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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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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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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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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1 (360 reads)      时间: 2006-9-14 周四, 上午5:13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1〕


美国女作家斯托夫人(Harriet E. Beecher Stowe)1851年出版的名著《汤姆叔叔的小屋》(Uncle Tom's
Cabin,清末大翻译家林纾把此书意译为《黑奴吁天录》,出版后风靡一时),描述了美国南方黑奴的苦难,揭
露了南方奴隶制的野蛮,激发了美国北方废除奴隶制的强大呼声,林肯(Abraham Lincoln)总统称斯托夫人为"
酿成一场大战的小妇人"。〔2〕实际上,酿成一场大战的并非这位小妇人,而是1857年斯科特诉桑弗特(Scott v.
Sandford,1857)这个司法大案。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决黑奴不是美国公民,并以违宪为由,废除了旨在
限制奴隶制扩张的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这个判决不仅从宪法高度维护了奴隶制,而且激化了本来已尖锐
对立的南北争执,堵塞了以妥协手段解决南方奴隶制问题的道路,对南北战争的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恶劣作
用。斯科特案不仅被美国学者列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而且被认为是引发南北战争的一个重要的原
因。

那么,被尊为镇国之柱的美国最高法院为何会做出这种在今天看来是荒谬绝伦的司法判决呢?被誉为社会
良心和公平正义化身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何会容忍和保护像奴隶制这样不可思议的邪恶呢?这一切都要从美国
宪法中有关奴隶和奴隶制的条款从头谈起。

(一)美国宪法暗藏杀机

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后人不无夸张地赞扬它是"上帝作坊的神来之笔"和"
人类大脑所能做出的最佳政治设计"。但是,承认奴隶制却是这部宪法的一个致命硬伤。

有人可能会说,有没有搞错了啊?如果把1789年宪法从头到尾细读三遍,连一个"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字
眼儿都找不到,凭啥说这部伟大的法律文献承认奴隶制呢?一点儿不错,在这部宪法中的确找不到"奴隶"或"奴
隶制"这样的词汇,那是因为制宪者使用了诸如"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所有其它人口"〔3〕这类曲笔。由此看
来,制宪者也不认为奴隶制是什么值得公开夸耀的好东西。

在北美大陆,奴隶制的存在和发展比美国立宪建国的历史要早得多,说它根深蒂固、势力强大恐怕一点儿
也不夸张。在资本主义起家的原始积累年代,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资本主义密不可分。对自由、土地和财富
的追求,是欧洲移民远涉重洋来到新大陆的主要动机。北美殖民地南部地区气候温暖,土地肥沃,河流流速缓
慢,适于大面积灌溉农田,尤其适合种植棉花和烟草。为了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南方一些富有的种植园主建立
了很多规模巨大的庄园,并大量使用从非洲进口的黑奴充当廉价劳动力,形成了阶级压迫与种族奴役融为一体
的南方奴隶制。

北美新大陆荒无人烟,原野广袤,土地田产并不稀罕,很多普通南方移民拥有的田产,已超过了欧洲旧大
陆的财主乡绅,他们急需的是劳动力资源。所以,在南方,移民要靠种田发财致富,就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廉
价劳动力,否则田产置得再多也是白搭。这样,不仅那些富甲一方的种植园主,而且包括那些含辛茹苦、略有
积蓄的普通南方移民,虽然嘴上念叨着公正仁慈的上帝,但却无法拒绝奴隶劳动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大量
投资金钱购买黑奴。与来源短缺、逃亡较多的白人契约奴相比,从非洲大批进口的黑奴身体强壮,习惯南方炎
热气候,熟悉简单农业劳动,人口繁殖率高。而且,他们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难以逃亡。从黑奴的文化背
景看,当时非洲大陆部落战争频繁,战败一方沦为胜者的奴隶理所当然。加上欧洲殖民者在非洲煽风点火、挑
拨战乱,使猎奴战祸连绵不绝,野蛮的奴隶贸易昌盛一时,成为当时非洲和美洲之间一项最主要的买卖。

在南方奴隶制形成的同时,反对奴隶制的呼声也随之在北美大地响起。早期来到新大陆北部蛮荒之地的移
民中,有很多人是逃避专制迫害的清教徒,这些追求自由和正义的白人"政治移民"深受宗教和人性原则影响,从
一开始就激烈地反对和排斥奴隶制。此外,北方气候寒冷,土地贫瘠,地理和经济条件不易实行奴隶制,所以
奴隶制在北方未能盛行,而是形成了以城镇工商业和小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

