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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交代俺的“认罪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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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大郎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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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为杜导斌事,奸坛吵得一塌糊涂。
目前,杜有否“认罪”有否“叫”,还有争论;
所以我在此只说自己的“认罪观”。
我被抓被关过多次,我的老朋友王申酉只一次。
但他廿六年前即上了西天,我至今在西地,偶而还去东地逛逛。
这就涉及俺的“认罪观”了。
首先,要把毛江五人帮与今日加以区分。
那时是法西斯时代,干事甚至说话都是地下秘密的,
弄得不好一本日记也要杀头的。所以,对事实是能赖则赖,
罪是更本不能认的: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再有,也不可揭发别人。否则就是座山雕的那句话:
你……你说他是XX(或说过某句大不敬的话),
那~~你又是怎么知道的?!
这不就把自己给装进去了?
到了民主墙期间,是大轰大嗡,是公开呐喊。
只要不是涉及密谋武装暴动,
自己说的话、做的事,又认定是利国利民的,何必赖功?
认罪不认罪,则情况复杂些。你不认为是罪的,当局认为是。
你承认了事实,他就说你“公认不讳”,即为“认罪服法”。
只要不是“伏法”,而是“按态度从宽处理”,那就由他们
陶醉去,关键倒是不能“认错”,或至少避免在对错上表态。
但我也有多认的。譬如79年时,我哪里反了还未出笼的
“四项基本原则”?可当局硬要俺认。这不是在拔高俺嘛?!
但对将来有好处,所以我决定认了以便“冒得功”-难道俺这
“教唆犯师爷”连这点觉悟水平都没得?太丢人了不是。
后来便把“引起上海大乱罪”给了俺,俺就检讨:
俺听了小平同志关于民主墙的讲话,发表了呼应文章,
因此应对上海大乱负间接责任。
这就算态度好,于是“不予起诉”,一放后,俺就努力留学啦。
后来就到美国,参加民联,坚决主张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写进了纲领。
现在条件又变了,实事求是地说,只要干得聪明,
难倒法院,气死领导。我意,要会用法,进行合法斗争。
在此前提下,倘说事实即为“认罪”的话,那违法的是当局,
有啥不可认的?有啥丢人的?有啥把柄可抓载歌载舞的哩?!
毒来了,即此上贴!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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