权改革中就不能讲什么“公共选择”。由于在别的文章中盛洪

指出过民主的实质就是“公共选择”,因此上述论点似乎也可以表述为:计划经济

之所以糟糕就是因为它太民主了,转向市场经济就是要消除 (至少是减少)民主,

因此它的起步即产权之进入市场也就要从消除民主开始。“产权改革要民主”的主

张当然就是大谬之尤了。



  我以为盛文这三点无一可成立。首先,盛洪坚持以为我与他的分歧是“‘卖’

还是‘分”’之争,似乎他是“卖”派而我是“分”派。这显然是阅读太粗心了。

拙文明明是说“‘卖’ 还是‘分”’实为“伪问题”。



  我确实曾撰文反对那种借俄罗斯“证券私有化”中的操作失误而全盘否定证券

分配式产权改革的论点,并以斯洛文尼亚、捷克等国的经验及日本战后用“证券民

主化”来解散财阀等事例说明“分”是可行的产权改革方式之一。但我从不认为“

分”是万应灵药,更没有以“分”否定“卖”的简单化想法。事实上,我在与苏文

讨论的东欧案例中已经指出在前计划经济国家的产权改革中“分” 、 “卖”乃至

“赔”、“送”都有一定适用范围,也都各有利弊。像前东德的国有企业就基本上

是“卖”的,而且对于那些经营无望又卖不出去的烂摊子企业 (通常是资不抵债的

或资产只有账面价值而市场价值为零乃至负值的企业)还有象征性拍卖(即以一个马

克之类的象征性价格,实际上是“送”) 之例。当然这种“送”都附有条件,受方

必须负资本更新或保证就业之责任,而且劳方(工会)也参与讨价还价并对受方履行

承诺具有监督能力。换言之,在这些国家公共资产的“私有化”不管是分是卖,本

质上都是民主决策,或用盛文的话说是“公共选择”。正因为如此,“卖”的谈判

成本并不一定小于“分”。如波兰的革但斯克造船厂,前后五次拍.卖方案都因工

会不接受而搁浅,“私有化”过程数年难有进展。而我们作为案例介绍过的波兰钢

都——克拉科夫森吉米拉冶金联合体,在托管局与加拿大方面拟定的第一个“交易”

方案被工会否定后,便由管理当局、三大工会代表与外国专家组成的多边委员会决

定改行以职工自愿持股和化整为零建立一批子公司分头解决私有化为主的新“私有

化”方案,几年来在政府、企业与工会的合作下这个方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资

产重组、人员分流与技术更新等方面都迈出了关键的大步:在外部经营环境极为恶

劣 (经互会市场解体、国内“休克”期间钢铁需求剧降、欧共体又对波实行粗钢贸

易壁垒等) 的情况下,该厂成功地重建了主体生产流程,淘汰了落后的平炉,新建

了欧洲先进水平的一百二十万吨连铸流水线,在非强制条件下把雇员从四万精简至

一点七万,各分离子公司也大部分扭亏为盈。



  森吉米拉在一九九五年时产权结构为国家(国资托管机构)持股49%,职工持股

51%,持股人达职工总数的80%一90%,未持股职工也不会因没掏钱给企业补窟窿

而遭解雇。该企业在改造时不实行管理层持大股,但改造后存在着股权集中趋势。

然而这是股权明确后不同股东间的“双方交易”,而不是有权者把由其看守但非其

所有的东西卖给有钱(或许也有权:) 者。这种产权改革基本上就是V.克劳斯所说

的:“在起点平等条件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规则公平的条件下产生最终的所有

者。”



  当然,森吉米拉的做法并不是产权改革的惟一模式,但无论在技术上产权改革

有多少种操作模式,都应当以公共资产的处置属于“公共选择”为原则。市场经济

当然是通行“双方交易”的。但在进入市场时的产权初始配置问题上,在使公共资

产成为“可交易物”的过程中,即使存在着“卖”的形式,其实质也不可能是“双

方交易”。理由很筒单:产权改革的目的就是“创造‘卖方”,,如果已有了“卖

方”,何必还要什么产权改革? 如果没有“卖方”,又谈何“双方”交易呢?



