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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三篇关于清末新政的毕业论文(转自关天茶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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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愚:清末新政:中国行政现代化的尝试 -- Anonymous - (30140 Byte) 2002-6-13 周四, 下午6:13 (299 re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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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天茶舍』我的毕业论文初稿,请指教!
作者:春睡堂主 提交日期:2002-5-23 23:57:00
清末新政:中国政治的典范转移
内容提要:清末新政在中国政治史上的意义可能超过以前多数人们的估计。它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彻底而迅速地对中国政治系统加以改造,在体制和思想两个方面都引起了革命性的变化。这种变化既是从传统典范向现代典范的转移,也是从中国典范向西方典范的转移。正是这个典范转移,造就了新旧两个中国的分野。
关键词:清末新政 中国政治发展 预备立宪 典范
1840年,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了清帝国紧闭的大门,将中国带入了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历史,从此动荡迭起,太平不再,两千年自居天朝上国的老大帝国进入了一段青黄不接、风雨飘摇的黯淡岁月。旧的政治体制,旧的科学技艺,旧的思想文化远远不能抵御资本主义的敌人。穷则思变。160年来,中国屡经变革,愈挫愈勇。单就政治体制而言,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共和、法西斯蒂、社会主义,凡是曾在历史上出现过的几乎无不试验一过,中国成了各派政治理论的试验田。就是一些具体的政权组织形式,比如说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是中央集权还是地方分权?是一党专政还是轮流坐庄?是虚君共和还是开明专制?等等,也都经过反复的辩难和实践的检验,纷繁芜杂,不一而足。但是,历史的发展自有它自己的理路,倘若我们利用合适的分析工具,认真梳理一下近现代中国的政治发展史就会发现:清末新政之前的中国政治与清末新政之后的中国政治有着根本意义上的区别,使得清末新政这一素不为人所重视的史实成为了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分水岭,它标志着中国政治在西汉至今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唯一的一次典范转移。
一、典范及典范转移
典范(paradigm)一词现在所标示的意义是由美国科学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S.Kuhn)赋予的。1962年他出版了饮誉至今的杰出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将人们对科学史以致对人类历史本身的看法引入到了一个新的领域。Paradigm一词来源于希腊语,原来包含“共同显示”的意思,由此引出模式、模型、范例等义。它常见的汉译有三种,一是“规范” ,二是“范式” ,三是“典范”。近几年来,“典范”已经成为较常用而渐至于约定俗成的译法。库恩用它来表示科学理论发展的某种规律性,即某些重大科学成就形成科学发展中的某种模式,最终形成一套观念、观点和价值判断标准。他在研究物理学史的过程中发现一个问题,为什么亚里士多德在哲学和政治领域的观察如此敏锐而富于智慧,到了物理学领域却几乎一无是处?他在对整个科学史进行系统研究后发现,那是因为他在用跟今天完全不同的世界观、思维方式和基本假设在观察这个世界。由此库恩指出,科学“也许根本不是通过一个一个发现和发明的积累而发展” ,而是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一些著作,“这些著作的成就足以空前地把一批坚定的拥护者吸引过来,使他们不再去进行科学活动中各种形式的竞争,同时,这种成就又足以毫无限制地为一批重新组合起来的科学工作者留下各种有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科学成就所体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开创了一个新的传统,就取代了旧的典范而成为新的典范。
科学的实质性发展根源于典范的转移。人们从旧的思维方式中解脱出来,转而服膺看起来更为合理的一套新的观念和体系,并接受了新典范所带来的概念、定义以及操作方法:这就是科学的革命。典范的转移来源于科学危机的出现和偶尔违反典范所发生的“反常现象”。“首先是由于危机,才有新的创造”, “危机的意义就在于,它可以指示更换工具的时机已经到来。” 在人们普遍觉察到旧的典范不足以解决越来越多的问题之时,恰巧又有了新的可以解决问题的发现,就是新旧典范交接转移的历史性时刻。“抛弃一个典范的决定,始终是同接受另一个典范的决定同时发生的。导致那种决定的判断,既包括典范同自然界,又包括相互间的比较。” 典范的转移就是革命,它带来了世界观的改变,使得人们用完全不同以往的方式来看待他们祖先的历史和正在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结果是翻天覆地的,完全革命性的,不仅物质工具和具体操作发生了变化,而且人们的理论、方法也都随着典范的转移而发生了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带来了价值的重估,使得人们重新审视和改变过去指导行动的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合理性、必然性。“从一种处在危机中的典范过渡到一种新的典范,由此而能出现常规科学的一种新传统,远不是一个积累的过程,不是靠老典范的分析和推广而达到的” 。新典范的建立不仅改变了现实,还改变了历史的面貌。
