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 [个人文集]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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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五)斯科特案与美国内战
斯科特案判决的严重后果,是联邦最高法院威信扫地。美国宪政史学者麦克罗斯基(Robert G. McCloskey)
写道:"暴风骤雨般的诅咒突然指向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他们似乎被此震惊了。他们远远未能熄灭奴隶制引起的
争论,反而重新燃起了它的烈焰,并严重威胁到联邦司法部门自身的安全地位…"。另外,"斯科特案判决的失
策,使最高法院丧失了北方的忠诚。在其历史上,最高法院第一次几乎失去了所有朋友,因为南方好景不长的
友谊,也只提供了极为冷漠的安慰。"〔24〕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下,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即是最终裁决,总统和国会都无法改变。唯一可行的办法,是
经历极为困难的宪法程序,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否决最高法院的判决。可是,当时参议院内的南北阵营势均
力敌,修正案根本通不过参议院这一关。此外,即使参议院通过了,仍需要四分之三州在规定时间内批准方才
有效。
于是乎,北方各州法院开始公开抵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拒不服从联邦命令,使联邦司法部门陷入半瘫
痪状态。执法部门也挣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再在北方州严格执行逃奴追辑法,从而极大地激化了本来已尖锐对
立的南北争执。司法权威的流失和执法部门有法不依的现象,堵塞了解决奴隶制问题的和平妥协之道。自立宪
建国以来,美国第一次在较大范围内出现了有法律却无人遵循,有宪法却无宪政运作的混乱局面,政治斗争开
始走向无序化。
在斯科特案荒谬判决的阴影下,北方共和党人痛感南方奴隶制的威胁迫在眉睫,他们积极行动起来,极力
争取1860年总统大选的胜利。1858年6月,林肯在接受伊利诺伊州共和党参议员候选人提名时,发表了"分裂之
屋不能久长"的著名演说。在演说中,林肯用了几乎一半的篇幅指责斯科特案判决,对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提出
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年8月至10月,林肯与民主党提名的州参议员候选人道格拉斯(Stephen A. Douglas),就
联邦领地的奴隶制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辩论,朝野轰动,全国瞩目,林肯的声望由此大振。1860年,林肯成为共
和党总统候选人。
林肯虽然旗帜鲜明地抨击奴隶制的道德基础,但在实际政治行动中,他行动谨慎,立场温和。林肯认为:"
奴隶制度建立在不公正和有缺陷的政策之上,但是,颁布废止奴隶制度的宣言看来只会增加而不是减少其灾难
"。〔25〕林肯的基本立场是,奴隶制只是一种地方性的制度,不应无限制地向联邦领地和新州扩张。但是,联
邦应当维护南方州奴隶主的私有产权,以民主和法治的手段,对奴隶主实行渐进性的赎买政策,有偿地逐步废
除奴隶制。这种办法虽然保守而缓慢,但与当时南方州的社会习俗和法律制度相适应。
尽管林肯具有温和主义的名声,但是,南方州权派仍然把林肯当选总统视为对奴隶制和奴隶主政治权力的
排斥和威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与宪法赋予总统的联邦法官任命权有关。当时,坦尼等几位来自南方州的大
法官都已七老八十,风烛残年,林肯如果当选,他将有机会改变最高法院的组成,从而威胁到南方占优势的最
后一个联邦权力部门。因此,1860年总统选举之前,南方州权派就放风威胁说,如果林肯获胜,南方就将脱离