在独立战争和立宪建国初期,财大气粗的南方种植园主为打天下立下了汗马功劳。开国元勋华盛顿将军就
拥有大量黑奴,在殖民地革命的危难之秋,他毅然出任大陆军总司令要职,拒绝领取任何薪俸报酬,无偿地为
自由和独立而战。华盛顿麾下很多著名的将领也都来自强悍尚武的南方蓄奴州。因此,在建国后的最早五位美
国总统中,有四位来自南方蓄奴州弗吉尼亚州,故有"弗吉尼亚王朝"的戏言。由总统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自
然也以来自蓄奴州的人选占据多数。据统计,在出席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55位立宪代表中,有9人是种植园
主,有15人是奴隶主,有14人曾任法官,有一半的人是律师,〔4〕他们对于从宪法高度维护私有财产极为重
视。依照当时很多州的法律,奴隶是殖民地居民财产的一部份,而财产是不能被政府任意剥夺的。说白了吧,
一帮有钱有势的富人聚在一起吵吵闹闹制定出的一部国家根本大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维护富人的私有财产,
他们岂能自挖墙基?

想当年,北美新大陆殖民者奋起反抗专制暴政,在《独立宣言》中喊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但与此同
时,包括华盛顿和杰弗逊在内的革命领袖、立宪先贤以及相当多的一部份殖民者却奴役大批黑奴,并且在宪法
中对奴隶制予以正式承认和保护,这岂不是一个极大的矛盾吗?

说来话长,西方的人权理论和民主制度固然源远流长,但几千年来,人权和民主基本上只是少数贵族和富
人享用的奢侈品,穷人、奴隶、妇女从未被包括在内。欧洲旧大陆第三等级资产阶级先富起来之后,喊出了"自
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北美新大陆殖民者在反抗专制的斗争中,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但是,根深蒂固
的种族偏见和对财富的强烈贪欲,并不是任何正义的口号和善良的愿望所能轻易改变的。美国史学名家霍夫斯
塔特(Richard Hofstadter)认为,"私有财产权神圣,个人处置和投资财产的权利,以及在宽广的法律范围内,个
人的自利与自主(self-interest and self-assertion)自然地演化为一个有益的社会秩序,一直是美国政治理念的主要
原则"。与此同时,"美国的传统也强烈地偏好平等主义式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却是贪欲的民主,而不是博爱
的民主"。〔5〕

1776年杰弗逊起草《独立宣言》第一稿时,曾把支持奴隶贸易、将奴隶制强加于北美殖民地列为英王的罪
状之一,但因南方州奴隶主的反对而被迫删除。在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北方州反对奴隶制的立宪代表深知,当
前面临的严峻任务,是建立一个既有足够的权威维护各州共同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联邦
政府,而不是废除奴隶制。所以,北方州做出妥协,承认了"一国两制"的局面,换取南方蓄奴州对立宪的支持,
同时南方州也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1789年宪法中直接涉及到奴隶或奴隶制的条款有5条,间接涉及的条款则有十余项之多,其中最重要的条款
有3项,即"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

宪法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当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国会众议院的席位和联邦直接税时,一个黑奴等于五
分之三的白人"自由民"。

那么,既然黑奴是奴隶主的财产,既无人权又无选举权,那为何在决定国会席位时又被认为是"五分之三"的
人呢?这种荒谬绝伦的宪法岂不是在搞假民主吗? 这里的奥妙在于,当时南方蓄奴州人口的总数在减去黑奴之
外,远远低于北方州人口总数,而奴隶制在北方各州已经或即将被废除,南方州担心,联邦政府建立后,北方
自由州将会在按人口比例分配的国会众议院占据优势地位,从而可能通过有损南方州利益的法案。所以,南方
州坚持要求将奴隶人口计入自由人口总数之内。最后南北双方达成"五分之三条款"妥协,南方州在获得较多代表
权的同时,同意按一个黑奴折合五分之三自由人的比例向联邦政府多交联邦税。

宪法第1条第9款第一项规定:在1808年之前,即在宪法生效20年之内,国会不得立法禁止进口奴隶的贸
易。

这一条款既可以理解为制宪者对奴隶制的让步和承认,但同时也可以被解释为对奴隶制扩张的限制。据此
规定,南方州在立宪后可以有20年的时间继续从事奴隶进口贸易。南方奴隶主们估算,20年后南方所需奴隶,
将可以从国内黑奴的后代中得到补充,所以同意达成妥协。

宪法第4条第2款第3项保证:逃亡外州(即非蓄奴州)的黑奴,被抓获后必须物归原主,继续为奴。这一规
定使对南方州奴隶制的保护宪法化,也是对自由和人权高调的极大讽刺。

另外,依照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原则,凡是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利,均归各州行
使。这样,决定奴隶制废存的权力完全归属各州,联邦无权干预。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被
解释为只针对联邦政府但对各州毫无约束力的奇特现象,实际上也与宪法对奴隶制的默认有直接关系。