不难看出,典范与典范转移虽然最初是对科学发展史的分析,但是只要将它略作修饰,一样可以有效地运用在对社会科学的分析上。库恩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遗憾的是《科学革命的结构》原本是作为《统一科学百科全书》的一篇而写的,篇幅有限,作者也就没有在这个概念的推广上面展开 ,但是书中仍然留下了一些零星论述。他说:“政治革命源于增长中的观念……在政治和科学发展中,失灵的观念导致危机,是革命的先决条件。” 危机的产生,对危机的反应,新理论和新体制的建立,共同知识背景的转换,这些在科学史上的革命和社会史上的革命都是完全一样的。梁启超说:“革命主义有广狭:其最广义,则社会上一切有形无形之事物所生之大变动皆是也;其次广义,则政治上之异动与前此划然成一新时代者,无论以和平得之以铁血得之皆是也;其狭义,则专以兵力向于中央政府者是也。吾中国数千年来,惟有狭义的革命。” 正好可以与“典范转移”的概念在政治中的运用互相说明。政治革命虽不必然要“社会上一切有形无形之事物”皆生大变动,但一定要是“政治上之异动与前此划然成一新时代”,革命之所以造成了新的时代,正在于它树立了新的典范,人们又可以在新典范的引导、规范以至限制下安心生活了。
政治系统的包含范围很广泛,政治典范的转移也必然带来整个政治系统的巨大变革。它应该包括以下要素:新的政治理论,新的政治思潮,新的政治体制,以及典范的概念所要求的,为新的政治精英留下各种有待解决的问题,以吸引他们不断地努力工作、思考、创造、实践,最终确立起新典范的稳固地位。同科学史上的革命一样,政治上的典范转移是一个新旧交替的过程,是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的,但是也同科学史上的革命一样,政治史上的典范转移也一定会有某些标志性事件,或者某个转折点,最为鲜明突出地表现出了典范转移的时代特征,并且这个事件本身也作为最主要的动力推动了典范转移的进程,成为革命的主要部分。严格的说,这些事件和转折点并不能完全涵盖整个典范转移的历史,但是在后世看来,撇去一些细枝末节,我们自然可以说某次事件就是某次革命而丝毫不妨害我们本来所要表达的意思,正如我们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或牛顿的《数学原理》建立了一个新的典范一样。这就是我为什么在标题中将一次短暂的(甚至某种程度上还可以说是不成功的)事件同中国政治的典范转移等同起来的原因。
中国政治史是各国政治史中最完备最连续的。在我们能够得到一些相关信息的历史上,可能是政治典范转移的历史时刻,大概只有三次。周公制礼作乐,年湮代远,且多出诸传说,殆不可考。虽然在中国古籍中这件事是始终被作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里程碑事件而载入史册的,但今日无法确知当时实际情形,只能存而不论。秦始皇帝扫六合,一天下,创立了全新的统治方式,“千载犹行秦法政”,影响了整个君主专制时代;西汉黜百家,尊儒术,为两千年的政治文化定下了基调,秦汉之交也应该是政治上的一场革命。最近的一次,资料也比较完备的,就是本文所要考察的清末新政。它在中国开创了宪政的新时代,播下了现代政治文明的种子,后此任何一次“革命”所代表的变革,所蕴涵的意义,都不如清末新政来得深刻,来得剧烈。近代中国历史实际上是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这个转型“不是自发的,渐进的,它是西方帝国主义欺逼之下,突发的、剧烈的民族运动和社会运动。” 政治革命作为社会转型举足轻重的部分,同样是在外来的刺激和欺逼之下——但是还要加上一句,利用了外来的资源——而进行的一次代价巨大的“典范转移”。
二、新政概况及有关评价
乾隆后期是清朝衰败的开始,这个文治武功都号称前无古人的帝国在这时就一天天地在走下坡路了。迨至鸦片战争、太平天国,内外交侵,亡国的危险一日迫甚一日。到了甲午战后,世纪之交,中国更是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空前的危机感笼罩在每一个有识之士的心头。1898年,出于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的推动,清廷进行了一次仅维持了103天的变法运动,即百日维新。不幸被慈禧太后所打断,新法尽废。1900年义和团起,八国联军攻入北京,“两宫西狩”,亡命西安。大约最高统治者此时也痛感国事的艰难,必须改弦更张、变法图强了。1901年1月29日(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以下未经说明皆用阳历),尚在西安的清廷颁布上谕,申明要变法革新:“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著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各举所知,各抒所见。” 是为当国者讲求新政的开端。1901年4月,上谕成立“督办政务处”,“于一切因革事宜,务当和衷商榷,悉心评议,次第奏闻。” 其后,政治方面略有改革,如裁撤詹事府和通政司、废除刑讯等,但总体变化不大。经济上也有所动作,中央政府设立了商部,开办大清银行,并颁布了在省会及大城市成立工商两局的章程等,但亦无甚起色,后遂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之事。
1905年7月16日上谕:“特简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等,随带人员,分赴东西各洋,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 7月27日,又增派商部右丞绍英随同考察。不料五大臣未出都门,即遭革命党人吴樾炸弹行刺,载泽、绍英受轻伤。10月26日,上谕以尚其亨、李盛铎替代徐世昌、绍英出洋 。1906年7、8月间,五大臣先后回京,“痛陈中国不立宪之害,及立宪后之利。” 其时立宪之说早已风行宇内。1903年11月柳亚子在《江苏》第6期发表《中国立宪问题》一文,说当今“遍四万万人中所谓开通志士者,莫不喘且走以呼吁于海内外曰:立宪!立宪!!立宪!!!” 1904年2月日俄战争爆发,俄国战败,一时哄传立宪政体战胜了专制政体。人们对于宪政的热情之高,几至于认为一行宪政,则百病全消了。五大臣出洋归来,亦以宪政为请,更加坚定了统治者立宪的决心。载泽《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历数宪政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较轻”,三曰“内乱可弭”。 正好迎合统治者的需求,消除了他们对立宪的戒心。五大臣奏报完毕,慈禧即令各王公大臣将奏折传阅讨论,结果公议立宪有利,应该实行,只是在时限缓急上各有分歧。1906年8月29日,庆亲王奕劻等“面奏两宫,请行宪政” 。9月1日,上谕“仿行宪政”。其时距五大臣回国仅1个月。
