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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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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隐私”的一得之见   
所跟贴 哈哈, 原来你是老O。其实,"公众兴趣"是个模糊概念。 -- 九戒 - (298 Byte) 2002-12-07 周六, 上午7:02 (313 reads)
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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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我觉得合法取得资料是前提 (336 reads)      时间: 2002-12-07 周六, 上午8:0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用公众兴趣原则决定是否侵犯隐私,要以合法取得资料为前提,

这是我的看法。我上贴举出的两个案例,有关个人隐私的资料

都是合法取得:西迪斯案中资料是正常采访调查而来,内裤照

片案中照片是在公开场合拍摄。前一例中侵犯隐私不成立,后

一例中却被判侵犯隐私。



至于“秘密进入他人信箱”的办法窥探他人隐私,无论动机如

何,我认为都是非法的,在美国可以告他非法侵入。只怕萨达

母不肯到美国来告那记者 :-)



在郑马案中,假如马悲鸣与《民主中国》编辑部事先有不透露

工作信件的协议,则可以肯定《民主中国》透露信件内容属于

非法,马悲鸣可以去告侵权。(不过即使在此场合,郑义引用

别人告诉他的信件内容,恐怕仍属合法,马悲鸣要告只能告

《民主中国》,还是告不着郑义)。



最后再多说一句,对于商业及私人领域中的隐私问题,美国法

律中有意识地很少作规定,主要留给私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来

调节,规定相互交往中提供的私人信息,哪些可以透露,哪些

不能透露,由此决定各自所需要的隐私保护程度。在这类交往

中,各位如觉得有些东西属于隐私应当保护,最好事先作出声

明定个协议,千万别想当然,到时候官司可不好打 :-)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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