联邦。
在美国宪政史上,已加入联邦的州是否可以宣布脱离,是一个法无明文的宪政难题。美国开国先贤以天赋
人权和社会契约为旗帜鼓吹革命和独立,在乡镇自治和各州分治的基础上建立了共和制的统一联邦。在这种联
邦体制中,由于州权强大以及自由和分治的不可侵犯,当联邦政府无法"一碗水端平"时,很容易出现"闹独立"的
乱子。在1812─1814年美英战争期间,北方新英格兰五州〔26〕因与英国有较多商业关系,对联邦政府中南方
鹰派的对外扩张政策极为不满。1814年12月,新英格兰五州选出代表,在康涅狄格州密谋。他们强烈谴责联邦
的好战政策,反对联邦向新英格兰各州增加税收,有些激进派甚至主张退出联邦。〔27〕只是由于几周后战争
突然胜利结束,北方五州退出联邦一事才不了了之。
1831年,由于被南方人称为"可恶税率"的《1828年关税法》严重伤害南方利益,来自南卡罗莱纳州的副总统
卡尔霍恩(John C. Calhoun)宣称,宪法只是各州之间的契约,当联邦与州之间就涉及州的根本利益发生冲突
时,各州有权宣布联邦法律无效。在卡尔霍恩看来,这正是《独立宣言》中关于政府的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
意,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侵犯人民利益的政府的思想。在此极端理论的鼓动下,1832年11月,南卡州议会召开
全州大会并通过决议,通过《联邦法令废止权公告》,声称如果联邦政府强制施行关税法,南卡州将考虑退出
联邦。
当时的美国总统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任期1829─1837)是一位战争英雄出身、脾气火爆的彪
悍军人。在1815年1月新奥尔良战役(1812年美英战争的最后一战),军衔为少将的杰克逊率部大破英军,威名
远扬,由此踏上通向总统宝座之路。此公虽然来自南方田纳西州,但在维护联邦统一的大事上,他立场坚定,
态度强硬。面对南卡州的挑战,杰克逊一怒之下,要求国会授予用兵执法权,并下令调动精锐的联邦陆、海军
部队,威胁要绞死卡尔霍恩。后经多方调解,双方都做出了让步。联邦政府同意降低关税,南卡州不再硬抗。
卡尔霍恩辞职后当选州参议员,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辞职的副总统。〔28〕
杰克逊总统退休后,南方州权派的分裂行动与日俱增,肆无忌惮。在他们眼中,林肯没有统军打仗的军旅
经验,两年前连州参议员都没选上的,只是个微不足道的三流小律师。在1860年总统大选中,普选票总数约为
四百六十万张,林肯得票不到二百万张,显然将是一个毫无作为的弱势总统。另外,由于选举团制度的影响,
1860年选举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地区性色彩的一次选举。〔29〕林肯在南方州只得到0.02%的普选票,这一投票
结果几乎相当于南方居民全民公决的独立宣言。这样,当宪政民主妨碍自由分治时,南方政客公然抵制民主选
举结果。林肯当选后,南部七个州宣布退出联邦。不久又有四个州相继加入南方邦联。
历史证明,南方州权派低估了林肯为维护联邦完整不惜一战的决心。1861年3月,林肯发表总统就职演说时
表示:"我无意直接或间接地在蓄奴州干涉奴隶制,我相信我没有合法的权力,而且我也不想那样做"。但是,林
肯坚决反对南部退出联邦的举动,他强调:"从宪法和法律角度看,联邦是不可分解的"。在演说中,林肯还间接
地批评了最高法院对斯科特案的判决,他指出:"如果在事关全体美国人民的至关重要的问题上,政府的政策受
最高法院判决的永久束缚,那么,这些涉及个人争议的普通案件的司法判决一经作出,人民将停止成为自己的
主人,实际上把自己政府的权力拱手交给这个显赫的法院。"〔30〕
面对南北分裂的现实,林肯作出了用战争维护联邦的最后决定。实际上,由于联邦宪法对各州能否退出联
邦这个问题语蔫不详,北方用兵的战争行为并没有坚实的宪法基础。可是,如果联邦政府坐视一州脱离联邦,
今后便无法阻止另一州同样行动;要是南方十一州可以退出联邦,自愿组成邦联,那么剩下的北方各州仍然可
能继续分裂。北美大陆最后可能会出现一群相互妒嫉、自相残杀的小国,有如拉美大陆。所以,林肯除了维护
统一、反击分裂之外,别无选择。
南北战争打响后,林肯总统当机立断,独断专行,不仅扩大了于法无据的总统战争权力,而且还下令在部