这篇史称“预备立宪诏”的上谕说:“我国政令积久相仍……上无以承祖宗缔造之心,下无以慰臣庶治平之望”,决定“详细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颁布“预备立宪诏”的第二天,即有上谕改革官制,“饬令先行厘定官制”。 钦定的编制官制大臣们一个多月后拟制出改革中央官制的草案,送达朝廷的第二天即得到答复,除裁撤军机处、设内阁总理大臣外全部批准,并立刻进行了相应的人事调整和安排,同时令奕劻等与各省督抚会商地方官制 。一时全国哄动,士大夫无不以改官制为言,内外大臣更是奏章迭上,倡言自己的看法。1907年7月7日地方官制方案上报朝廷,当天即得到上谕“著由东三省先行开办”,“直隶、江苏两省,风气渐开,亦应择地先行试办,俟著有成效,逐渐推广。”
1907年8月13日,上谕设立宪政编查馆,负责调查各国宪法,编订宪法草案,并搜求编辑各国法典、统计表等 。1908年7月,清廷公布《各省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8月27日,宪政编查馆进呈宪法大纲,当日得到批准。同时批准公布的还有《议院要领》、《选举法要领》和《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因立宪预备期为九年,故又称为《九年筹备清单》)。不料11月份光绪皇帝与慈禧太后相继去世。两宫遗诏皆重申立宪进程应该遵循以前的计划。12月2日,宣统皇帝即位,载沣摄政。第二天即有上谕:“严饬内外臣工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各等谕。”
根据《九年筹备清单》,1909年2月17日,清政府发出上谕:“本年各省均应咨议局选举及筹办各州县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选用公正明慎之员绅,一律依限成立。” 10月,各省咨议局成立。11月,以溥伦及载泽为纂拟宪法大臣,陕甘总督升允因奏阻立宪而开缺。
1909年下半年至1910年初,各省咨议局选出代表齐赴北京,请愿速开国会。清廷以“筹备既未完全,国民智识程度又未划一,如一时遽开议院,恐反致纷扰不安,适足为宪政前景之累” 为由予以拒绝。1910年5月,请愿代表及一些商会代表再次伏阙上书,请求速开国会,又以同样的理由未获批准。10月,原先的请愿代表联合北京各界人士,第三次上书请愿,至有剜肉血书者 。各刊物报纸、各社会团体也争相鼓吹开议院、定宪法,声势十分浩大,又有各省督抚大半来电奏请速开国会并设立责任内阁。更加适逢其会的是,在预备立宪的计划之中作为议会之基础的资政院第一次年常会在10月3日召开,按章程会期为三个月。请愿代表上书资政院,资政院代表本大多来源于各省咨议局,自然引起同情与共鸣,遂决议上奏请速开国会。其时国内局势已经极度动荡不安,革命渐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清政府为了平息骚乱,控制局面,经过紧急会议,就于11月4日发布上谕,宣布提前于宣统五年召开国会,比原定计划提早了三年。1911年1月17日,清政府批准颁布了《修正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将立宪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新的年限进行了压缩裁减。
1911年5月8日,清政府批准颁布《内阁官制》和《内阁办事暂行章程》,设立责任内阁,任命奕劻为内阁总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为内阁协理大臣。因奕劻内阁13人中共有皇族6人,多称之为皇族内阁。同时建立弼德院,由顾问大臣充实之,拥有“宪法及附属法令之审议及解释”等权 。但时势的发展远远出乎当权者的预料。5个月之后的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枪声就打响了,北京立刻陷入一片惊慌。为了挽回大势,争取人心,清廷于10月30日接受了奕劻的辞职,取消了皇族内阁,并宣布开党禁,允许革命党人依法组成政党。11月5日又下诏“一俟议员选定,即行召集国会” 。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模仿英国体制,实行虚君共和。然而大厦将倾,扶之何易?随着各省先后宣布独立,大清的图强郅治之梦也随着帝国本身的土崩瓦解而烟消云散了。
清末新政是满清王朝最后一次挽救危局的努力。在新政进行的过程当中和事后,都不断地有各社会阶层的人士发表意见 。迄今为止,这些评论不外乎以下三种:
1.新政,特别是预备立宪的宣示,纯属骗局,是统治者玩弄手腕,妄图苟延残喘的卑劣伎俩。当时人即有如此立论者。章太炎发表的《代议然否论》说:“虏廷所拟之立宪草案,……不为佐百姓,亦不为保乂国家,惟拥护皇室尊严是急”,“呜呼!虏廷之疾已死不治,持脉写声,可以知其病态矣”。 1993年出版的《清末宪政史》亦持此论,并对新政所有事宜几乎都予以质疑批驳。例如《钦定宪法大纲》附有《九年预备清单》,该书指出这个清单有六个特点,一是凑篇幅,二是拖延时间,三是绕开难题,避重就轻,四是残缺不全,五是本末倒置,法理不通。 又如对光绪《预备立宪诏》,该书认为它的问题有:一,清廷宣布仿行立宪是为了表明立宪是自上而下的决策,维护了朝廷的尊严;二,全文贯彻了拖延政策;三,关键在“大权统于朝廷”;四,要求国民“尊崇秩序,保守和平”,捆住人民的手脚;五,为了换取一个转危为安的缓冲时期 。如此等等,书中俯拾皆是,批评不可谓不严厉,可以代表传统的看法。
2.假维新中有真改革。这类观点大都认为,预备立宪本质上是一场骗局,是为了延长清王朝的寿命和巩固皇室的统治,但是在新政实行的过程中也确实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际改革。如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一书中写道:“然而,真实常常存在于矛盾之中。在假维新的过程中又实现过一部分真改革,教育制度的变化就是其尤为显著者。” 另如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改革风潮》等也都持此论。
3.清末新政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具有革命性的历史意义。这派观点最为突出的作品是美国汉学家任达的《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书中说:“晚清时期不仅有推翻政府的政治革命,而且有更具深远影响的思想和体制的转变” , “我们所认识的今日(而且在可以预见未来的)中国,正是完全以新政年代的思想和体制为基础,离开新政革命,20世纪的中国是不可想象的。” 作者直接将新政称呼为“新政革命”(Xingzheng Revolution),可见他的决绝。这里所使用的“革命”概念,正相似于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中的革命一词的含义,即“相对新的典范全部或部分取代旧的典范”。
