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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注意原告第三次陈词中引进了一个对删贴规定的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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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请大家注意原告第三次陈词中引进了一个对删贴规定的新概念:
所跟贴
你无法解释(或绕过了)下面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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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老百姓(真)
- (1122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2:23
(76 reads)
不锈钢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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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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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ZT: RE---老百姓假的问题
(68 reads)
时间:
2003-10-25 周六, 上午3:42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作者: RE 老百姓假的问题 October 24, 2003 16:12:22 [Reads:13]
咱老百姓(真) 你无法解释(或绕过了)下面几点: 10/24/2003 14:23 [Click:8]
1。你说:“同一个帖在斑竹A认为是必删,而且还应封名,到了斑竹B手里就变成不
应该删,这本身就是坛方管理的混乱,偏见,袒护并由此造成了对网友的不公, 陪
审团的作用就是要纠正这一点。”
俺说:假如斑竹A的必删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那么陪审团的作用非但不能纠正斑竹
B,反而要支持斑竹B。你上面的话说了等于没说。
(假如斑竹A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在现规则约束下,自然由该贴作者提请陪审团纠正错误。这个才是唯一纠正的办法。如果由斑竹B出面纠正错误,就需要斑竹们或者以管理层全体会议决议的方式进行公布,公布斑竹A的错误,然后纠正错误。但是这个并不妨碍其它网友对於这个决议提请陪审团再进行裁决。如果陪审团裁决斑竹 B及其一夥的决议错误,仍然维持斑竹A的决定,自然斑竹B的做法是错误的。斑竹B以个人形式,采用默许的手段,经网友提醒仍然坚持自己个人改动其它斑竹决定的办法,无论如何是错误的程序。而且也给斑竹A斑竹C改变斑竹B的决定开了先例。请注意影射帖子是无法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影射跟事实完全没有关系。任何事实都不能证明影射是正确的。只能证明影射本身是存在的。其它帖子是否能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我保留我最大的疑惑。)
2。你说:。。。。。。。。。。。。。。。。。。。。。。。如果这是原告的诉求,那
就应该完全另案处理,你说是吗?
(这个议题和本案无关。)
最后,你和原告恐怕很难回答我主贴中的一问,那就是:原告的第三陈词提出了对
删贴的新规则,即:凡是前斑竹删过的贴后续斑竹就必须删。也就是坛规的必删贴
要求中要加入这个新规定。而这个要求与本案无关。
(证明斑竹B随意乱来,可以证明斑竹B的程序错误。程序不符合规定是在法庭中最有力的证据。原告没有要求修改或者添加现有规则,不存在你说的要求。前斑竹删的帖子其它斑竹必须尊重并且维持前斑竹的决定在整个论坛管理中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被告本人以及其它斑竹也曾经多次对这条意见进行过确认。这个有文字记录可查。要求斑竹们按照自己公布的条款,约定,公告,判例履行斑竹职责应该是所有网民的共同愿望。也是斑竹们应该自觉遵守的管理准则。例如刚刚公布的斑竹23 关于封独立检察官笔名事。如果有位其它斑竹突然以斑竹23理由不充分,对多笔名规则理解出现偏差为名,替检查官解封,不知道老百姓做什么感想。请注意,新多笔名规则还没有出现在坛规的字面范围内。修改坛规是坛方和陪审团的事情,原告只是秉承坛规精神,根据各项其它坛规的补充(例如新的多笔名规定)要求陪审团裁定删贴。至於最后要不要补充坛规,不是她要考虑的事情。是你把这个要求强加于原告头上。你的这个要求的确与本案无关。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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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虽然您尽了力,但仍绕不开我的问题,关键在于:
--
咱老百姓(真)
- (2932 Byte) 2003-10-25 周六, 上午4:54
(5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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