份地区中止公民人身保护令特权,对来自坦尼大法官"违宪"的指控不屑一顾。但是,在解放黑奴问题上,林肯一
直彷徨动摇,犹豫不决。其中一个重要顾虑,就是与宪法程序有关的私有产权问题。鉴于美国宪法严禁政府在
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条件下剥夺公民财产,林肯无意也无权解放黑奴。北方大规模用兵的目的,仅仅是维护国
家统一,与解放黑奴、自由人权之类的道德高调毫不相干。1862年8月22日,在给《纽约论坛报》编辑格瑞莱
(Horace Greeley)的信中,林肯写道:"我的最高目标是拯救联邦,既不是保存奴隶制度,亦非摧毁奴隶制度。
如果不解放一个奴隶就能保存联邦,我就一个不放;如果解放全部奴隶就能保存联邦,我就全部解放;如果解
放一部份奴隶,不解放其他奴隶就能保存联邦,我也照办。"〔31〕
可是,战争形势的恶化迫使林肯改变了立场。内战初期,南军指挥有方,训练有素,斗志旺盛,以一当
十,以弱胜强。联邦虽然在人口、军事力量以及经济实力和工业水平方面皆占绝对优势,但联邦军队指挥混
乱,训练不佳,一败再败,溃不成军,首都华盛顿特区几乎不保。另外,尽管90%的南方白人青壮年赴前方打
仗,但后方的400万黑奴并没有借机叛乱造反,奴隶制经济仍然照常运作。由于战争旷日持久,日趋残酷,北方
对获胜开始感到绝望。英、法、西班牙等欧洲列强对美国内战幸灾乐祸,乐意看到出现"两个美国"的局面,甚至
蠢蠢欲动,伺机干涉。
面对这种要么改变战略要么失去战争的困境,林肯从"军事上的必要性"〔32〕(Military Necessity)考虑,终
于下定决心,于1863年1月正式颁布《解放黑奴宣言》。联邦采取这一措施,既可以摧毁南方的战争意志和战争
潜力,又可以打出为自由和正义而战的旗帜,使欧洲列强难以借机干涉。林肯总统宣布,在那些仍然与联邦军
队对抗的南方地区,所有黑奴立即获得自由,自由黑人可以参加联邦军队,为维护联邦统一而战。但是,对于
已处于联邦军队控制之下的南方地区和忠于联邦的四个边界蓄奴州中的黑奴的自由问题,宣言中只字未提。换
句话说,当林肯公布解放宣言时,实际上连一个黑奴也没解放,这个宣言只是一张有待兑现的支票。南方奴隶
制的彻底崩溃,只是后来北方取得内战胜利的一个副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就是这样一个保守的文献,林肯总统仍然作了技术处理。为了避免联邦最高法院可能的干
预,他非常技巧地以战时军事措施的形式发布解放奴隶宣言。精通法律的林肯总统实际上是钻了一个法律空
子,其中的奥秘是,联邦最高法院即使拥有司法审查权这柄尚方宝剑,它也不大可能宣布总统兼美军总司令在
战争期间发布的军事措施违宪。
林肯发布解放奴隶宣言后,南方邦联阵脚大乱,但南军仍然拼死抵抗,联邦军队每前进一步都要付出巨大
代价,战争又打了两年多。为了赢得战争胜利,号称自由正义、为解放黑奴而战的联邦军队攻入南方后,开始
实行极为残酷的总体战。联邦军队指挥官谢尔曼(William T. Sherman)宣称:"我们不仅攻击敌对军队,也攻击敌
对人民,我们要让南方的老人和青年、穷汉和富翁都体验到战争的严酷可怕","要让南方未来的几代人不敢诉诸
于战争"。〔33〕在他的指挥下,联邦军队不仅摧毁农田、桥梁、道路,而且焚烧城镇、农庄、民宅,破坏一切
可以破坏的民用目标,在南方杀出了一条令人胆颤心惊的毁灭之路。南方邦联首都、弗吉尼亚州首府里士满
(Richmond)以及亚特兰大(Atlanta)等南方大城市都成为一片焦土。一些历史学家认为,谢尔曼将军的做法开
了20世纪战争中"焦土政策"的先河。
破坏最严重的是南方邦联总统戴维斯(Jefferson Davis)家乡所在的密西西比州。内战之前,该州在全美富裕
榜上名列第五。内战期间,该州60%的白人青壮年战死疆场,90%的城镇和种植园化为灰烬,奴隶主丧失了价值
数亿美元的43万7千名奴隶,私有财产损失殆尽。战后,密西西比州不仅在全美最贫困的州中名列第一,而且这
种贫困状况一直持续了一个世纪。〔34〕当南方重建(1865─1877)结束,联邦军队撤出之后,南方各州出现
白人种族主义者针对黑人的大规模暴力活动,其中尤以密西西比州最为暴虐凶残,该州被三K党徒私刑杀害的黑
人数量最多。在南方,大多数获得自由的黑人处于"除了自由便一无所有"(nothing but freedom)的困境,经济贫
困、政治无权、文化落后的状况并无根本改善。南方白人继续用内战之前为奴隶制辩护的那些歪理,为施行种
