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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影射”不能构成因言治罪的理由,贝书尼自己影射芦笛更加不堪,狼协这段答辩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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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影射”不能构成因言治罪的理由,贝书尼自己影射芦笛更加不堪,狼协这段答辩掷地有声!
不锈钢安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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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涉嫌“影射”不能构成因言治罪的理由,贝书尼自己影射芦笛更加不堪,狼协这段答辩掷地有声!
(256 reads)
时间:
2003-10-24 周五, 上午3:09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所跟帖: someone : 请问被告: 10/23/2003 12:04: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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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斑竹04 答 10/23/2003 13:09 [Click:38]
谢谢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有一点我们是一致的,就是“影射”不能等同与“对号入座”。对号入座其程度显然要远远超过“影射”。请注意我的表述:“那人到底是不是你?”这里有一个关键词:“是”。
那么作者是否将原告“对号入座”了呢?是不是认为那个人物就“是”原告,从而象你所说的,“构成对原告网友本人的攻击”了呢?我认为仅根据这个证据,还不能下这个判断。作者承认作品中人物以原告为原型,不等于说那个人物就“是”原告。正如很多文学作品,电影戏剧小说等,其中的人物都有原型,作者也承认其原型是某人,但是我们却不能以这部作品中的人物的一些言行不符合真实生活中的原型,他们根本没有做过这些事情,而去告作者诽谤罪或者攻击罪--这显然是很荒谬的事情。
另外我在答复楼下weizhi陪审员的问题跟您所提的问题相关,我附在此供您参考。谢谢!
附:答复weizhi陪审员问题
谢谢您的问题。先答复如下。
在坛规中,“影射”并不构成违规。没有任何坛规条例禁止影射。所以,“以性词汇攻击网友”的界定,我以为不能以一个戏剧作品中的“影射”人物乃至“原型”来确定这个文学作品中的某人“就是”某人,然后从这篇文学作品中的这个角色的言行中找出所“影射”的真实人物不一致的地方说这个作品和作者诽谤。大家一定都记得前些年国内有个轰动一时的影射案。上海的一个劳模控告一个作家说他的一篇文学作品是“影射”他,而作品中的一些主人公的言行是捏造的,是对他的丑化和攻击。胜诉后,该作家受到处罚,引起了中国文坛的极大震动和强烈反应,抗议和批评不断,将其视为新的文字狱的里程碑。很显然,文学作品就是文学作品。即使作品里面涉嫌“影射”,也决不能以这种言论治罪。“清风不识字”里的“清”,作者即使承认了那是在“影射”我大清,也不能杀头,甚至也不能禁止他写“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
至于原告所举的第二条“更有力的证据”,如果能够被采信,则恰恰是反驳其自身的最好证据。根据这一证据,原告自己不但“影射”芦笛,而且不仅仅是“影射”,还言之凿凿地说那都是“真人真事”(注意,这已经跟“影射”有本质区别了),而且还在对话中默认了其中人物“墓七爷”就是芦笛。然后,在原告的这篇作品里,原告说“墓七爷”“弑母”,激起了芦笛的强烈反弹。从原告提供的链接表明,芦笛“要求斑竹删帖并封她的IP,但斑竹不但没理睬,还把我那些帖子删去了”。这足以说明斑竹并未因原告自己所承认的超过“影射”程度的“真人真事”的作品中,被指控网友的“弑母”行径(按坛规,涉嫌以亲属词汇攻击对方)而删贴。
所以,如果斑竹没有根据举报删除原告的“影射攻击”贴,则同样也不能删除芦笛的“影射攻击”贴。否则就会有执法不公的嫌疑。
回答完毕。谢谢!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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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主的话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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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左
- (850 Byte) 2003-10-24 周五, 上午8:08
(85 reads)
即使狼协确实偏袒,他对芦贴的不删决定本身也是对的,不能支持原告的文字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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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安魂曲
- (1242 Byte) 2003-10-24 周五, 上午3:27
(8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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