  盛洪在谈论“公共选择”时假定了改革前资产属于“公共”,而在谈论“双方

交易”时又假定它属于“一方”(即资产的行政控制人)。并且在“公共” 与“一

方” 之间又完全不设定选择代理一监督机制(当然他也只朗如此,因为这一机制本

身就已意味着“公共选择”)。这样他实际上就不是在比较不同交易方式的“成本”

,而是在判定交易权利(亦即产权本身)的归属。他显然陷入了逻辑混乱。我说:“

问题根本不在于‘分还是卖’,而在于产权改革本身究竟是‘公共’的事还是‘双

方’(在买方即原控制人的情况下实为‘一方’)的事;而这又关系到把存量资产看

成是‘公共’的还是‘一方’的资产。”这一论述首先是从逻辑出发的。



  由于在逻辑上一开始盛洪先生就犯了用“交易成本”问题混淆交易权利问题的

基本性错误,他的一系列余论也就随之而误。如盛洪说:“买卖对双方都公平:只

要交易是双方同意的,就没有人在这一交易中受损。”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无疑应

当承认这个说法,但前提是:“双方”是以原属卖方的所有物、而不是以第三方的

所有物做“交易”。否则这个说法就会成为大谬误。 我想盛洪先生不会认为行贿

受贿是“公平”行为吧,但行、受贿这种“交易”难道不是“双方同意”的么?然

而的确“有人(很多人!)在这一交易中受损”,原因非他,就因为“双方”是以他

人的(公共的)权益来做“交易”的:



  当然由“双方”交易第三方所有物也未必都是非法,市场经济中是可以存在“

代理交易”的。但这就要求所有者与其代理人之间具有明确的委托授权与监督关系。

在所有者为“公共”的情况下,这就意味着要有对于代理人的公共授权与公共监督

机制,显然,这里指的就是民主机制。因此我对产权改革有两个基本观点:一是“

产权改革要民主,管理改革要集中”。产权已明晰的企业之经营管理权原则上应归

于承担资产责任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民主参与”只能属于建议性质;民

粹主义的“工人治厂”与所谓“鞍钢宪法式的经济民主”都不可行。但另一方面,

公共资产的产权明晰化则是“公共”的事,公共资产的看守者在未被授权又不受监

督的情况下以其所看守但非其所有之物与人“交易”是不能允许的;寡头主义的“

权贵私有化”应当制止。企业经营可以搞一长制,但产权改革不能搞一长制。一个

企业主可以对他的企业发号施令,但不能通过发号施令把非其所有的企业归为己(

或己所属意者)有。



  另一个基本观点是:传统私有制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在逻辑上只需要“有限政府”

而未必需要民主政府。因为这些国家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的只是建立与维护竞争规则,

为此只要求政府满足于看守竞争场而不过多地干预,而这与“民主”在逻辑上并无

必然联系。因为民选政府也可能到处干预,而世袭或任命的政府也可能“无为而治”

。但前计划经济国家则不然,这类国家若要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就不仅是“有

限政府”,而且还必须是个经过公共选择、公共能够监督的政府即民主政府。因为

这类国家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不仅是建立与维护竞争规则,更重要的是还需要

解决进入市场时的产权初始配置问题,即如何把原由官员看守的公共资产归还社会

使之成为“可交易物”的问题。而在“公共”无法直接参与的条件下,解决这一问

题在逻辑上无非两个办法:或者按“民主私有化”原则直接实行“起点平等”式的

产权分配,以产生“最初的所有者”,然后他们便可通过“双方交易”来实现产权

的优化配置,——这就是我国农村改革起步的“分田到户”或东欧国企改革中的“

捷克模式”,也就是盛洪先生不以为然的“分”。或者如果不“分”,那就会产生

“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问题。我曾撰文《“卖方缺位”与政治体制改革》 (《

改革》一九九八年第六期)指出:在这种“交易”中公众(所有者)对“看守者”的

选择、授权与监督极为重要,在公共授权与监督机制完备的条件下——显然也就是

在民主的条件下——这种“交易”是合法的 (往往也是有效率的) 代理交易;但倘

无此种条件,则这种“交易”便有监守自盗之嫌,由此造成初始产权合法性的可疑

将给此后的市场交易带来严重的扭曲。



  因此,如果说传统私有制国家搞市场经济可以在一定阶段“无民主而有自由”

