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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田纳西最高法院判决贺梅监护权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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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理解, 阅读理解 -- 北京碁迷 - (413 Byte) 2010-3-02 周二, 上午4:18 (207 reads) |
若迷 [博客]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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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8/05/16 文章: 3610
经验值: 16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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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北京碁迷:【并不一定要有利于无过错一方。甲方乙方签合同,因为乙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即使合同无效有利于乙方,仍然要判合同无效。甲方和乙方的义务在于维护合同有效,而不在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这点我原来也很难接受,但很多情况下确实如此。 】
若迷:
以上说法只能让人高度怀疑言者是否有任何亲自或参与签订合同的经验。我想任何人只要有过在国外买房子之类的经验就不会说出这样的话。
换个问法吧。一个人如果只是想为自己买一套(栋)房子住,不是为了拿来炒房产。请问,谁见过哪个老几敢同时签两份以上的合同,而他最终只买一套又必须退掉一套以上的?
又有谁见过一旦交完定金、签过买房合同之后又反悔,并且要反悔到底就是不买房,却不蒙受损失的?
如果以上两种情况您真的都经历过或者见过,恐怕就说不出“很多情况下确实如此”了吧?
北京碁迷:【因为赖掉协议光打官司花的钱和时间就差不多够再买个房子了. 更别说你赖掉一次以后, 没人会再卖房子给你, 也没有银行会再贷款给你买房子. 更何况官司你也未必能赢, 你怎么证明你签字的时侯言不由衷, 或者被误导?】
这不是你自己回答了“甲方乙方签合同,因为乙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即使合同无效有利于乙方,仍然要判合同无效。”,但乙方正因为是错误的一方,它就必须承担巨大的损失吗?而且对错误方乙方来说,这损失有时甚至会比保持原合同还要大。那么,这可不光是你一个有此认识,这恐怕是任何有点社会阅历的人都必须具备的常识。因此,你前面的“很多情况下确实如此”的很多是什么意思?总不会是反而占绝大多数或是多数意义上的“很多”吧?
如果真被误导, 那这类官司却实不少. 比如外国人签合同, 后来发现吃亏, 就雇"翻案"律师以当时语言不通一类的理由赖掉合同, 这种事在纽约这边多了. 】
这里在讨论贺绍强罗秦,可你把签了合同后来发现吃亏又反悔抵赖的人拿出来干嘛?跟贺绍强罗秦比?还是以此为贺绍强罗秦打掩护?您是不是这个意思:不是那么多人都抵赖吗?贺绍强罗秦抵赖又有什么不可以?请问:您是这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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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碁迷:【现在罗秦的情况就是这样,即便无法证明贝克夫妇是有过错方(就是若迷说的有意误导),哪怕有过错方是罗秦(这个案子罗秦肯定不是有过错方,因为有证人证明她当时反复确认领养协议是暂时的),协议无效还是无效,领养协议无效,贝克就自动失去抚养权。】
若迷:请你参阅最高法院的判决,那上面丝毫都没有让人看出它要表述出是贺绍强和罗秦的错的意思,它上面说的是贺绍强和罗秦“被误导了”,
“The evidence establishes that the parents were misled as to the consequences of a change in custody and uninformed about the guardianship provision and, therefore, did not enter into the agreement with knowledge of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transfer of custody and guardianship. ”
而一旦判定贺绍强、罗秦“被误导”,那么被误导者还有什么错?
北京碁迷:【我的原话是"哪怕有过错方是罗秦", 知道你中文不太好, 但"哪怕"这个词是啥意思学校里总学过吧?】
那前面的话里,括号里面的白纸黑(红?)字总赖不掉吧?“这个案子罗秦肯定不是有过错”
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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