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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涉嫌“影射”不能构成因言治罪的理由,贝书尼自己影射芦笛更加不堪,狼协这段答辩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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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涉嫌“影射”不能构成因言治罪的理由,贝书尼自己影射芦笛更加不堪,狼协这段答辩掷地有声!   
所跟贴 涉嫌“影射”不能构成因言治罪的理由,贝书尼自己影射芦笛更加不堪,狼协这段答辩掷地有声! -- Anonymous - (2682 Byte) 2003-10-24 周五, 上午3:09 (258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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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即使狼协确实偏袒,他对芦贴的不删决定本身也是对的,不能支持原告的文字狱要求 (86 reads)      时间: 2003-10-24 周五, 上午3:2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还是那句话:此案牵涉到奸坛这里网友的基本言论自由权。



现在原告的理由是:被告以前曾经(并不是任何时候)剥夺过他人的言论自由,所以这次他也非剥夺芦笛言论自由不可。



但每一个懂得言论自由真谛的人都应该很清楚:言论自由就是言论自由,根据法律保障某人的言论自由本身应当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任何其他违法剥夺他人言论自由情况之存在而对某人这一言论自由权本身大打折扣。



因此,我对此案的理解是:版主04及奸坛坛方过去也可能偏袒、也可能违法剥夺过其他网友“影射”的言论自由,但就事论事而言,斑竹04这次拒绝删除芦笛网友文学作品一事本身却不仅符合坛规,而且符合保障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没有任何道理否定其保障芦笛“影射”的言论自由权。



我在此再次呼吁各位陪审团成员:你们本人也是奸坛网友,你们本人也需要法治下最大限度的的言论自由。如果原告贝书尼这类针对“影射”文学作品的起诉一旦获胜,那么从此这一案例将成为奸坛法律体系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那样今后不仅网友们平时发言的自由度将大打折扣,而且更可怕的是网友间将猜疑不断、投诉不断、纠纷不断,而版主和坛方则将疲于应付,最终不得不完全依靠主观意志断案,从而使得奸坛人治管理大行其道!-----对于这一可怕前景,本人今天早些时候已经在“众议院”给大家作了几个实际的“影射投诉”演示。



还是那句话:为了奸坛的言论自由,请投被告斑竹04一票吧!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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