(这是否最佳选择姑且不论)的话,那么前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转轨是不能没有

民主的。事实上如果仅就民主 (“公共选择”) 与全乎竞争的关系而言(民主在其

他方面的意义姑且不论),那么在改革前的旧体制与改革完成后建立了明晰的现代

产权制度的规范化市场经济中,民主的有无的确无关紧要——在前者,政府与公众

是一种“父子”式的束缚——保护关系;经济上“一切行动听指挥”,不存在市场

竞争;人们依附于共同体,无个人权利亦无个人责任,无能力亦无必要搞“民主”。

在后者,政府处于竞争之外,经济中通行的原则是“双方交易”而非“公共选择”,

是交换而非投票;因而民主在那里主要是个经济外的(即政治的)概念。尽管西方的

新老左派一直倡导社会民主与“经济民主”,力图用一人一票、ESOP方式或合作社

等制度安排来逐渐达到以“投票”取代(至少是限制)“交换”的目的,而且在实践

与理论上都产生了一些有价值的资源。但在整体上他们并未找到比市场经济更合理、

更有效率或更公平的经济模式。



  然而,恰恰在这两者问的“过渡时期”,民主显得尤为重要。如今政府的“父

亲之责”已不存,共同体的“保护”职能已趋消失,那末以“父亲之权”任意处置

“家产”的理由还能存在么? 如果说在此之后,已然实现了公平的“分家”,各人

自己对自己负责了,那当然可以实行“交易”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以“多数”的

名义,以“投票”的方式来剥夺某个公民的合法财产。但在此之前,当“分家”之

际,人们对属于“公共”的财产难道没有要求“公共选择”的权利么?如果剥夺人

们的这种权利,盛洪先生难道就不担心因“分家”不公而结怨会影响日后的“交易”

,而不明不白的。分家”所得甚至也很难进入公开的交易程序,所有这一切最终都

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恶性增加么? 从常识人们也不难理解:一场大家认可的公平

“分家”之后就不难建立“亲兄弟、明算账”的规则,既保留了“亲情”又不妨碍

理性交易。但倘若“一方”独霸家产而把小兄弟们赤条条踢出家门,只怕是“亲兄

弟”的和睦固然全完了,“明算账”的交易基础也被破坏。新制度经济学强调“路

径依赖”,而经济史的许多案例分析都表明,“进入交易”或“分家”之际的公平

与否恰恰是造成此后路径依赖乃至路径锁定的关键点: 或者由起点公平而走向自

由的公平竞争(如我们分析过的美国案例或“普利茅斯案例”),或者在“不公平的

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平”的怪圈中陷入恶性循环 (如我们分析过的沙俄案例

或“斯托雷平案例”)。言“过渡”者对此岂可忽视?



  盛洪先生大概自己也明白他用“交易成本”问题偷换“交易权利”问题在逻辑

上有大漏洞,所以他又提出了“交易先于产权”的论点,试图干脆把“交易权利”