族隔离制度辩护。1896年,在著名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1896)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隔
离但平等"原则,承认了南方种族隔离制度的合宪性。为了争取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南方黑人继续艰难地斗争了
一百多年。
在其名著《未经同意或契约:美洲奴隶制的兴衰》中,福格尔教授谈到,美国通过南北战争解放奴隶的做
法,没有尊重奴隶主的私有产权。相比之下,英国议会1833年通过《废奴法案》,在西印度洋群岛殖民地解放
奴隶时,尊重了私有产权原则,用巨额金钱补偿了奴隶主的损失。那么,美国的暴力废奴方式是否合理呢?福
盖尔教授认为,如果南方如愿以偿地脱离联邦,建立以奴隶制为基础的贵族民主邦联,将有可能利用取消关税
壁垒后获得的巨额利润,建立世界第一流的海军和强大的陆军,轻而易举地将其势力范围扩张到古巴等南美国
家,逆转英国对巴西施加的废奴压力。这样一来,不仅奴隶要遭受到更长时间的奴役,而且将会使世界各国的
废奴运动和欧洲国家人民的民主斗争遭受挫折。反之,南北战争以正义的炮火摧毁奴隶制,战后没有用金钱补
偿奴隶主,极大地鼓舞了世界范围内下层民众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35〕换言之,从世界历史角度看,美国
的废奴方式有其历史正义性和合理性。
在南北战争的隆隆炮声中,1864年10月,87岁高龄的坦尼大法官在任内去世,晚境颇为凄凉。联邦政府行
政部门的高级官员对斯科特案判决余怒未消,拒绝出席坦尼的葬礼。实际上,北方共和党人一直盼着坦尼快点
儿断气,好把首席大法官的重要位置早点腾出来。1864年12月,林肯任命内阁财政部长、共和党人蔡斯
(Salmon P. Chase,1864─1873任职)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南北战争结束后,为了从法律上废除奴隶制,1865年12月,联邦国会和各州批准了宪法第13条修正案。它
规定:在合众国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这回修宪者不再使用隐晦词汇,
在修正案中清晰明确地使用了"奴隶制"(slavery)这个英文词汇,与当年制宪者在奴隶制问题上模棱两可、含糊
不清的遣词用语风格大相径庭。
1868年,为了解决黑人的美国公民身份问题,保障黑人的联邦宪法权利,美国国会和各州批准通过了宪法
第14修正案。它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
民。如今美国联邦移民法中关于公民国籍的"出生地"原则,实际上是针对1857年斯科特案对黑人公民身份不公正
裁决的问题而确立的。
第14条修正案还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订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
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能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
护。这些条款和原则的确立,扩大了联邦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标志着州政府也必须遵守《权利法案》
(宪法前十条修正案)这一宪政原则的开始。在此之后,如果州公民如果认为自己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遭受侵
犯,便可以按法律程序把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这样,经过五年空前惨烈的血腥内战,60多万白人士兵死亡,无数城镇和种植园化为灰烬,再加上挟胜利
余威通过的第13、第14两条宪法修正案,斯科特案裁决终于被彻底推翻。1869年,蔡斯大法官在得克萨斯州诉
怀特案(Texas v. White,1869)中宣布,联邦宪法的采纳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联盟",根据联邦宪法建立的