1789年美国宪法的伟大意义和历史地位固然不可低估,但是,这部理应简明扼要、字字珠玑的成文宪法,
在奴隶制问题上花费了如此之多的笔墨,实在是令人吃惊。想当年,在制宪过程中,南北双方就奴隶制以及联
邦与州之间的权限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妥协。然而,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的是,这些妥协条款实际上暗藏杀机。
后来,它们不仅成为南方奴隶制在立宪建国后继续肆无忌惮地发展和扩张的宪法基础,而且最终成为引发南北
分裂和内战的一个深层原因。

今天的宪法学家们承认,在立宪建国时,美国废除奴隶制度是不可能。制宪先贤无意制定一部千古流芳、
万世永存的宪法,也没想要设计一个虚无飘渺、脱离现实的人间理想国,他们当年关注的是对上层统治集团权
力的限制和制衡,是对有产阶级私有财产和民主权利的宪法保护。立宪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有产阶级中各个利
益集团之间在财产和政治利益方面合作与妥协的过程。想当年,制宪者本着对历史和现实问题"宜粗不益细"的原
则,极为明智地把废除奴隶制的历史难题留给了后人。可是,宪法中涉及奴隶制的一系列妥协条款以及这部文
献在很多问题上含糊不清、语焉不详的特点,却使后人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宪法危机,为南北战争的爆发埋下了
定时炸弹。

(二)奴隶制扩张与宪政危机

1789年美国宪法确立了"一国两制"、财产权高于人权、州权高于人权、联邦无权干预奴隶制等一系列原则,
使奴隶制在美国不仅难以废除,而且还在宪法的保障下继续在南方各州盛行发展。宪法生效时,联邦内共有13
个州,其中7个州是已经宣布或即将宣布废除奴隶制的自由州,另外6个州为蓄奴州。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宪法的保护,南北双方对最初6个蓄奴州中的奴隶制问题并无争执。引发宪政危机的真
正原因,是如何处理奴隶制蔓延扩张到新开拓的疆土上这样一个法无明文的宪政难题。

美国独立之后,不断向四周扩张疆土。1787年通过与英国谈判得到了位于五大湖区的西北领地(Northwest
Territory)〔6〕,1803年从法国购入路易斯安那领地〔7〕,接着,又通过战争和强买从墨西哥夺得西南领地
(如今得克萨斯、新墨西哥、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州一带),并且在这些领地上逐步建起新州。谁料想,国
势昌盛反而成了争吵分裂的根源,正是在新开拓的联邦领地和新建的州中是否允许存在奴隶制的问题上,南北
双方闹得水火不容,剑拔弩张。由于宪法有关奴隶制的规定模棱两可、模糊不清,这就给联邦政府和国会造成
了极大困惑,南北阵营只能通过妥协暂时缓解危机。

反对奴隶制的阵营认为,宪法中有关奴隶制的妥协条款只是一种缓兵之计,制宪者的最终目标是消灭奴隶
制,所以,应当象处理一场火灾一样建立防火墙,只有把奴隶制的罪恶之火隔离在一个有限的区域里防止蔓
延,将来才有可能扑灭。基于这一考虑,1789年,联邦国会通过了1787年邦联国会制定的《西北领地法令》,
规定在西北领地上新建的州不得实行奴隶制,但允许奴隶主到此地区追捕逃奴。

支持奴隶制的阵营认为,制宪者承认了奴隶制的合法性,宪法中的妥协条款是为了保障奴隶制的发展。建
国立宪后,南方移民为开拓疆土奋勇当先,浴血奋战,从土著印第安人和墨西哥抢夺了大片土地。在这片广阔
天地里,如果只允许北方资本家下山摘桃,创业发财,为所欲为,却唯独不允许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和财产安
家立业,拓荒致富,显然,于情于理,都是极不公正的。这样,延续最初的南北地理分界线,一些新州允许实
行奴隶制。

从1791年到1819年,一共有9个新州加入联邦,其中4个州以自由州身份加入,5个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到
1819年时,联邦内一共有22个州,自由州和蓄奴州同为11个州,双方在参议院的力量势均力敌。

但是,这一平衡在1819年遇到挑战。当年2月,位于路易斯安那领地的密苏里州要求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联邦
时,南北双方发生了严重争执。在当时的国会力量对比中,北方因人口增长较快,已经牢固地占据了众议院多
数席位。这样,南北双方在参议院保持同等席位,便成为维持南北力量均衡的唯一有效机制,无论密苏里州以
何种身份加入联邦,都会打破这个均衡。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下,由于每一个州在参议院拥有两个固定席位的宪
法条款,使南方奴隶制陷入了一种"不扩张即灭亡"的宪政困境,而北方既无法容忍奴隶制无限制地扩张,也绝不
会听任蓄奴州占据参议院多数席位。

