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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人权”是个人的“主权”,“主权”是集体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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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权”是个人的“主权”,“主权”是集体的“人权”   
邋遢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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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人权”是个人的“主权”,“主权”是集体的“人权” (521 reads)      时间: 2003-8-11 周一, 下午8:02

作者:邋遢道士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人权”是个人的“主权”,“主权”是集体的“人权”



邋遢道士



看到论坛上一些关于人权和主权孰高孰低的种种议论,觉得很别扭。

心想,为什么人权和主权不能同高共存,非得评断一个高低不可呢?

难道这两个名词都有一个“权”字就必须不共戴天吗?

谁来说说看,河水和井水孰高孰低?孰深孰浅?

讨论河水和井水的高低深浅又有什么深刻意义?



有些评论家在评断人权和主权孰高孰低的时候,似乎都有这么一些予设的前提:

1、人权和主权是必然对立的“价值”,必须分个高低;

2、人权和主权的高低“标准”是客观而且是来自某一西方国家的;

3、断定人权和主权高低之后就能够解决人类社会所面临的种种弊病。



如果大家肯心平气和的话,应该会质疑这些似是而非的“道理”。



一、人权和主权必然对立吗?



人权和主权是两种不同特定范畴的“权利”概念,各有各自的适用对象;主权针对“国家

”这一集体,人权针对个别的“人”。更重大的区别是:国家主权的潜在敌手是另一国家

,可能的伤害是外来的。人权的潜在敌手是本国的政府、社会机构和其他的个人,可能的

伤害是内在的。高呼“人权至上”的人老是把“政权”,特别是暴虐的政权去代表“主权

”,把私人的利益凌驾于集体的利益之上,将政治口号当为宗教箴言,用想象取代事实。



毋庸置疑,人权和主权这两个概念中有部分重叠的覆盖层面,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

缓急先后的选择,但却经常是并行不悖,甚至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必然对立的。

就像河水和井水,偶尔也会交流或同泛,但一般常态是互不侵犯,用不着争个你死我活的





例如,人权或主权的内容都讲“权利”,也都是通过“人”(个人或国人)的行为去体现

的;因而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人”的生活,而一般人接触人权的机会显然总比体验

“主权”的机会多得多,观感上容易关心人权是可以理解的。可是,当国家主权遭受践踏

的时候,例如抗日战争期间,人们不怕伤亡、前仆后继的赴难精神最能说明人们并非完全

是自私自利的。



其次,由于这两种“权利”都不是与生俱来,而是约定俗成的,都必须有一定的创建和确

立的过程。可是,国家主权必须在国际社会互相肯定的条件下才有存在的意义,“人权”

也必须在“主权”的范围内赋予确实的法定内容才有保障。这是本末的具体现实,恐怕也

不是一般人必定了解的。但这一事实,政论家们若愿意细察世界各国有关“人权法”的修

订历程就可一目了然。最显著的例证是属于西方民主阵营的加拿大,加拿大的《人权宪章

》一直是等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从大英帝国拿回自己的主权后才正式订定的。



可见,以偏概全地将人权和主权对立起来,并无太大的意义。



二、人权和主权的高低“标准”都是普世公认的吗?



众所周知,人权也好,主权也好,“权利”这个“价值观”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逐渐建立起来的概念,这种“价值观”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肯定会有不同的完善过程,也必