综观清末新政的研究概况,可以发现它的积极意义正逐渐凸现出来并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新政的开端距今已有百年,当时人物俱已不在,人们慢慢能够撇开历史人物个人的是是非非和感情的干扰,开始对这一历史事件作出比较客观的评价,而且它的历史影响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清晰,所以近年来新政研究的趋势是在逐渐抬高它在中国近代史上的位置。关于这些观点的评论将留在最后一部分进行。
三、新政的政治成就:体制革命
对一个历史事件的评价,单看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时论是远远不够的,某些行为对人类的影响永远不会停止,历史每经过一个新的阶段,人们就可能对它作出重新评价,这并不意味着后人比前人高明,而是他们站在巨人肩膀上的缘故。对于现在及以后的中国政治来说,清末新政可能就属于这种情况。既名“新政”,自然是以政治上的革新为主,实际拟定和实行的改革措施也确实是以政治为多,改革所影响最深的领域也是政治。由于当时中国的政治问题非常突出,简直已经到了压倒一切的地步,因而任何其它领域的改革也都不可避免地最终归结于政治的变革。新政的开始起因于帝国的危机,但它又刺激引入了新的思想和新的价值观,反而又加剧了帝国的危机,促进了清朝的灭亡,然而新政所带来的新思想、新概念、新制度,却辗转保留了下来。
新政所规划的改革措施,有很大一部分没有来得及推行,已经明令实施的计划也有相当一部分由于各种原因而举步维艰,收效甚微。但是,我们所要考察的清末新政是在一系列历史事件链条中的一环,它受到了以前历史环境的影响和限制,也影响和限制了后来的历史环境,我们不仅要注意它的“实际意义”,更要注意它的“符号意义”。清末新政是一种历史进程的实际体现,同时又通过它的行动和宣言,传达了关于这个进程的复杂信息。下面是它的实际内容及其符号意义分析。
1.新政催生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宪法,专制统治者公开甚至是急切地打出宪政大旗,标志着中国政治翻天覆地的变化。
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宪法大纲》,共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计23条。这个“宪法大纲”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整宪法,而是“预为筹定,以为将来编纂之准则” ,是一个纲领性的、原则性的预备宪法。单就形式而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国拥有宪法,即意味着该国的根本制度被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宪法享有至高的尊严,虽然各国宪法的修改权限及程序略有不同,但在所有的立宪国家之内,修宪都是政治上的一件大事,一定会引起全体国民的注意,因而也就十分慎重,因此,宪法的形式限制了绝对的权力,宪法面前,不存在任意行事的人。这与秦汉以来的专制传统是直接对立的。在中国古代政治思维和政治设计中,没有任何对君权的强制性限制。对君权的限制只有两种软约束:一是道德约束,通过道德教化,希望君主将儒家论理内化为自觉行为,从而减少君主有意识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儒生们的最高理想就是“得君行道”,“格君心之非”,使绝对权力自动地按照“道”的轨迹运行;二是谏院等类似机构的设置。毕竟君主“生于深宫之中,长于妇人之手”,他的道德自律和对社会现状的体任是很不值得相信的,于是有了专门向君主提意见的谏官。“武死战,文死谏”,固谏被杀成了文官无上的光荣,这反映了人们对限制君权的道德认同感,但同样也反映了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无可奈何:君主的合法性来自天命,而非儒生和官员,苦劝不听,只能由他。朱元璋读《孟子》至“君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雠”,勃然大怒说:“使此老在今日,宁得免乎?”命撤去文庙孟子牌位。 明朝后期,又大肆杀戮言官。可见君主专制发展到明清时代已经达到顶峰。“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但是晚清内外交迫,国事日蹙,居然仿照外国,拟出宪法,将君主所享权力逐条列出,且云:“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 君主权力大小暂且不论,“君权法定”的观念与事实有史以来第一次出现在中国,不能不说是政治系统的革命性转变。
从内容上来看,《宪法大纲》多被指斥为致力于维护君主大权,限制臣民权利。这固然是它的致命伤,但是我们认真分析以下它的具体条文,仍会发现许多不可小视的转变。第一、二两条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君主的至尊地位是一切君主立宪国家的共通点,如果据此指斥它“把中国历代帝王曾奢望而不可得的万世一系也写入了宪法” ,不免失之刻薄。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宪法大纲》没有玩弄“天命”、“天子”的旧把戏,而是直接了当地规定了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这就意味着皇帝的尊严和地位来源于宪法,即宪法替代了天命而成为统治者合法性的源泉,毫无声息地完成了韦伯所谓从“传统型”和“奇里斯玛型”向“法理型”权威的转变。直至今日,执政党的合法性来源除了宪法外,还要向“历史”和“国情”中寻找依据,远不如这部准宪法来得彻底。
《宪法大纲》在臣民权利义务一项中,规定了臣民拥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和私有财产权等基本人权,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专制政体之下,人民享有哪些权利是不明确的,随时可能会被以合乎社会规则的理由予以侵害甚至剥夺,历代的法律也仅仅是惩治性的,没有任何保护人民政治权利的条文。作为专制统治者,对于人民拥有过多的权利当然是不情愿的。“首列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虽兼采列邦之良规,而仍不悖本国之成宪。” 臣民权利自由“实不过徒饰宪法上之外观,聊备体裁,以慰民望耳。” 但是宪法首先是朝廷制定颁布的,它当然不可能尽悖“本国之成宪”,完整彻底地确定人民权利,其次,这也反映出宪法形式的巨大意义:既然宣布立宪,名之曰“立宪政体”,就不得不采“列邦之良规”,在宪法当中列举出臣民权利依符合“宪法”的名称了。臣民权利的规定,将专制制度打开了一个很大的缺口,从这个缺口出发,很可能发展出近代的民主政治。