天无绝人之路。这时,原属马萨诸塞州的缅因地区要求单独加入联邦,此举为解决宪政危机提供了转机。
1820年,南北双方达成妥协,国会同意接受缅因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联邦,接受密苏里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联
邦,以保持南北阵营在参议院投票权的平衡。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危机,国会决定以北纬36度30分为界,对
剩余的尚待建立新州的路易斯安那领地进行划分。此线以南地区允许奴隶制,此线以北地区(密苏里州除外)
禁止奴隶制,但允许逃奴法施行。此项法案史称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

可是,《密苏里妥协案》只是暂时缓解了南北双方围绕路易斯安那领地产生的冲突,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实质性问题。随着联邦领土的日益扩大和准州像走马灯一般不停地申请加入联邦,南北之间的矛盾冲突一波未
平,一波又起,仇恨和积怨日益加深,宪政危机愈演愈烈。对此,联邦行政当局焦头烂额,束手无策;国会两
院争吵不休,一筹莫展。在此历史背景之下,联邦最高法院1856至1857年期间对斯科特诉桑弗特一案的审理显
得格外引人注目。

斯科特(Dred Scott)是一个黑奴,1833年被主人卖给蓄奴州密苏里州的一位名叫艾默森(John Emerson)的
军医。1834年至1838年期间,斯科特跟随艾默森先后在自由州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自由联邦领地(后来建成
威斯康星州和明尼苏达州)的军营里居住过4年。1838年,斯科特随从主人重新回到密苏里州。1843年艾默森去
世后,根据其遗嘱,斯科特成为主人遗孀艾默森夫人的财产。

1846年,在白人废奴团体的帮助下,斯科特向密苏里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获得人身自由。斯科特的
律师声称,斯科特曾在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联邦领地居住过4年,因两地均禁止奴隶制,所以他在两地居住期
间的身份应是自由人而非奴隶。根据州际之间相互尊重州法律的原则以及密苏里州"一旦自由,永远自由"的州
法,斯科特获得自由人身份之后,即使重新回到蓄奴州密苏里州,其自由人身份也不应被剥夺。经过漫长而艰
辛的诉讼,斯科特案终于在1856年2月上诉到最高法院。在此期间,艾默森夫人已再嫁,斯科特在法律上被转让
给艾默森夫人的弟弟桑弗特(John F. A. Sandford),所以此案史称斯科特诉桑弗特案。

可能有人会奇怪,斯科特一介奴隶之身,为什么能够在蓄奴州密苏里州的法院提出法律诉讼,并且成功地
把这起诉讼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呢?

是这么回事,如果斯科特案发生在原始蓄奴州之一的南卡罗来纳州,那么斯科特的起诉根本就没戏。但
是,密苏里州是立宪建国后新建的蓄奴州,有关黑奴的州法不象原始蓄奴州那样野蛮苛刻,黑奴拥有为自己的
人身自由上法院喊冤告状的权利。1850年,密苏里州地方法院做出了对斯科特有利的初审判决,使斯科特在法
律上暂时具有了密苏里州公民身份。此外,作为艾默森夫人法定代理人的桑弗特是纽约州居民,处理不同州公
民的法律纠纷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范围,这样,斯科特案自然可以名正言顺地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斯科特的律
师则认为,斯科特跟随主人在威斯康星联邦领地的联邦军营里住过两年,由于联邦政府对这一地区拥有管辖
权,所以斯科特实际上已具有美国公民身份,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是顺理成章之事。

(三)最高法院火上浇油

经过长达一年之久的犹豫不定和左右摇摆,1857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终于以7比2五票之差驳回了斯科特的
上诉。主审此案的是年逾80的首席大法官坦尼(Roger B. Taney,1836─1864任职),他亲自执笔撰写法院判决
书,从分析制宪者的"原始意图"(Original Intent)入手,对最高法院多数派的立场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辩护。

斯科特案判决涉及到三个重大宪政问题:第一,斯科特是否可以被视为美国公民,并具备在联邦法院申诉
的资格和权利?第二,斯科特从蓄奴州随主人来到自由州或自由联邦领地短暂居住后,是否能使他自动获得人
身自由?第三,国会是否有权利在联邦领地内禁止奴隶制?

