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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请大家注意原告第三次陈词中引进了一个对删贴规定的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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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请大家注意原告第三次陈词中引进了一个对删贴规定的新概念:   
所跟贴 这个你就不懂了 -- Anonymous - (682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1:55 (83 reads)
咱老百姓(真)






加入时间: 2004/10/11
文章: 5307

经验值: 3142


文章标题: 你无法解释(或绕过了)下面几点: (75 reads)      时间: 2003-10-25 周六, 上午2:23

作者:咱老百姓(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你说:“同一个帖在斑竹A认为是必删,而且还应封名,到了斑竹B手里就变成不

应该删,这本身就是坛方管理的混乱,偏见,袒护并由此造成了对网友的不公, 陪

审团的作用就是要纠正这一点。”



俺说:假如斑竹A的必删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那么陪审团的作用非但不能纠正斑竹

B,反而要支持斑竹B。你上面的话说了等于没说。



2。你说:“斑竹都是代表坛方的,不能用不同斑竹的不同理解来作为选择性执法的

借口。仅仅根据两个斑竹对同一帖做出截然不同的处理,陪审团就应当判被告败诉。

因为这本身说明坛方没有及时制定酬情删贴的标准,或著根本漠视这样的标准而随

意乱来。”



俺说:请问这个案子是要判定“坛方没有及时制定酬情删贴的标准”从而判被告败

诉,还是应如法官所说这个案子是要判定“争议贴是否应当删除”。假如这个案子

是要判定“坛方没有及时制定酬情删贴的标准”,OK, 俺完全同意你老牛意见,判

被告败诉。但不幸的是,这个案子不是要判定这个争端。如果这是原告的诉求,那

就应该完全另案处理,你说是吗?



最后,你和原告恐怕很难回答我主贴中的一问,那就是:原告的第三陈词提出了对

删贴的新规则,即:凡是前斑竹删过的贴后续斑竹就必须删。也就是坛规的必删贴

要求中要加入这个新规定。而这个要求与本案无关。

作者:咱老百姓(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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