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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本人就王炳章判刑发表严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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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人就王炳章判刑发表严正声明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文章标题: 本人就王炳章判刑发表严正声明 (438 reads)      时间: 2003-2-10 周一, 下午12:23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王炳章判间谍罪,于法不合。判词说,“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证实,王炳章自上世纪

八十年代初即与台湾间谍情报机关建立联系,接受其资助,为其搜集、窃取、提供国家秘

密。”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并非境外机构,台湾间谍机构,仍为我国间谍机构,窃取之

任何情报,仍归我国一个省份使用,并无证据他提供的情报已经流失外国,造成资敌行为。

判其间谍罪,法律根据不足。



2。如果判词中“长期以来,王炳章公开发表和在互联网上登载了大量宣扬暴力、恐怖主张

的文章,声称要采取暴力手段,进行绑架、爆炸等恐怖活动,并亲自策划、组织、实施了

多起暴力恐怖活动”属实,则俺支持中国政府对其惩罚。恐怖危害健康,恐怖主义为反人

类罪行,俺反对任何恐怖主义组织。



3。中国政府对海外‘民运人士’的一贯做法是抓起来再放,估计王炳章不久也会释放。俺

希望王先生吸取教训,不要在恐怖主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自绝于人类。要学会和平理性非

暴力和对话的手段,抛弃极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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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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