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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与抄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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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修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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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坛规有关于转贴的条款,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转贴为酌删贴
(2.7.1)转贴不注明是转贴的。
(2.7.2)转贴不注明原作者笔名的。
(2.7.3)修改转贴文章标题,尤其是篡改标题攻击辩论对手的。
本坛最大的累犯是非文人和美容大王,他们转贴常常不注明是转贴,还常常篡改标题,却从来不见斑竹对他们处罚。
抄袭与转贴不同,坛规并无关于抄袭的规定,应当先修改坛规,斑竹03显然是法外行事泄私愤。
作者:Anonymous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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