共和制联邦是"牢不可破的"(indestructible)。〔36〕
(六)历史教训影响深远
斯科特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一场恶梦。1939年出任大法官的哈佛法学院教授法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 1939─1962任职)曾回忆说,当年他和其他大法官心照不宣,"从来不提斯科特案判决这码事,就像
那些儿子被绞死的家庭从来不提绳索和绞架一样"。〔37〕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这种家丑不可外扬的情况才有
所改变。如今,当来自全美和世界各地的旅游者参观美国最高法院时,通常是先观看一部长度约10分钟左右的
录像短片,介绍最高法院历史,其中特别提到1857年斯科特案判决的重大失误,自扬家丑,警告世人。
在南北战争之前复杂微妙的局势中,斯科特案判决宣布奴隶制向联邦领地和新州扩张名正言顺,这就为南
方奴隶主拒不接受"一国两制"提供了法理基础,导致"一国两制"土崩瓦解。由于北方州对此判决的强烈批评和抵
制,极大地损害了联邦司法部门的权威。这样,经过宪政程序虽然得出了结果,但却因荒谬不堪而得不到遵守
和执行,经调解又不见效,致使民主制度的功能完全失效。解决矛盾只得诉之其它手段,包括使用武力。换言
之,并非世界上的一切矛盾都可以通过宪政程序得到解决。即使被奉为宪政民主典范的美国,当年也不得不为
国家统一的重大原则问题杀得血流成河。
斯科特案告诫后人,最高法院大法官并非圣贤,而是有不同政治倾向和利益背景的人,他们大多是由历届
总统从自己党派挑选出来的。大法官不仅会犯错误,而且由于特殊的地位,其错误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是致命
的。二百多年以来,后人一直对马歇尔大法官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经典性判决赞不绝口,津津乐道。但
历史证明,制度设计和创新并不是万能的,司法审查制度实际上是一柄锋利的双刃宝剑。如果最高法院多数派
高瞻远瞩,与时俱进,顺应历史潮流,他们的司法判决通常能起到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反之,如果最高法院
多数派老朽昏愦,抱残守缺,逆时代潮流而动,他们的判决有可能引发巨大的政治动乱和社会灾难。
由于斯科特案的沉痛教训,此后一百多年来,最高法院在介入重大政治问题时,一直瞻前顾后,谨小慎
微,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对于这种"高处不胜寒"的处境,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902─1932
任职)曾形象地比喻说,最高法院表面上风平浪静,其实那只是处于风暴眼(storm center)之中的一种暂时的、
虚假的平静。〔38〕实际上,最高法院的判决稍有闪失,排山倒海般的政治风暴随时有可能呼啸而来。休斯大
法官(Charles Evens Hughes, 1910─1916任大法官,1930─1941任首席大法官)任职最高法院前,1907年在纽约
州的一次演讲中说:"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部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39〕可是,当休斯
本人身在其位,体会到"法官们说了算"的巨大责任和沉重压力后,他叫苦不迭地说:"我是多么讨厌写判决书
啊!我宁愿出庭辩护,让别人去承担做出司法裁决的责任吧!"〔40〕
美国最高法院虽然拥有至高无上的司法审查权,但司法部门既无钱又无剑,归根结底,它的权威建立在民
众对法院公正审判和裁决的信任之上。换句话说,一项司法判决是否能够得到尊重和执行,在相当程度上仍然
取决于这一判决本身是否基本公正,取决于政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主要利益集团对司法判决的接受和服从程
度,取决于社会和民众是否广泛地相信政府必须依法按照法院的判决行事。如果没有认同和影响整个国家和民