然要在该社会中受到不完全相同的对待。因此,在不同国家出现不同的人权保障现实甚至

严重缺陷时,也是可以理解的。这显然不是否定或贬视“主权”的正当或充分理由。



应该指出,主权和人权的基本内涵有重大的差异,既无对比的客观基础,更无对比的必要





主权的拥有者是独立的国家,世界上出现独立国家的历史比较久,国际公认的“主权”内

容比较能够取得共识。其中诸如领土的拥有,内政的管理,国际协约的承诺等不容侵犯的

要素,也都可算是被普遍接受的判断标准,可也都不是适用于衡量“人权”的标准。从另

一方向观察,“人权”的概念却是最近几十年来才逐渐流行而被承认的,其“价值”除了

必需的理念接受过程外,还有一个动荡不定的社会实践阶段。社会实践显然脱离不开特定

的社会现实。条件不一的社会,其实践成绩肯定是参差不齐的。在许多国家里,包括中国

,“人权”的实践记录尚处于发展的过程中,它尚是一种处于“动态”的实验,用某一特

定时期的某一特定国家的理想标准去衡量是十分片面的。美国现代的“人权标准”只能用

来衡量美国本身的目前“人权状态”,对南北战争之前的美国社会是不适用的。同理,这

些标准也不适用于欧洲各国,遑论亚非拉的各个发展中国家。



当为一种社会发展的目标,甚至一种文明的标志,联合国的《人权宣言》也许是受到最多

国家承认的具体文件。拿它来检验本国的“人权”地位未尝不可,但用来干涉或否定另一

国家的“主权”却绝非“普世”公认的客观标准。除非全世界的“国家”都愿意签署另一

个“人权高于主权”的国际协约,这一评断主权和人权孰高孰低的“标准”显然并不存在





把主权和人权混为一谈的人从来没有提出过任何本国“主权”压迫或伤害本国人权的充分

证据。(纵使某些不良的“内政”措施曾经损害到某些人的“人权”,但这也不足构成“

人权至上”的充分借口。)连自夸“人权记录”最佳的美国也有践踏人权的记录,有哪些

美国人情愿把美国的“主权”放置于“人权”之下的?可见把美国某些人士的“人权概念

”视为普世的客观价值或评断其他国家的“合理”根据是非常草率武断的。



很明显,如果甲国想侵略乙国,甲国当然要提出种种借口;被侵略的乙国为了保卫自己国

家的“主权”必然要强调主权。尽管乙国在尊重“人权”方面也许有缺陷,甚至有重大的

缺陷,这些缺陷却绝对不能构成否定其“主权”的充分理由。



三、评断人权和主权高低之后就能够解决人类社会的种种弊病吗?



回答这个荒谬的问题并不难。挣开眼睛看看“人权”地位颇受重视的现代国家现状就知道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人类社会的弊病十分复杂,违犯人权的事案仅仅是社会千丝万缕问题

中的一端,显然不能过份地简单化为“人权”是否高于主权的唯一考虑。



在所谓“民主自由”的先进国家中,它们的人权立法,甚至“人权记录”都不是完全同步

或一致的。从立法角度看,提高“人权”基本上仍然是国家行使其“主权”的内政部分;

既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立法背景,在许多情况下它是必然要受到本国的“国情”制约。

因此,甲国的人权立法比乙国宽洪、周密、或“与时俱进”的情况是存在的,但却未必足

以辩证它必然是高于本国的国家“主权”;和该国的社会弊病轻重根本沾不上边。



结语



个人的存在是“人权”必须获得保障的基础;国家的存在也是“主权”必须获得维护的前

提。主权和人权都有各自的价值,是相辅相成而未必对立的。



当国际尚接受“国家”的“疆域”、“国界”、“政府”、……等等概念的合理性现实下

,没有任何国家的政权是愿意放弃或贬低其“主权”地位的。除非人类的文明已经发展到

消灭国界的天下大同境界,主权和人权都必须继续受到同等的尊重。



考虑主权和人权问题都必须了解“属于谁”和“从何而来”的基础问题。“属于谁”指的

是谁是权利的拥有者;人权的拥有者是“个人”,主权的拥有者是代表全体个人的“国家

”。因此可以说:人权和主权的基本内容都是当为权利“主人”的拥有权(即“主权”)

。“从何而来”指的是它的诞生和发育道路。因为每个国家所走的道路都不一样,发展的

速度也不可能完全一样。何况主权和人权的衡量标准迥然不同,硬是把两者对立起来,或

贸然比较两者的高低是不恰当的。



基于上述,老道认为人权也可以说是个人的“主权”,而(国家)主权则是全体国人的集

体“人权”。也觉得人权和主权在每个独立的国家里都应该是同等重要而且是和平共存的

。更感到讨论人权和主权的厚此薄彼并无必要;而无限上纲地膨胀“人权”的价值,甚至

提倡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除了为霸权国家制造干涉弱小国家的方便借口外,实在没有任

何其他特殊的意义。



作者:邋遢道士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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