对于第一个问题,坦尼法官明确宣布,斯科特不是美国公民。坦尼的法律根据是,在立宪建国之前,只有
州公民,没有美国公民。当联邦宪法正式生效时,联邦管辖下的各州公民自动成为美国公民。但是,由于黑人
只是奴隶主的财产,在宪法生效时不具有州公民资格,所以他们没有自动归化为美国公民。联邦成立之后,将
居民归化为州公民属于各州政府的权力,将居民归化为美国公民属于联邦政府的管辖权,州公民已不能再自动
成为美国公民。换句话说,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尽管立宪建国后一些北方州立法解放黑奴,使获得自由
的黑人成为州公民,但由于没赶上联邦宪法生效的好年景,州公民已无法自动成为美国公民。所以,斯科特不
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不能享有美国公民受联邦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不具备在联邦法院诉讼的资格。

坦尼进一步解释说,黑人的美国公民身份和宪法权利问题,根本就没有被制宪者放在心上。制宪者从来就
没有把被视为财产的黑人包括在宪法中的"人民"(people)、"公民"(citizens)和《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
的"人人"(all men)等概念之中,"他们非常清楚地理解他们所使用的语言的涵义,也清楚地知道其他人将会如何
理解这种涵义。他们知道,任何文明世界都不会将黑人种族包括在内,也知道黑人种族将根据公意总是被排除
在文明政府和国家之外,命中注定要成为奴隶"。〔8〕

应当说,坦尼法官对制宪者忽视黑人公民权利的这番解释,基本上合乎历史事实。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
即使是猛烈抨击奴隶制的林肯总统,也同样漠视黑人的公民地位和宪法权利。林肯虽然从道德上反对奴隶制,
但他并不认为黑人可以成为美国社会中拥有宪法权利的平等一员。1858年9月,即斯科特案判决后第二年,林肯
公开表示:"我声明,我从来不赞成白种人和黑种人以任何方式获得社会上和政治上的平等。我从不赞成给黑人
以投票权。黑人不得成为陪审员,不具备担任公职的资格,不得与白种人通婚"。〔9〕林肯对黑人的基本观点
是,给奴隶以自由,然后将他们送回非洲。

实际上,在黑人的美国公民身份问题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回旋余地很小。首先,大法官的职责只是解释
宪法,可是,在涉及到奴隶和奴隶制的十余处宪法条款中,根本就找不到应视黑人为美国公民的法律依据。其
次,假设坦尼在判决中承认了黑人的美国公民地位,那么必然会引申出黑人的选举权、陪审团资格、人身保护
令特权等一系列宪法问题。在当时奴隶制盛行的南方州,这种判决有可能导致政治灾难和社会动乱,有可能导
致南北战争提前开打。所以,指望最高法院能做出一揽子承认黑人是美国公民这种骇世惊俗的判决,显然超出
了当时的历史条件。

如果坦尼大法官头脑清醒,在判决黑人不是美国公民之后,见好就收,终止审理这个百年难案,他有可能
作为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著名的大法官之一而永垂青史。遗憾的是,一意孤行的坦尼沿着歪门邪道一直走了下
去,一直走到黑灯瞎火,陷入绝境。

对于第二个问题,坦尼大法官明确无误地裁定,斯科特从蓄奴州到了自由州或自由联邦领地短暂居住过
后,不能自动获得人身自由。

斯科特短暂居住过的伊利诺伊州,是根据禁止蓄奴的《西北土地法令》新建的自由州。斯科特的律师认
为,这是斯科特应自动获得自由人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针对这一问题,坦尼在判决中认为,当西北土地于
1787年归属合众国管辖时,邦联政府徒有虚名,联邦政府尚未成立,因此,西北土地的真正拥有者是13个原始
州。联邦政府成立后通过的联邦法令,照理不得损害13个原始州人民的利益。如果黑奴斯科特随主人在伊利诺
伊州短暂居住就使他自动拥有自由人身份,那将是对蓄奴州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害,这显然是不公正也不合法
的。

坦尼进一步认为,奴隶制和奴隶的人身自由问题,是制宪者绝对和无条件地保留给各州管辖的权利,联邦
无权过问。因此,斯科特的命运只能由州法院定夺。然而,这种州权至上的观点,却不可避免地与1820年《密
苏里妥协案》产生了冲突。因为,斯科特短暂居住过的威斯康星联邦领地,原是1803年路易斯安那购买领地的
一部份,因其位于"密苏里妥协线"(北纬36度30分)以北,所以成为一块禁止奴隶制的联邦自由领地。斯科特的
律师认为,这是斯科特应自动获得自由人身份的另一个重要法律依据。这样,就自然地引申出《密苏里妥协
案》的合宪性问题。

对此,坦尼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毫不含糊地裁定,根据宪法,国会无权在联邦领地禁止奴隶制,1820年《密
苏里妥协案》是一项违宪法案。

坦尼论证道,联邦政府是各州人民的代表,在制订对联邦领地的管理法规时,国会不得任意剥夺任何美国
公民的合法权利。他引证宪法解释说:" 财产权利与个人权利相结合,被宪法第5修正案置于同样地位。它规
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合众国公民未曾违反任何法律,仅仅因他
自身或带着他的财产进入合众国的某一特定地域,就被国会法案剥夺自由或财产,那么这项法案就难以承当正
当法律程序的尊称" 。〔10〕据此,坦尼宣布,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因违宪而被取消。自马歇尔大法官在半
个世纪前,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天辟地第一次确立了司法部门的司法审查权之后,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二
次启动司法审查权的尚方宝剑,其目的竟然是从宪法高度维护奴隶制!

