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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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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郑义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14

经验值: 0


文章标题: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978 reads)      时间: 2002-12-06 周五, 下午9:59

作者:郑义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芦笛先生写道:“我对此案的基本认识是:‘左右互搏’说可以推翻,‘化名与自己辩论’应改为‘代人捉刀批驳自己’。这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而后者我认为并不违反社会公德。”



对此我尚有异议。



如果一定要咬文嚼字,我们可以回到当事者最初的说法——即“用其他笔名骂自己”。(“我不明白你们为什么计较作者用其他笔名骂自己。後来我问了一下其他刊物的编辑才知道,原来这也有沽名钓誉之嫌。这有些出乎我的意料,因为牛虻就是这样干的。”——马悲鸣致《民主中国》编辑部答辩信)——如此,我不知芦笛先生当作何判断?是否仍然认为马悲鸣先生所为“并不违反社会公德”?我当年的判断是:“用其他笔名骂自己”违反了社会公德。今日依然这样判断。若设写作者都学习马先生,一份杂志、一个媒体、甚至一个社会之公信力将荡然无存。报刊杂志不表演魔术,一年到头也只有一天愚人节。如果说外人不明白“假冒伪劣”之厉害,之颠覆,咱们中国人还不明白吗?不要责我“上纲上线”,言过其实,事情就是这样一点点发生变化的。既然允许写作者“用其他笔名骂自己”,为何就不允许记者写“有偿新闻”,学者抄袭,商人卖假货,从政客到贩夫走卒全民睁眼大撒谎?



这一点很重要:(未事先声明的)“用其他笔名骂自己”是否违反社会公德?



(还有另一种很简单的证明:去打听一下有哪一家报刊杂志会允许作者“用其他笔名骂自己”?无论你事先声明不声明。哪怕在目前极不规范的网上,也不会有哪位版主高兴曾大战若干回合的芦笛与马悲鸣是同一个人。原因不复杂,这不是只比嘴皮子功夫的演讲比赛。读者投入了时间、金钱、信任与情感,不是来看魔术,也不是来受骗受辱的。)



如果此举不违反社会公德,则郑义撰文批评,确有暴露他人隐私之嫌。



如此举违反社会公德,则郑义的批评正当,与暴露他人隐私无涉。



这就牵扯到“隐私”的定义问题。



何谓“隐私”?我理解“隐私”是纯属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不愿他人与闻的,并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事务。“隐私”是纯粹的个人事务,或个人对个人(person to person)的事务。个人对个人,与个人对法人是有很大区别的。报刊编辑部是一个公共机构,是一个法人。一位撰稿者与编辑部的关系,就是合作参与公共事务。作者盗用他人姓名,抄袭他人文字,“用其他笔名骂自己”等行为,由于其影响波及社会,已经不能视为纯属个人的私事。《民主中国》编辑部与马悲鸣之间来往信件,不是私信而是公信,所涉及的也不是私德,而是公德。譬如,《收获》编辑部致函王二麻子,询问:大作与莎士比亚《仲夏夜之梦》极为雷同,何故?王二麻子回信曰:“不错,这是我模仿的。但君不闻“天下文章一大抄”,既然要模仿(你们称之为“抄袭”),就模仿大作家,从未听闻有何不妥……”如果有人撰文批评这种欺骗公众的行为,又如何扯得上暴露他人隐私?如果王二麻子与某编辑成了朋友,在个人对个人(person to person)的私人通信中坦诚自己的性爱怪僻或诈财骗色小勾当,那倒还真是隐私,应当实行保护政策的。至于芦笛先生认为郑义撰文批评马悲鸣相当于告解神父出卖信徒忏悔内容,我想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以芦先生之聪慧,是毋须我再饶舌了吧?



