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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23必须就他践踏自己所公布之法规的出尔反尔、自食其言行为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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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版主23必须就他践踏自己所公布之法规的出尔反尔、自食其言行为作出说明!
所跟贴
答复:
--
Anonymous
- (1430 Byte) 2003-11-12 周三, 上午3:19
(144 reads)
中国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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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这至少说明你拟定法规条文还欠严谨!你既然没有规定每一次都必须声明,我就可以理解为对方知道即可!
(102 reads)
时间:
2003-11-12 周三, 上午4:1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2。拥有多笔名的网友在使用另一笔名与某网友争论时,主动声明自己在30天内与之争论时曾经使用过的所有笔名;”
请问,上述法规,哪里可以看出一丝一毫的每一帖网友都不必须声明的意思?!我与安魂曲的争论一直是延续的、连贯、而且又是同一个话题,既然我前面已经声明这就是高寒的马甲(而不是你说的什么这个马甲与高寒的关系——你大概又分不清这两者的差异),既然该法规条文中根本就找不到每帖必提示的内容,你凭什么要网友去遵守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法律条文?这至少说明你缺乏基本的逻辑素养和法律素养,至少说明你根本就不明白立法条文的严谨姓!你既然没有规定每一次都必须声明,我就可以理解为只要对方和网友知道该马甲为谁就不构成围攻!这里根本就不是一个方便不方便的问题,而是你立法、释法、执法的随心所欲问题。
此事在在说明仅仅有服务的热情是不够的,还应当具备起码的专业的素养!
如果对方和网上所有网友都明明知道对话者就是某人,那么何来“围攻”一说?!请你先解释围攻的定义,再看看高寒用“摇篮曲!”是否构成围攻!自己制定的法规漏洞百出,可以让人去作出种种解释,却要网民根据猜测、揣摩立法者的意思而守法。这能叫法吗?我看你得了吧,先为你立法释法表述不清道歉,然后把法规收回去制定严格后再公布出来让大家执行。还是要讲究一点逻辑,不要让网友去遵守一种没有明文规定而要靠猜测来领会其精神的法。
难道网友应当为你的立法表述不严谨负责吗?难道你自己立法表述不严谨是网友的过错吗?难道你的过错要有网友来为你承担吗?
你的立法动机与你的执法先例都不能构成可为你颁布出一个可有多重意思释义和多重理解的法规之辩护。如果你不自行纠正你的立法失误,请按照你们颁布的陪审团条款,给“摇篮曲!”一个临时网名,看本人打一场官司给你看看。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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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
斑竹23
- (330 Byte) 2003-11-12 周三, 上午4:23
(135 reads)
根本就不是也许不够明确,而是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你的条文得出每一帖都得发一个声明的印象!
--
中国良心!
- (148 Byte) 2003-11-12 周三, 上午4:31
(110 reads)
等小额法庭规则宣布以后,欢迎高网友为自己讨回公道。
--
斑竹23
- (68 Byte) 2003-11-12 周三, 上午5:50
(11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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