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坦尼大法官对这个问题的判决无可厚非。奴隶制虽然是南方从历史继承下来的一
种罪恶制度,但这种制度在立宪建国时得到了宪法的承认和保护。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恶法也是法。在宪法文
献《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明确指出,宪法的第一目的,就是保护财产权利,就是保障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如果仅仅因奴隶主携带黑奴在联邦自由领地短暂居住,就被自动剥夺拥有"财产"
的权利,那实际上与"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区别并不太大。

但是,如果从政治角度看,坦尼法官的判决荒唐得令人难以置信,它宣告"一国两制"土崩瓦解,奴隶制向联
邦领地和新州蔓延扩张名正言顺。这个判决不仅从宪法高度违护了奴隶制,堵塞了以法律手段解决南方奴隶制
问题的道路,而且坚定了南方蓄奴州依法捍卫奴隶制的决心,使1861年执政的林肯总统处于"违法乱纪"的被动地
位,对南北战争的爆发起到推波助澜的恶劣作用。斯科特案不仅被美国学者列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
而且被认为是引发南北战争的重要的原因之一〔11〕。

针对斯科特案判决,一位名叫布兰特(William Cullen Bryant)的北方诗人兼编辑义正词严地宣称:"如果联邦
最高法院的这项决定成为法律,奴隶制度将不只是蓄奴州所称的特有制度,而是一种联邦制度,是所有州的共
同传统和耻辱"。"从此以后,联邦政府的管辖权扩展到哪里,锁链和鞭笞也会随之而去。凡是有美国国旗飘扬的
地方,就表示那里有罪恶的奴隶制。如果真的如此,星条旗上闪耀的五星和象征晨曦的红霞应该抹去,应该染
成黑色,应该绘上皮鞭和镣铐。我们能俯首贴耳地接受这种对宪法的新解释吗?…决不!决不!"〔12〕

(四)私有产权与奴隶制

人们可能会有一个疑问,最高法院大法官标榜不偏不倚,号称公平正义,被誉为宪政法治的捍卫者。那
么,在斯科特案中,多数派法官们为什么会做出明显偏向南方蓄奴州的荒谬判决呢?

一种比较流行的解释是,法律的实质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所谓公平正义只是小资沙龙里的痴人说
梦。在坦尼法院中,来自南方蓄奴州的法官占据了多数席位,首席法官坦尼出身于南方名声显赫、富甲一方的
种植园主家庭。因此,奴隶主大法官的阶级地位,早已预先决定了他们的司法观念和荒唐判决。

这种解释当然很有道理,但令人困惑的是,在1841年著名的美国诉阿米斯达号案〔13〕(United States v.
Amistad,1841)判决中,奴隶主大法官占多数的坦尼法院却以8比1的绝对多数(来自北方州的Henry Baldwin法官
投了唯一的反对票)做出了有利黑奴的裁决,使杀死白人船主的黑奴不但被无罪开释,而且还获得了人身自
由。坦尼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主要基于两个理由,其一,涉案黑奴不是合法意义上的奴隶,他们的暴动属于
反抗劫持、争取自由的自卫行动。其二,此案的初审地点在自由州康涅狄格州,根据宪法,联邦无权干预各州
在奴隶制问题上的法律。这个案例说明,仅仅用法律的阶级性来解释斯科特案判决是远远不够的。

坦尼法官1777年生于蓄奴州马里兰州极有名望的种植园主家庭。由于当时南方仍然残留欧洲旧大陆长子继
承权的封建宗法传统,身为次子的坦尼无资格继承祖传的庄园田产,只能从家庭遗产中继承一些黑奴作为金钱
补偿。"无田一身轻"的坦尼潜心研读法律,30多岁时已成为名闻遐迩的大律师,并先后出任马里兰州和联邦政府
司法部长等要职。1836年,他接替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职务。在坦尼任职前期,联邦最高法院的威望和地位
稳步上升。

坦尼虽然在法律上维护南方奴隶制,但在内心深处,他认为奴隶制是一种不道德的制度,应当以渐进性的
方式逐步废除。坦尼本人不但无偿解放了自己名下的全部黑奴,而且在金钱上资助那些得到自由后因年高体弱
而难以维生的奴隶〔14〕。这种相当于主动放弃一笔巨额私人财富的举动,无论在当时和现在都堪称令人钦
佩。在此问题上,《独立宣言》的起草人、第三任总统杰弗逊相形见绌。此公"人人生而平等"、"禁止奴隶贸易"
之类的高调儿喊得比谁都高,但崇高理想从未落实到个人行动上。尽管杰弗逊有意解放黑奴,但由于挥霍无
度,负债累累,他不得不卖掉自己的绝大部份黑奴抵债。古往今来,为道德而抛利益,并非凡人甚至伟人都能
达到的境界。

