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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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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所跟贴
哈哈, 原来你是老O。其实,"公众兴趣"是个模糊概念。
--
九戒
- (298 Byte) 2002-12-07 周六, 上午7:02
(313 reads)
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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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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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我觉得合法取得资料是前提
(336 reads)
时间:
2002-12-07 周六, 上午8:0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用公众兴趣原则决定是否侵犯隐私,要以合法取得资料为前提,
这是我的看法。我上贴举出的两个案例,有关个人隐私的资料
都是合法取得:西迪斯案中资料是正常采访调查而来,内裤照
片案中照片是在公开场合拍摄。前一例中侵犯隐私不成立,后
一例中却被判侵犯隐私。
至于“秘密进入他人信箱”的办法窥探他人隐私,无论动机如
何,我认为都是非法的,在美国可以告他非法侵入。只怕萨达
母不肯到美国来告那记者 :-)
在郑马案中,假如马悲鸣与《民主中国》编辑部事先有不透露
工作信件的协议,则可以肯定《民主中国》透露信件内容属于
非法,马悲鸣可以去告侵权。(不过即使在此场合,郑义引用
别人告诉他的信件内容,恐怕仍属合法,马悲鸣要告只能告
《民主中国》,还是告不着郑义)。
最后再多说一句,对于商业及私人领域中的隐私问题,美国法
律中有意识地很少作规定,主要留给私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来
调节,规定相互交往中提供的私人信息,哪些可以透露,哪些
不能透露,由此决定各自所需要的隐私保护程度。在这类交往
中,各位如觉得有些东西属于隐私应当保护,最好事先作出声
明定个协议,千万别想当然,到时候官司可不好打 :-)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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