《宪法大纲》虽然只是一个纲领性文件,但它一经颁布,就立刻被当作准宪法来使用,中国也破天荒地出现了以宪法为标准处分政事的事件。例如,宣统三年(1911年)六月初九日,各省咨议局议长议员上奏认为:“皇族组织内阁不合君主立宪公例,失臣民立宪之希望,仍请明将谕旨另行组织,以重宪政而固国本”,“君主不担负责任,皇族不组织内阁,为君主立宪国唯一之原则。世界各国号称立宪,即无一不求与此原则相吻合。今中国之改设内阁……而第一次组织内阁之总理,适于立宪国之原则相违反”,要求清廷“于皇族外另简大臣,组织责任内阁,以符合君主立宪之公例,以厌臣民立宪之希望”。 这是社会舆论不满皇族内阁的一次大规模的联名上书。疏入第二日而诏下。诏书全文如下:
都察院代奏,直省咨议局议员呈请另行组织内阁一折。黜陟百司,系君上大权,载在先朝钦定宪法大纲,并注明议员不得干预。值兹预备立宪之时,凡我君民上下,何得稍出乎大纲范围之外?乃议员等一再陈请,议论渐近嚣张,若不亟为申明,日久恐滋流弊。朝廷用人,审时度势,一秉大公,尔臣民等皆当懔遵钦定宪法大纲,不得率行干请,以符合君主立宪之本旨。钦此。
这一折一谕,应当被浓墨重彩地载入中国政治发展的史册。撇开这件事本身的是非曲直暂且不说,请求和拒绝的双方都是以“各国立宪本旨”为论据,上谕更搬出《宪法大纲》的具体条文为理由,洵为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里程碑。预备立宪前的中国,不仅朝廷没有任何关于根本政治制度的争论,就是一些涉及官制改革的讨论,反对的理由也无非是“先王法度”、“祖宗遗制”,至于何时当遵成例,何时当事更张,“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没有什么客观依据。自此而后,政治论争终于有了法理上的依据,有了一个保持相对稳定的标准。
2.新政设立了资政院和各省咨议局,开中国代议政治的先声。1907年10月19日,上谕:“前经将旨于京师设立资政院以树议院基础,但各省亦应有采取舆论之所,俾其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 所谓“前经将旨于京师设立资政院”指同年8月13日(阴历)上谕:“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立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 可见,资政院为议院之基础,各省咨议局又为资政院之基础。
中国自有史以来,向无正式的代议机关。孟子曰:“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 不仅没有成为政治现实,而且他也没有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在一种贤人执政的政治文化笼罩之下,并没有出现过代议制民主的理论与实践。新政时期因为要向外国学习政治,搞君主立宪,也公然订出具体规划,允诺九年之后开议院了。在议会制度的发源地,英国和法国都是有“庶政公诸舆论”的渊源的,英国议会源于贵族会议,法国议会源于三级会议,而中国在没有任何制度准备的前提下,居然在短短九年之内就要开设议院,这使得我们不能不承认清廷新政的决心之大和变革之剧。
资政院和咨议局虽然只是预备机关,还不是正式的代议机构,但是从它们的章程和实际运作进程来看,已经具备了现代代议机关的主要要素。据1909年8月23日公布的《资政院院章》,资政院应行议决事件为:一、国家岁入预算事件;二、国家岁出决算事件;三、税法及公债事件;四、新定法典及嗣后修改事件;五、其余奉特旨交办事件 。资政院拥有立法与财政等项大权,除选官用人操之君主外,它已经拥有了现代代议机关的基本权力。咨议局的权力有:一、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二、议决本省岁出入预算事件;三、议决本省岁出入决算事件;四、议决本省税法及公债事件;五、议决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事件;六、议决本省单行规则之增删修改事件;七、议决本省权利之存废事件;八、选举资政院议员事件;九、申覆资政院咨询事件;十、申覆督抚咨询事件;十一、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之争议事件;十二、收受本省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 。已经是相当完备了。虽然咨议局并不能作出最终决定,它与地方督抚如果争执不下时,尚须将“全案咨送资政院核议” ,但是平心而论,又有哪个国家的地方议会不与行政机关相互牵制呢?章程如此规定,不仅不是“局限性”的表现,反而是政治上成熟的象征。
在实际的运作中,资政院和咨议局的代表们所表现出的十分高涨的政治热情和强烈的责任感,远远超出今天的想象。上文所述各省咨议局派代表赴京请愿速开国会之事,就是显著一例。1910年10月3日,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开幕,原定会期三个月,后因国事未竣,又延长10天,前后历时100天 。时人描述议院开会情形时有云:“议员急于审查,政府怠于提案” ,可见议员行使权利愿望之强烈。资政院首议三案都是关系十分重大的事项:一是广西巡抚侵权违法案,二是速开国会案,三是湖南巡抚侵权违法案,其勇气识见令人感佩。后来所议涉及重大的提案还有设立责任内阁案、弹劾军机大臣案、开党禁案等等,不一而足。在各省咨议局与督抚有争议的议案中,几乎全部支持咨议局一方,足见其为民代议的意识之强烈和自觉。在代议机关对国家政治的关心和影响力方面,辛亥革命以后至今的所有同类机构均不能与之相比。议员们在议场之上,高谈阔论,臧否大臣,抨击政府,弹劾军机,直斥时弊而倡言改革,中国政治发展至此,不论当事者愿与不愿,也是已经整个翻转过来,投入到现代化民主化的历史浪潮里去了。
3、科举制的废除,改变了人民进入统治集团的途径和方式。科举制对于生活在其下的人们来说,决不仅仅具有教育学上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它所带来的政治利益。自隋唐以来,绝大多数人只有通过科举考试,才有可能进入帝国的政治体制,拥有政治权力,并享受权力带给他的特殊利益。戊戌维新期间曾经短暂地废除过八股取士,但随着维新的失败又告复活。1905年终于将科举制本身一并废止了,可以说比百日维新改革得更加彻底。