族的基本立国精神,如果没有在长期的宪政运作过程中形成的法治传统以及民众对司法权威的服从,如果没有
政府行政部门对法院判决的坚决执行,司法审查制度很可能只是形如虚设。
南北战争之前,美国并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统一主权的国家,联邦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各州之间的契约和自
愿组合。应当说,是南北战争和林肯创造了一个新美国,创造了一个统一主权、统一政治制度和统一立国精神
的崭新国家,为美国在20世纪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奠定了基础。内战后通过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标志着二元联
邦主义终结的开始,对美国宪政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宪政法治和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在美国社会
进一步深入人心,形成了法治得以维系的坚实的宪政文化基础。
20世纪30年代新政时期,由于被称为"九老院"的最高法院屡次否决新政立法,罗斯福总统恼羞成怒,试图以
行政权冲击司法权,提出了改组最高法院的计划。但这种激进的改革计划遭到国会参众两院的强烈反对,因为
改组最高法院将有可能对宪政法治造成极坏后果,使宪法沦为执法和立法部门任意摆弄的工具。国会两院的坚
决反对,使罗斯福在其声望如日中天时遭受重大挫折。在新政生死存亡的重要关头,最高法院中保守的"九老"
(the nine old men)吸取斯科特案教训,做出了理性的退让,形成了双赢的折中妥协局面。回顾历史,罗斯福改
组最高法院的计划固然有其充足的理由和原因,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可能会动摇宪政民主和三权分立制度的基
石。
20世纪50年代,最高法院在里程碑式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裁决南方
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在种族隔离制度的城墙上打开了突破口,极大地促进了黑人民权运动的发
展,洗刷了1857年斯科特案错误判决的耻辱。但是,由于大多数南方白人的强烈反对,阿肯色、密西西比、阿
拉巴马等南方州拒不服从最高法院判决,坚决维护种族隔离制度。艾森豪威尔总统虽然对最高法院给他"惹事生
非"颇为不满,但为了维护宪政法治传统,他毅然派遣联邦军队进入南方州强行执法,使全美乃至全世界民众看
到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维护宪法和最高法院判决的坚强决心,充份展示了美国社会和美国政治中宪法至上、有法
必依的法治传统。
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大师哈耶克(Friedrick A. von Hayek)1945年赴美巡回演讲,宣传其名著《通向奴役之
路》期间,一件偶然发生的小事使他领略了美国宪政法治传统的普及和深入程度。哈耶克4月12日搭乘出租车
时,从收音机中听到了罗斯福总统逝世的噩耗,出租车司机表达的哀痛之情使他终生难忘。令哈耶克颇为吃惊
的是,这位司机赞扬了罗斯福总统的卓越功绩和伟大人格后,公正地补充道:"但是总统不应干预最高法院,他
不应做这件事"。〔41〕
只有当制度和法规演变、积淀为普通民众内心的信念和社会行为准则时,宪政法治和司法审查制度才能落
到实处。否则,再好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只是写在纸上的空话。
注释:
〔1〕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 (1857), http://laws.findlaw.com/us/60/393.html
〔2〕David H. Donald, Lincoln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95), p. 542.
