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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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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所跟贴
秘密进入他人信箱并公布他人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犯罪, 没有例外。
--
九戒
- (12 Byte) 2002-12-06 周五, 下午11:14
(362 reads)
NO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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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请你证明编辑部的做法是"犯罪"
(304 reads)
时间:
2002-12-07 周六, 上午5:19
1. 你举一个相关的法律给我们看看.在这种情况下, 进入这种作者的信箱为"非法".
2. 你举一个相关的案例来说明.
否则我说不违法, 你说违法.根本没有客观依据. 你不是法官, 说人家"犯罪"不觉得可笑吗?
返回顶端
郑义说“秘密进入他人信箱”是泛泛而论, 我是对他的泛泛而论做泛泛而评。
--
九戒
- (102 Byte) 2002-12-07 周六, 上午7:35
(28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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