问题化为乌有。根据这种说法,对于“产权不明晰”的公共资产,有权者可以先拿

去“交易”再说,一“交易”,“产权”也就自然解决了。应当说这大概是中外学

界对自由主义伦理学中的诺齐克“低调正义”提出的最直接的挑战。因为诺齐克明

确指出,在“持有的正义”(实即产权合法性)链条中,“获得的正义”优先于“交

易的正义”。亦即人们必先公正地获得产权,然后才谈得上公正地交易。一个所有

者,只要他最初的财产来源清白 (符合“获得正义”) ,此后的财富增殖又完全通

过自由交易,而没有强制与欺诈(符合“交易的正义”),则最后即使他富可敌国,

也是无可指责的。但诺齐克认为这种“持有的正义”必须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只要

其中一个环节不正义,其后的环节也失去了正当性。如果所有者最初的本钱来源不

清白,则哪伯他此后一直实行公正的自由交易,其结果也不正义,而必须受到诺齐

克正义的第三原则即“矫正的正义”之干预。



  对诺齐克的主张,西方思想界不乏从高调立场批评他过于低调、过于“保守”

的声音,如罗尔斯就认为,即使财富的积累符合“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其

结果也应受到“分配的正义”的限制,因此国家应该对清白致富者也实行强制性的

二次分配措施。而比罗尔斯更“激进”更“高调”的批评者也大有人在,如以麦金

太尔与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更不用说社会民主主义各派。他们批评的重点是

罗尔斯,而诺齐克已经被认为“低调”得不值一驳。至于比诺齐克更“低调”的理

论,则人们闻所未闻。



  然而,这种理论居然由盛洪先生提出来了。按他的说法,“交易先于产权”之

说来源于科斯。但是,科斯讲的“交易先于产权”,谈的是十八世纪英国产业革命

中产权立法的例子。而十八世纪的英国并不存在公共资产的私有化问题。稍懂经济

史的人都知道,中世纪英国不像十九世纪初的沙皇俄国那样存在着发达的农村公社,

在英国,土地很早就可以买卖租佃,而十八世纪前已进行了几个世纪的“圈地运动”

更早把原来就很微弱的那点村社传统消灭殆尽。因此产业革命前的英国已然是个私

有财产社会,科斯所讲的产业革命中的产权立法要解决的只是私有财产的法律定义

从不严格到严格的问题,而根本不是初始产权的设定问题,更与由公而私的产权变

革全不沾边。怎么可以拿这样的例子来否认公正设定初始产权的必要? 怎么可以用

这个例子推出“交易先于产权”,并推翻“获得正义”优先于“交易正义”的诺齐

克底线伦理立场呢?盛洪先生若真要为我国目前这种以“公有制”为起点的产权变

革寻找经济史上的参照,他要讲的就不该是根本没有发生产权制度变革的“工业革

命时的英国”,而应该讲圈地运动中的英国,那才有点儿“交易先于产权”的影子!



  有趣的是:盛洪在“交易先于产权”这个命题下一个“逻辑大跃进”,便从工

业革命时的英国跳到了包干到户的中国。在他看来,中国农民分田到户的成功实践

也证明了“交易先于产权”。如果“交易先于产权”就是像凤阳小岗农民以“十八

个红手印”平分土地那样搞法,那我当然赞成! 但,这不就是盛洪先生以为不如“

卖”的“分”么? 这不就是盛洪先生以为违背了“双方交易”原则的“公共选择”

么?如果小岗式的民主决议公平分地(众所周知,当时小岗人的做法是违背“一方”

意志的,并为此冒着生死的风险) 也属于“交易”,那还有什么“‘卖’还是‘分”

’的问题可言? 显然,盛洪先生落人了这样一个逻辑陷阱: 如果平分土地也是“

交易” ,那他就应当承认“‘卖’还是‘分”’的确是个伪问题;而如果他还坚

持“卖”“分”之别,“交易先于产权”就不应当在小岗人身上来印证,而应当在

例如王宝森之类的人身上去印证了。



  而在另=些场合,盛洪先生干脆以不屑论证的口气直接把“交易权利”问题一

笔勾销。他说:“是否‘一方,有权出售属于公共的资产呢? 这个问题已经无需回

答,因为大量事实已经告诉了我们。当我们在市场中购买一件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

交易持什么疑问,我想也包括卞悟先生。”是啊! “卞悟先生”曾在国营商店买过

一枝铅笔而未曾要求全民投票批准,那某某人向看守者“买”下一座国营工厂为什

么就要经过民主程序呢? 售货员有权出售一枝“国有的”铅笔,那父母官为什么就

无权“出售”一个国有公司?