中国历史上的选官制度十分完备。就在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制度来看,秦汉以来就先后经历过征召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等几种,他们所体现出的选人标准有两条:一是学问,一是道德。学问这方面,主要是考察对儒家经典的掌握和领会,兼及历史和文学。道德这方面,主要是考察品行、声誉。单凭这两点就来判断一个人是否能成为合格的政府官员似乎可信度不大。“难道一个人熟读经史,文笔华美,就具备了在御前为皇帝作顾问的条件?难道学术上造诣深厚,就能成为大政治家?” 可见我们的考试选拔制度所选拔出来的并不是“现成的”可以成为官员的人,而是还要将他们放到实际政治中去历练,至于考试制度本身,只不过提供了一个甄选的机能而已。梁启超论科举之弊:“士人皆束书不观,争事帖括,至有通籍高第,而不知汉祖唐宗为何物者,更无论地球各国矣。然而此辈循资按格,即可以致大位,作公卿,老寿者即可为宰相矣,小者亦秉文衡,充山长,为长吏矣。以国事民事托于此辈之手,欲其不亡,岂可得乎?” 这与近代国家政府职能的越来越多样化、专业化是格格不入的。通过考试任用官员是一个好的制度,但是考试的内容却需要因时而宜,新政正是顺应了时代的趋势而废除了科举而代之以新式教育。
自戊戌维新起,清廷就兴办了大量新式学堂,采用新式教育内容,还鼓励私人出资兴学。到1909年,各类新式学堂达59117所,学生数逾160万 ,为中国的社会转型提供了大量新式人才。除了新学堂以外,留学生也是人才的另一重要来源,其中产生了一大批社会精英。留学生学成归国后,清廷经过考核分别赐给进士、举人、贡生的等项出身,予以任用。所以当时的官场后进也有许多都是归国留学生,他们对中国的政治发展和新思想的输入功不可没。
旧的选官制度一夜之间被废除而没有引起社会动荡,可见当时的政治“准入”机制已经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对在学堂读书的学生来说,这道政令是大赐鸿恩,解决了从其它方面无从解决的难题。中国学生的实际想法是,既到学堂就读,也追求通过科举进入官场。于是,每当开闱考试的三四个月内,雄心壮志的学堂学生便缺课回本省,参加当年的院试。” 当时参加科举的士子已有很多都是新式学堂的学生了。新旧体制的交接便在已经预先相互渗透的条件下顺利完成了。科举制的废除,意味着普通民众进入政治系统的方式和途径发生了变化,也意味着政治系统对其构成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4.行政体制的变革。立宪的预备工作,首先从改革官制入手。清廷的官制改革计划又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先后进行。其实即使不把百日维新考虑在内,中央行政体制的改革也早于1901年开始。这一年清政府应列强要求,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但体制仍与六部有别。1903年增设商部,除不设总理大臣、会办大臣外均与外务部相同。1905年又增设学部和巡警部,中央政府同时设有财政处、练兵处和税务处,加上原有的六部九卿,新旧杂陈。1906年9月,上谕朝廷重臣会同编纂官制,并设编制馆。编制新官制的原则是:一、参仿君主立宪国官制厘定;二、做到官无尸位,事有专司,以期各负责成,尽心职守;三、实行三权分立。议院一时难以成立,先从行政司法厘定;四、将九品官制取消,分官员为特简官、请简官、奏补官、委用官四种,高低有差;五、另设集贤院安置裁汰人员。 从这五条原则来看,考虑还是很周到的,既采用了新的指导思想,贯彻了新政治形态的要求,又照顾到了旧的体制和人事。
但是中央官制改革的草案一经订出,即引起轩然大波。争论的焦点在于草案要裁撤内阁、军机处、礼部、吏部、都察院,归并其它机关而成立责任内阁,终因枢臣争权而未能果行。直到1911年5月8日,清廷才正式公布《内阁官制》19条,《内阁办事章程》14条,设立了第一届责任内阁。清朝自军机处设立以来,内阁有名而无实,渐成具文,军机处权力虽重却无合法名义,权力和责任落差极大,只能导致极端的君主独裁,全国政事全由皇帝大权独揽,中央行政机关只是办事机构而已。责任内阁的设立,改善了中国传统政治名实不一,政出多门,机构重叠和权力分散的弊端,中央行政机关彻底改头换面,具备了浓厚的现代化色彩。新政将中央各常设和临时机构根据其职能进行了裁剪合并,新设立了民政部、度支部、陆军部、邮传部,改刑部为法部,并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入礼部,以商部为农工商部。这样,新的中央行政机构共有外务、吏、民政、度支、礼、学、陆军、法、农工商、邮传、理藩等十一部,旧的六部制被打破,一个全新的中央政府出现在人们面前。
1906年11月,在中央体制改革以两个月的惊人速度完成之后,清廷又立即令编纂官制大臣续定地方官制。地方官制先议两种方案,征求各省督抚意见后再行折中确定。1907年7月,清廷颁行地方体制章程,宣布进行地方行政体制的改革。与过去相比,章程体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督抚设会议厅,定期召集司道以下官员商讨政事。这是仿中央各部大臣参预机务的体制,也可以说是一种地方的“责任内阁制”。涉及地方,还要请乡绅与议,体现了一定的民主作风;二是府州县取消了佐贰杂职,一律以佐治官代之,分掌地方各项事宜,通过考试录用,改变了过去司职混杂,从属关系混乱的情况;三是规定了分期设立府州县议事会、董事会,增设民意机构,试行地方自治。
经过各项努力,中国地方政权现代化的运动“以清末新政而达到顶点,它企图改变19世纪时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中的软弱状态”。 正是清末新政第一次公开地讨论并试图解决国家控制乡村的问题,而这一努力的直接成果就是地方自治的推行。晚清政局,不仅立宪之说风靡一时,地方自治也被作为外国的先进政治经验介绍到中国来。载泽在考察英国政治之后上奏朝廷说,英国“地方自治之完密,全国之制,府分为乡,乡分为区,区有长,乡有正,府有官司,率由地方自行举充,于风土人情,靡不周知熟计……以地方之人,行地方之制,故条规严密而民不嫌苛;以地方之财,供地方之用,故征敛繁多而民不生怨……深合周礼遗制,实为内政之本原。” 1908年12月27日(阴历),清廷制订颁布了府州县以下的城镇市乡自治章程。根据此章程,“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由地方公选合格绅民,受地方官监督办理”。自治机构为议事会和乡董(城镇为议事会和董事会)。