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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注意原告第三次陈词中引进了一个对删贴规定的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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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请大家注意原告第三次陈词中引进了一个对删贴规定的新概念:
所跟贴
这个你就不懂了
--
Anonymous
- (682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1:55
(83 reads)
咱老百姓(真)
加入时间: 2004/10/11
文章: 5307
经验值: 3142
标题:
你无法解释(或绕过了)下面几点:
(75 reads)
时间:
2003-10-25 周六, 上午2:23
作者:
咱老百姓(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你说:“同一个帖在斑竹A认为是必删,而且还应封名,到了斑竹B手里就变成不
应该删,这本身就是坛方管理的混乱,偏见,袒护并由此造成了对网友的不公, 陪
审团的作用就是要纠正这一点。”
俺说:假如斑竹A的必删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那么陪审团的作用非但不能纠正斑竹
B,反而要支持斑竹B。你上面的话说了等于没说。
2。你说:“斑竹都是代表坛方的,不能用不同斑竹的不同理解来作为选择性执法的
借口。仅仅根据两个斑竹对同一帖做出截然不同的处理,陪审团就应当判被告败诉。
因为这本身说明坛方没有及时制定酬情删贴的标准,或著根本漠视这样的标准而随
意乱来。”
俺说:请问这个案子是要判定“坛方没有及时制定酬情删贴的标准”从而判被告败
诉,还是应如法官所说这个案子是要判定“争议贴是否应当删除”。假如这个案子
是要判定“坛方没有及时制定酬情删贴的标准”,OK, 俺完全同意你老牛意见,判
被告败诉。但不幸的是,这个案子不是要判定这个争端。如果这是原告的诉求,那
就应该完全另案处理,你说是吗?
最后,你和原告恐怕很难回答我主贴中的一问,那就是:原告的第三陈词提出了对
删贴的新规则,即:凡是前斑竹删过的贴后续斑竹就必须删。也就是坛规的必删贴
要求中要加入这个新规定。而这个要求与本案无关。
作者:
咱老百姓(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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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RE---老百姓假的问题
--
不锈钢嘴巴
- (2452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3:42
(68 reads)
RE:虽然您尽了力,但仍绕不开我的问题,关键在于:
--
咱老百姓(真)
- (2932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4:54
(5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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