  我想,任何人都知道,即使在委托一代理关系十分明晰的私营公司中,交易标

的的不同也相应地要求不同层次的代理关系:航空公司的值班营业员出售一张机票,

所需要的只是一种象征性委托;若是出售一批飞机,那就需要总经理在直接委托下

获得权力才能做出决定;若是像波音兼并麦道这样的“产权交易”,那不开董事会、

不由所有者直接做出决定,是不可能成交的。最一般地说,一个经理可以代表公司

做任何交易,但他无权出售这个公司(当然,如果他同时是股东,则他有权出售属

于他的股份) 。私营公司尚且如此,何况委托一代理关系十分模糊的公共资产? 而

盛洪居然认为,“产权所有者几乎不需要监督领导人如何定价”。当然,盛洪的乐

观还是有条件的,这就是他认为产权交易需要有公开、 竞价的环境。 但问题在于:

如果没有“公共选择”权的制约,未经授权也不受监督的看守者凭什么一定会寻求

这样一种环境呢?



  盛洪明明知道:“市场交易和公共选择……分别对应于私人物品领域和公共物

品领域”,那么显然,对于某一领域而言根本就不应提出“市场交易还是公共选择”

的伪问题:是私人物品就该市场交易,是公共物品就该公共选择 (包括通过公共选

择产生代理人再由他在公共监督下去做交易) 。盛洪先生正确地指出:“将公共选

择不恰当地应用于私人物品领域”是“不能容忍”的,但不知为什么他咽下了本应

脱口而出的下半句话:将“双方交易”不恰当地应用于公共物品领域也是不能容忍

的! 或许在他的意识中,公共资产在“交易”前已然成了“一方”的“私人物品”

了? 盛洪先生一再否认他主张“权贵私有化”,但他的上述说法与那种主张能划得

清界限么?



  基于对“公共选择”(亦即对“民主”)的厌恶,盛洪还认为计划经济的全部弊

病就在于“公共选择”太多了,“民主”太多了。这真是奇怪的说法。的确,计划

经济在建立时曾经使用过以“民主”来消灭私人产权的手段,但它一旦建立,“公

共选择”便告消失,而它本身的运作完全是以“一切行动听指挥”为原则的。盛洪

极为推祟并奉为导师的科斯,便说过大意如下的一段话:计划经济如果说还有一点

理由的话,那理由不是它的公平或平等,而是它的集权能够减少交易成本!言必称

科斯的盛洪竟忘了这句话么?其实公允地说,计划经济先是以“公共选择” (但往

往只是名义上的) 取消了私人物品,后是以“一人指令”把持了公共物品,前者为

一时,后者为常态,甚至如今之所以“一方”能任意处置公共物品,如盛洪之所主

张者,都正是托了它的福!



  盛洪认为“一方”处置公共物品没什么不好,其理由之一便是如今股市中购买

了国企股的无数中小股民“也不是什么权贵”。的确,倘若权贵能在股市中与小股

民共担风险倒好了。我国许多经济学家,其中包括在“过渡”问题上许多观点与盛

洪先生近似的张维迎先生等都指出把掏空了的国企包装后上市圈钱向老百姓转嫁风

险是一种可虑的现象。而盛洪先生却从中发现了公平:其实在“穷庙富方丈”背景

下,把工人两手空空地赶出“庙”门,或强制其出钱给穷庙填窟窿,或把穷庙粉饰

一下上市圈钱,这都不正是同一过程的不同侧面么?



  当然我无意把今日的产权改革说得一团漆黑。市场经济之路我国是必走的,而

且在这条路上我们的成就与困窘同在,问题是成就与困窘各自原因何在? 盛洪先生

认为困窘来自“公共选择”而成就则来自排斥了“公共选择”的“交易先于产权”,

这是我不能同意的。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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