自治范围有如下八条:一、本城镇乡之学务;中小学堂、蒙养院、教育会、劝学所、宣讲所、图书馆、阅报社,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学务之事;二、本城镇乡之行政管理:清洁道路、蠲除污秽、施医药局、医院医学堂、公园、戒烟会,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卫生之事;三、本城镇乡之道路工程:改正道路、修缮道路、建筑桥梁、疏通沟渠、建筑公用房屋、路灯,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卫生之事;四、本城镇乡之工商务:改良种植牧畜及渔业、工艺厂、工业学堂、劝工厂、改良工艺、整理商业、开设市场、防护青苗、筹办水利、整理田地,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农工商务之事;五、本城镇乡之善举:救贫事业、恤嫠、保节、育婴、施衣、放粥、义仓积谷、贫民工艺、救生会、救火会、救荒、义棺义冢、保存古迹,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善举之事;六、本城镇乡之公共营业:电车、电灯、自来水,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公共营业之事;七、因办理本条各款筹集款项等事;八、其他因本地方习惯,向归绅董办理,无弊端之各事。 这个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方面地方自治可以代替国家完成许多事务,减少了政府负担,更重要的,另一方面,国家政权可以由此将传统社会中游离在政权之外的乡村社会事务纳入到整个国家政治运作的系统中去,因为自治虽名自治,它的章程却是由国家制订、修改并监督实施的。推行地方自治的意义不在于增加了地方或普通民众的权限,而在于将国家的触角前所未有地深入到了社会最基层,试图完成国家政权对整个社会全方位的控制,这是近代国家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基层政治走向现代化的里程碑式事件。
质言之,清末新政在中央、地方和基层三个层面上都对行政机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得整个帝国的行政体制从上到下都基本具备了近代国家的特征。虽然这个改革的推行并不顺利,而且尚未进行完毕改革者本身就被推翻,但是以后的行政体制却无一不是沿着这个方向发展下去的。它结束了一种行政体制,同时又开创了另一种截然不同的新体制来作为替代品。
四、新政的政治成就:思想革命
现在我们知道,清末新政在政治领域内由专制者本人进行了极具转型色彩的深刻变革。限于题材,本文没有提及新政在经济、法律等其它领域进行的同样具有深远影响的改革。不过单就政治而言,如此广泛的革命居然得到社会各阶层和舆论的支持而进行得如此顺利——事实上,许多人认为它进行得还不够快,不够彻底——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当时思想形势的极大兴趣。与体制的革命不同,思想的革命不可能靠一两个诏书或者章程来推行,甚至严格地讲,思想的变化并不能算作新政的直接成就,它有着远为深刻和复杂的原因,但是,如果没有思想的准备,体制的革命不可能展开,更不可能被接受;同样,如果没有体制的革命,没有新体制的建立,新的思想也不可能象历史上那样找到它的用武之地而迅速传播。虽然新思想不是由新政催生,但新政却使更多的新思想传入中国。思想革命与体制革命互为因果、互相表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清末新政所据以影响后来中国的,不仅是它所建立的新体制,也有它所依据和导致的新的思想,这两者完整地构成了中国政治的一个新典范。
一般认为,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才是中国新思想大爆发的阶段。这个命题在社会文化方面当然无可置疑,但是深刻影响后来中国政治变革的政治思想却大部分在新政时期就已经鲜明地体现出来了。相信这些思想仍将持续地影响未来的中国政治。
1.新的政治理论传入中国。清政府对政治体制的改革不是盲目的,而是以特定的政治理论作为指导的。比较明显地体现出来的有:
a.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西方宪政的基本精神,满清君臣对此有着明确的认识。载泽在考察英国政治后奏说:“大抵英国政治,立法操之议会,行政责之大臣,宪典掌之司法……所以百官承流于下,而有集思广益之休,君主垂拱于上,而有暇豫优游之乐。” 可谓切中肯綮。当大臣们会议中央官制草案时,就更为明晰地显示出官制是有意识地按照三权分立地原则编订的:“窃惟此次改订官制,既为预备立宪之基,自以所订官制与宪政相近为要义。按立宪国官制,不外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其意美法良”。他们指斥旧制弊端,首举权限不分:“以行政官而兼有立法权,则必有藉行政之名义,创为不平之法律,而未协舆情;以行政官而兼有司法权,则必有徇平时之爱憎,变更一定之法律,以意为出入;以司法官而兼有立法权,则必有谋听断之便利,制为严峻之法律,以肆行武健,而法律寖失其本意,举人民之权利生命,遂妨害于无形。” 其对西方政治理论的领会及对中国政治的认识,都恰如其分,没有任何的牵强附会,远胜后人。在三权分立思想的指导下,编订官制大臣提出了新体制的原则,第一条就是“分权以定限。立法司法行政三者,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此三权分立之梗概也。” 将行政一权独大的中国传统政治进行了根本性的转变。“此外有资政院以持公论,有都察院以任纠弹,有审计院以查滥费,亦皆独立不为内阁所节制,而转足监督阁臣。” 可见这些制度设计者们不仅采取了三权分立的形式,更是将权力分立制衡的精神贯穿到制度中去。他们所力图建立的,决不是在旧体制上点缀几个西洋玩意儿的四不象,而是一个从外到内,从制度到精神都充分现代化的全新政府。
在地方官制的设计中也是如此。各省以督抚衙署为最高行政机构,以提法司为司法机构,另设高等审判厅,专司审判。每省设省议会,负责监督地方行政,制定地方行政法规。这个方案“行政司法,各有专职……于立宪官制,最为相近” 。当时的中国,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间,对“三权分立”这个新鲜思想,几乎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相比于那些整日鼓呼的理论家来说,这些“体制内”的改革者们政治思想的先进程度似乎并不弱到哪里去。不仅在大的制度设计,就是在小的人事安排上,权力的分立制衡也成为有力的证据。清廷全面修订法律时曾设法律馆以掌修订,设法制院以掌复核,而法律馆修订法律大臣刘若曾又兼法制院院使。御史范之杰对此提出异议说:“以一人而摄两种机关,是覆核法律之院使,即修订法律之大臣,自订之而自核之,瞻徇回护,势所不免。” 类似此种以分权为请的奏章议论还所在多有,分权学说简直已经成了政坛上的一种风气,关于权力制衡和监督的理论第一次在崇尚绝对君权的中国政治中得到应用。