可是,当做出司法裁决时,"私德"高尚的坦尼却从宪法高度维护奴隶制。作为来自南部的法官,坦尼对南部
在联邦中处于"劣等地位"(state of inferiority)的命运深感不安,担心激进的北方废奴运动摧毁南方的社会秩序。
〔15〕坦尼的司法哲学是,根据宪法,究竟是保存还是废除奴隶制,是一项完全属于各州的权力。而法官的唯
一职责,就是遵循制宪者的"原始意图"解释宪法。所以,一项判决即使与法官个人道德观点相冲突,一项裁定即
使不够公平正义,也应严格地遵循宪法条款行事。法官不应在裁决中搀杂个人道德观点,不应破坏正当程序、
私有产权神圣以及联邦制与州之间的分权制衡原则。如果从单纯的法律角度看,坦尼的观点自有其道理。

那么,什么是制宪者的"原始意图"呢?其实,关于奴隶制问题,制宪者自身也是一脑门子浆糊。常言道,法
律和制度设计永远是灰色的,社会和民情的生活之树常青。任何人间智慧,都不可能设计出万世永存的法律和
制度。制宪先贤杰弗逊非常精辟地强调:"美国宪法属于活着的人,不是属于死者。"〔16〕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
特点,正是具有弹性和张力,遣词用语模糊宽泛,为后人解释宪法留下了空间。

可是,坦尼法官对斯科特案的判决,却无视北方州已立法废除奴隶制以及南方州已被迫承认在一部份联邦
领地和新州不得实行奴隶制的现实,把本来模棱两可、尚有妥协余地的奴隶制问题,"清晰明确"地解释为一种受
宪法第5修正案保护的联邦制度,在妥协与原则之间彻底丧失了平衡,最终引发了宪政崩溃、南北开战的极端局
面。

如果认真分析坦尼法官对斯科特案的判决,人们会注意到,在正当程序、州权至上等理论的背后,是私有
财产不可侵犯的神圣信条。在南方蓄奴州,土地和黑奴构成了居民私有财产的主要形式,二者缺一不可。另
外,奴隶主并非仅占南方白人居民5%左右的"一小撮",而是占25%左右的"一小片"〔17〕。以奴隶主私有产权为
核心的奴隶制经济,是南方州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南卡罗来纳州长、著
名制宪代表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1789─1790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795年任首席大法官)明确宣称:"
宗教和人性与奴隶贸易问题均不沾边,惟有利益才是所有国家的统治性原则。"〔18〕

拉特利奇关于利益的直言,一语道破了南方奴隶制的实质。北方之所以未经暴力就废除了奴隶制,主要是
因为实行奴隶制毫无经济效益。南方奴隶主死活不肯放弃奴隶制,甚至不惜与北方兵戎相见,自有其深刻的经
济根源。诺贝尔经济奖得主、芝加哥大学经济史教授福格尔(Robert William Fogel)指出:"那些统治南方的奴隶
主们,并非死死抱住一种使他们得不到利润,阻碍他们的经济增长,以及使自由民和奴隶的收入同样受到压抑
的濒临死亡的经济制度。不管奴隶制度对黑人而言是多么沉重的枷锁,它却为自由民创造了相当可观的繁荣。"
〔19〕所以,尽管奴隶制是一种极不道德的罪恶制度,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道德和正义被抛到了九霄
云外。实际上,当涉及财产和经济利益问题时,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或脱节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即使在美
国,要求政府官员公布他们的财产、个人收入及其来源,以便广大民众监督这种属于基本道德规范的"阳光"法
律,也是迟至1978年才由国会正式通过。

一个重要的历史和经济背景是,当年美国南方的奴隶制种植园经济,是与自由贸易、自由市场、私有产权
神圣等资本主义金科玉律紧密相联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20〕。在英国工业革命蓬勃兴起的背
景下,美国南方形成了一种主要依靠向英国和北方州大规模出口棉花、烟草等农产品"创汇致富"的出口导向型农
业经济。据统计,在1860年,英国棉纺工业所需要的80%的原棉系由美国南方进口。由于国内外市场对棉花需
求量急剧增长,南方奴隶制种植园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势头。南北战争前,在对黑奴残酷剥削的基础上,南
方州的平均经济增长率和人均年收入增长率均高于北方州。与此同时,黑奴的价格不断上涨。在1800年,一个
年轻力壮的黑奴"种田能手"(prime field hand〕的价格低于400美元,到1857年时,价格已涨到1500美元〔21〕,
大约相当于2000年的3万美元。在此背景下,南方奴隶主岂能轻言放弃黑奴这种价值昂贵的"私有财产"。