〔3〕美国宪法有多种中译本,本文涉及美国宪法条款的引文采用李道揆教授的译文,见李道揆著:《美国政府
和美国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附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760、第751─752页。
〔4〕John H. Ferguson & Dean E. McHenry, The American System of Government (New York: McGraw-Hill, 1981), pp.
59-60.
〔5〕Richard Hofstadter, The American Political Tradition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89), p.xxxvii.
〔6〕包括如今美国的俄亥俄、印第安纳、伊利诺伊、密执安、威斯康星诸州和明尼苏达州东部。
〔7〕包括如今美国的阿肯色、密苏里、爱达荷、北达科达、南达科达、内布拉斯加、俄克拉荷马诸州,以及明
尼苏达、蒙大拿、怀俄明、科罗拉多和路易斯安那诸州大部或一部。
〔8〕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 404, 410 (1857) 说明:60 U.S. 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United States
Reports)第60卷,393为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在第60卷中的起始页数,404、410为直接引语所在页数。
〔9〕Abraham Lincoln, Fourth Lincoln-Douglas Debate, September 18, 1858. 引自Michael P. Johnson, ed., Abraham Lincoln,
Slavery, and the Civil War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2001), p.73.
〔10〕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 450 (1857)
〔11〕Robert J. Wagman, The Supreme Court: A Citizen's Guide (New York: Pharos Books, 1993). p.169.
〔12〕引自Allan Nevins and Henry Steele Commager with Jeffrey Morris, A Pocket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es (New York:
Pocket Books, 1992), p.207.
〔13〕U.S. Appellants v. The Libellants and Caimants of the Schooner Amistad, 40 U.S. 518 (1841),
http://laws.findlaw.com/us/40/518.html. 好来坞著名电影导演斯毕尔伯格(Steven Spielberg,曾执导《辛德勒的名
单》、《营救列兵瑞恩》等影片)根据此案拍摄的影片《阿米斯达号》(Amistad),获得1997年度奥斯卡最佳
故事片奖提名。
〔14〕Clare Cushman, ed., The Supreme Court Justices: Illustrated Biographies, 1789--1995 (Washington, D.C: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1995), p.120.
〔15〕Don E. Fehrenbacher, The Dred Scott Case: Its Significance in American Law & Politic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557-558, 560-561. 此书为美国学者研究1857年斯科特案的力作,获得1979年普利策历史学著作
奖。
〔16〕James MacGregor Burns, Government by the People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1995), p.40.
〔17〕据统计,25%的南方白人家庭拥有黑奴,但大多数奴隶主仅拥有4至5名黑奴。只有10%左右的奴隶主拥有
20名以上黑奴。参见Eric Foner and Olivia Mahoney, A House Divided: American in the Age of Lincoln (New York: Norton
& Company, 1990), p.6.
〔18〕Max Farrand, ed.,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4), vol.2,
p.364.
〔19〕Fogel, Robert William and Engerman, Stanley L., eds.,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71), p.338.
〔20 〕Robert William Fogel, Without Consent or Contract: The Rise and Fall of American Slavery (New York: Norton &
Company, 1989), p.36, pp.64-65.
〔21〕David M. Potter, The Impending Crisis, 1848─1861 (New York: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76), p.398.
〔22〕南方白人贫民阶层虽然穷困潦倒,但却是奴隶制的支持者和维护者。主要原因在于,大奴隶主阶层占据
了南方政治和文化的优势地位,而统治阶级的思想总是成为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另外,正如南方邦
联总统戴维斯所言:"由于一个低等种族的存在,每一个白人都变得高贵并提高了社会地位。"引自Gunnar Myrdal,
An American Dilemma : The Negro Problem and Modern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62),
pp.442-443.