有人说,编辑部并没有关于“用其他笔名骂自己”的规定,马先生并没有违法。说得很对,马先生没有违法,也没有谁说马先生违法。仅仅是编辑部通知他不再使用他的稿件,仅仅是某郑写了一篇批评短文。话说回来,如果编辑部没有明文禁止抄袭行为,那也是因为不得抄袭已经成为写作界的共识、行规。而没有明文禁止“用其他笔名骂自己”,我想是因为此种比抄袭更加不堪的行为委实少见。大陆南方许多舞厅明文禁止穿背心短裤入内,你如果光膀子,还辩解说你并无违反规定,保证几秒钟就被彪形大汉叉将出来。明文规定是与常识、共识、默契以及许多不言自明的公理一起共同发生作用的。



让我们再举一个最新的事例。



多维新闻社11月2日电:《萨达姆收到的“伊妹儿”大曝光》。10月初,美国某大型媒体的记者在浏览伊拉克国营因特网服务公司网站(Uruk)时,无意中发现了这样一个页面:“检查你在Uruk的电子邮件",然后,他尝试着把伊拉克官方公布过的萨达姆电子邮箱的用户名输了进去,然后瞎蒙着输入与用户名完全相同的5个字母:press,不料居然大功告成! 这位记者欣喜若狂,将萨达姆私人信箱里的数百封E-mail信件一举缴获。10月29日,美国媒体对此中细节进行了详细披露。“金羊网”日前发表文章对此作了介绍。



这些信件中大多数是为萨达姆出谋划策的。令人惊讶的是,竟然还有一些美国公司违反政府禁令,想和萨达姆作生意!



“比如,8月16日,加州某无线技术制造厂商的CEO写信给萨达姆,请求能和萨达姆进行一次‘会晤’,并就‘科技发展和引进高科技技术等方面问题交换意见。’日前在接受记者电话访问的时候,该公司CEO就这封信的内容进行了澄清。他表示,他之所以想和萨达姆联系,只是希望能获得许可在伊拉克安置无线通信天线。这位CEO一再强调:‘我们公司当然不会把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技术提供给萨达姆!’”



“而8月14日,拉斯维加斯公司某老板发电子邮件给萨达姆的时候竟然说:‘我们公司生产大量军用产品,希望能在伊拉克找到一个代理商,把一些防火材料卖给当地军队。’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这位老板显得有些惊慌,他承认自己的确给萨达姆的信箱写过信,但那只是和一个朋友搞的恶作剧而已。他也一再强调,他绝对不会卖给伊拉克。”



全文分5小节,小标题之一就是“破私隐,记者误撞萨达姆信箱”。



——在以上这条新闻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一点共识: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一般而言,秘密进入他人信箱并公布他人信件,无疑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但如果这位“他人”以及这位“他人”的信件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侵犯隐私权之说就不再成立。当然马悲鸣不是萨达姆,但在事关公众利益这一点上,两个事件之间无疑具有可比性。更何况郑义并没有私闯《民主中国》信箱,而马先生致编辑部信件也不是私信。



最后想说的并非最不重要:我得为孔捷生、苏晓康两位老友叫叫屈。有网友批评孔捷生不该通知马悲鸣拒发稿件。其实发不发谁的稿件,这是编辑部的权利。倘若孔主编城府深一些,不发你的稿子便是了,又何必坦诚相告?此外,马悲鸣致编辑部信件,是我听说此事后向孔捷生索要的,不是孔捷生主动四处散播的。社长苏晓康更与此事毫无干系。还有,本人写卖矛又卖盾短文,使用的是个人名义并文责自负,与《民主中国》编辑部并无牵涉,因此并未事先知会苏、孔二人。他们连代遭受恶意攻击多年,我深感抱歉。冤有头,债有主,继续要骂要索命的,还是都找我来的好。



芦笛先生关于“阶级斗争”、“党文化”的话题极好,容后再叙。再有,芦先生某篇大文,似把卖矛又卖盾一文认作法官判词,这实在是误解,其实那不过是一篇地位平等的批评文章。至于文章之影响大小,那就是公道自在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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