应当提到的是,与大英帝国相比,美国当时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缺乏鼓吹开放市场、自由贸易等"全球
化"高调儿的实力。为了保护尚在起步阶段的北方州民族工业,联邦政府以当时世界各国中最高的关税率筑起了
保护性贸易壁垒。可是,这种保护性关税却严重伤害了南方的"外向出口型"经济。一方面,高关税使南方州处于
恶劣的国际贸易环境之中,不得不承受欧洲国家报复性高关税的伤害;另一方面,南方州不得不付高价购买从
欧洲和北方进口的工业品。这种"富北穷南"的高关税政策,使南方州每年遭受高达数亿美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南方州对联邦政府的保护性关税极为不满,认为这实质上是对南方的勒索和暴政,是南方被迫为北方经济
的发展献血。另外,北方对南方的处境毫无同情之心,不但不感恩戴德,反而以道德和正义为由,利用在众议
院占据牢固多数的优势,阻挠奴隶制在联邦领地和新州的扩张,甚至暗中充当南方州逃奴的避难所,严重侵犯
了南方奴隶主的私有产权。南方政客认为,北方企图以高关税和废奴为手段,摧毁南方种植园经济,使南方沦
落为北方的廉价原料产地。实际上,南北双方在产业结构、经济利益以及私有产权概念等方面的对立,而非道
德和正义的冲突,才是南北阵营在奴隶制和高关税等问题上水火不相容的主要根源。

美国南方奴隶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奴隶是黑人而且数量众多。在立宪建国之初,黑奴仅有60余万,
但在内战前的1860年,黑奴人口已高达400万,约占南方总人口40%左右。在南卡罗来纳州和密西西比州,黑奴
人口已远远超过了白人。由于担心黑奴造反,南方奴隶主极力维持黑白之间的主奴和贵贱关系,形成一种阶级
压迫与种族奴役相互交织的社会结构。〔22〕这样,既可以防止黑奴怠工逃亡,造反起义,又能避免心怀不满
的白人贫困阶层与黑奴合谋叛乱。南方奴隶主认为,为了维护有产阶级的权势、财富和良好的社会治安,有效
地管制庞大的黑奴人口,奴隶制是唯一可行的措施。此外,为了榨取更多的高额利润,在人身奴役性质不变和
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南方奴隶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黑奴的生活待遇。〔23〕

针对北方州对奴隶制的抨击,南方奴隶主声称,黑奴终身受雇,待遇良好,既无老病之虞,亦无失业之
忧。而北方州实行的自由雇佣制,实质上只是一种工资奴隶制。北方控诉丧尽天良的南方奴隶主把黑奴像牲畜
一样拍卖,南方痛斥唯利是图的北方资本家迫使童工为微薄的工薪每天工作16小时;北方废奴派要求立即废除
奴隶制,南方州权派威胁要脱离联邦;北方认为脱离联邦就意味着叛乱和内战,南方声称"另立中央"相当于反抗
暴政的第二次独立战争。这样,南北阵营舌剑唇枪,剑拔弩张,决裂有如箭在弦上,一触即发。

那么,南北分裂是不是无法避免呢?一种说法是,南北双方利益针锋相对,立场南辕北辙,因此,分裂乃
是命中注定,内战晚打不如早打;另一种说法是,当时尚有一定妥协余地,因为真打起来对双方都没啥好处。
实际上,北方同情南方处境的温和派大有人在,南方州也并非人人都想舞刀弄枪,扯旗造反。内战打响后,密
苏里、马里兰等四个边界蓄奴州站到北方阵营一边,就是一个极好的证明。有人说,如果把当时南北阵营之中
闹得最欢、跳得最高的激进分子全都塞进几辆大篷车,一家伙沉到华盛顿特区市边上的波托马克河里,南北战
争至少晚打五年。

谁都没想到,在这种特殊历史关头,联邦最高法院不但没起到调节矛盾,缓和冲突的作用,反而却扮演了
火上浇油的拙劣角色。坦率地说,南方奴隶制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或原则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利益
冲突以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历史和社会原因的问题。所谓法律,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对已有的习惯、程序的规
范化和确认。以奴隶制问题为背景的斯科特案,堪称美国宪政史上最棘手的百年难案。即使马歇尔这位"伟大的
首席大法官"转世再生,除了高挂"免战牌"或折中平衡之外,恐怕也想不出什么绝妙高招儿。

可是,坦尼法官却像唐·吉柯德一样,不切实际,轻举妄动,草率地启用司法审查权,试图用司法手段快
刀斩乱麻般地解决政治问题,结果反而被判决激起的惊涛骇浪所淹没。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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