〔23〕根据福格尔教授的研究,南方黑奴日常饮食中的热量和蛋白质摄入量达到较高水平。据统计,在1860
年,黑奴年人均肉类消费量为176磅。相比之下,1890年,意大利年人均肉类消费量仅为23磅。但是,仅仅根据
营养水平便得出黑奴待遇良好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在黑奴人数较多的大种植园,奴隶主监工对黑奴人身压迫的
现象比较严重。奴隶主拍卖黑奴的野蛮行径,更是造成了无数奴隶家庭生离死别的悲剧。参见Robert William
Fogel, Without Consent or Contract: The Rise and Fall of American Slavery (New York: Norton & Company, 1989), p.133,
pp.169-170.
〔24〕Robert G. McCloskey, The American Supreme Court (Chigaco & London: University of Chigaco Press, 2000),
pp.62-64.
〔25〕转引自〔美〕霍华德·津恩著、许先春等译:《美国人民的历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61
页)
〔26〕即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新罕布什尔、弗蒙特和罗德岛州。
〔27〕参见Donald R. Hickey, The War of 1812: A Short History (Urbana and Chicago: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p.90.
〔28〕参见Paul Johnson, A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People (New York: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1997), pp. 346-348.
〔29〕在自由州,林肯获得1,838,347张普选票,其他几位候选人一共获得1,572,637张普选票,林肯得票率约为
53%。可是,根据"赢者通吃"规则,在自由州183张选举人票中,林肯赢得了除新泽西州之外的180张,超过了全
国选举人票的半数。在蓄奴州,林肯只获得微不足道的26,388张普选票,其它几位候选人一共得到1,248,520张普
选票,林肯得票率约为0.02%。这样,林肯没得到一张蓄奴州的选举人票。可是,其它几位候选人在蓄奴州和新
泽西州赢得的选举人票,总共只有123张。南方由于人口少,缺乏足够的选举人票,所以在大选中处于不利境
地。在1860年选举中,林肯实际上是一位由略多于半数的北方州选民选出的总统。参见David M. Potter, The
Impending Crisis, 1848─1861 (New York: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76), p.443-444.
〔30〕Abraham Lincoln, First Inaugural Address, March 4, 1861. Michael P. Johnson, pp.109-113.
〔31〕Abraham Lincoln, Letter to Horace greeley, August 22, 1862. Michael P. Johnson, p.205.
〔32〕J. G. Randall, Lincoln The President (New York, Dodd, Meas & Company, 1946), vol. 2, p.154.
〔33〕James M. McPherson, Battle Cry of Freedom: The Civil War Er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809.
〔34〕〔美〕尼尔·R·彼尔斯著、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室编译室译、董乐山校:《美国志》(北京:中国
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下册),第635─636页。
〔35〕Robert William Fogel, Without Consent or Contract: The Rise and Fall of American Slavery (New York: Norton &
Company, 1989), pp.413-415.
〔36〕Texas v. White, 74 U.S. 700, 725 (1869)
〔37〕Lawson, Don, Landmark Supreme Court Cases (Hillside, NJ: Enslow Publishers, 1987), p.20.
〔38〕霍姆斯法官原话为:"We are very quiet there, but it is the quiet of a storm center, as we all know." 引自Sheldon M.
Novick, ed., The Collected Works of Justice Holmes: Complete Public Writings and Selected Judicial Opinions of of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 Vol.3, p. 505.
〔39〕Charles Evens Hughes, Addresses and Papers of Charles Evens Hughes (New York and London: G.P. Putnam's Sons,
1908), p.139.
〔40〕Charles Evens Hughes, Letter to Antoinette Carter Hughes, March, 1930. 引自Merlo J. Pusey, Charles Evens Hughes
(New York: MacMillan, 1951), vol.2, p.643.
〔41〕引自陈奎德:《哈耶克》第五章:"《自由宪章》和《法律、立法与自由》"。此书电子版源自《思想评
论》网站(http://www.sinoliberal.com/hayek/ckdhayekch5.htm)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上网日期 2002年07月05日
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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