b.关于民权的学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自古以来对国家的所有权都是不容置疑的。“家天下”的理念从未受到过值得一提的挑战,以致于将君主等同于国家、等同于政府。清末新政时期,朝野上虽然没有出现人民主权的理论(在一个专制者主动进行的改革中当然也不可能出现),但是“君民共治”的说法却堂而皇之地被提出来,并被作为君主立宪政体的精神实质而大行其道。
君民共治之说在19世纪中叶传入中国。王韬、郑观应等早期改良派对此已有深刻认识:“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内可以无乱,外可以无侮,而国有若苞桑磐石焉。” 君民共治,互相制约,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之民无所积其怨”。 清朝后期,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接受了西方的民权和民主学说,如黄遵宪曾说:“取卢梭、孟德斯鸠之说读之,心志为之一变,知太平世必在民主。” 但是这些新的政治理论仅仅停留在思想的层面上,没有被拿来作为政治改革的指导思想。而当晚清之时,国势陵夷,举国汹汹,瓜分惨祸迫在眉睫,革命浪潮风起云涌,统治者在主权上也不得不作出让步以符合立宪政体的要求。考察各国政治大臣就已经看到了中国政治家国不分的特点,而相比之下,日本“凡与人民发达有直接关系之事,则移诸国家,而与天皇有直接关系之事,则归诸皇室。皇室、国家之划分,纯以责任为标准。” 这对当时的皇室可以说起到了启蒙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人民也拥有政治权利的观点被逐渐接受了,以后的政治讨论中人民权利和君民共主、君民共治的说法就不再有大逆不道的嫌疑了。
清末新政对于政治思想传播的意义不在于它说了什么,而在于它做了什么。新政对政治体制所进行的根本性变革意味着统治者对现代宪政和民权理论的默认,意味着承认了那些过去只能在私底下流传(更早一些甚至根本还没在中国出现)的政治思想的合法性。新政的实践加速了新思想的传播,怂恿甚至鼓励了对旧体制的质疑与批判。体制革命促进了思想革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些改革反而促成了王朝的灭亡”。
2.新的关于世界的观念和开放意识。几千年来,中国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整个天下除了中国这个文物之邦,就都是些化外蛮夷,对于外面发生的事情漠不关心。鸦片战争之后甚至还有朝廷重臣怀疑“美利坚”、“葡萄牙”等这些国名只是“英夷”编造出来欺吓中国的。随着新学的兴起和外国文化的传入,这种极端的无知状态得到了改善,人们逐渐认识到中国只不过是世界各个国家中的一个,并无什么特别之处。但还不止于此。由张之洞和刘坤一联名的著名的“江楚会奏”(1901年7月)指出:“民众之情感与三十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民众倾慕外国之富庶,鄙视中国之贫困。” 与外国的交往使得整个知识界对中外地位的看法在几十年中完全倒转了过来。中国落后而外国先进的观念迅速赢得了巨大的市场,一向自诩为首善之区的古老中国终于不得不“折节事夷”了。在上文所引述的材料中,“立宪国之公义”、“天下公例”等语多次出现,反映了当时士大夫的普遍想法:中国要想救亡图存,强国富民,就必须顺应世界潮流,改变抱残守缺、墨守成规的惯常做法而改弦更张,去追随“公义”,遵循“公例”。
向外国学习的想法导致了开放的意识。相对于明朝起绵延几百年的海禁政策,主动派遣留学生到国外学习的举动就显得格外意义重大。1906年,单单留日的学生人数就 “共达一万三四千或二万名之谱”。 如此众多的留学生归国之后,必将极大的影响整体国民的思想状况。
3.新词汇的输入。现代中国人学习古代汉语,钻研古代学术,所遇到的是一个与他平日所接触的截然不同的“话语系统”。不但文言与白话有很大的区别,大部分的基本词汇也都有不同的含义,更有着许许多多古汉语里根本没有的术语、概念。正是这些新输入的词汇和新思想一起,在绝大多数的领域里取代了旧的学术,终为人们习焉不察,成为日常的习惯用法。这个过程始于清末新政。
在新政之前,译书中的外国名词一般都由译者搜寻固有的中国词汇来表示。出色的翻译家严复的译著就是用中国语言表达外国思想的成功范例。林纾所翻译的外国小说也几乎可以当作中国书来读,因为这些小说的人名地名及日常用语都是充分中国化的。但是新政一开,向外国学习引进的风气大盛,翻译事业得到了迅疾的发展。梁启超说:“壬寅、癸卯间(1902-1903),译述之业特盛,定期出版杂志不下数十种。日本每一新书出,译者动辄数家,新思想之输入如火如荼矣。” 外国书多译自日本,是因为日文中大量使用汉字,许多外国名词已先有汉字(而非汉语)译法,可以直接因袭,省时省力。这种“梁启超式”的输入导致日文词汇占据了中国文字表达的大半江山。据《新政革命与日本》的研究,明治时期日本的法律术语,通过各种渠道原封不动地进入了中国语言,在现代哲学领域,中国人完全依靠日本借出的词语。 更有人认为,差不多中国所有文本上使用的基本词汇,都是来自日本的。无怪乎《中国人留学日本史》的作者实藤秀斋感叹:“现代的中国,要是不用日本词汇,便委实不能谈高深的学理。” 例如:服务、方针、解决、申请、想象、美术、抽象、同盟、现实、原则、科学、观念、政府、资本、商业等都是直接来自日文或由日文词汇改造而成。更有大量的中文词被赋予了与日文词相同的新的含义,如法律、封建、共和、经济、社会、思想、文学、政治等等。《中国人留学日本史》所给出的来自日语的现代汉语词汇表共有844个词, 几乎涵盖了一切领域。离开了这些词汇,中国人不但不能谈“高深的学理”,简直连日常交流都会发生致命障碍,不能开口说话了。
语言的改变导致的是远比社会变革更为深刻的变化。它使现代中国人如果不极其认真的学习古代汉语,就完全不能理解古代人的思想学术和他们的生活。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失败得如此迅速而彻底,不能不说与新词汇的大量输入和成功渗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先是新的思想连带着新的载体,后来是新的载体裹挟着新的思想,在民族危机的情况下乘虚而入,占据了中国人茫然无助的心灵。到现在为止中国人仍在承受着的“失语状态”就肇端于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些新的词语系统造成了新旧中国文化的断裂,也使得新旧两个中国判然分立。
五、结论:新典范何以成立?
1911年10月10日,宣统三年阴历8月27日,武昌起义爆发。接下来的几个月内,形势的迅速发展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大清帝国以最快的速度走向崩溃。清廷立即宣布实行宪政,并以英国宪法为蓝本,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君权几乎被限制到最低程度,试图以虚君共和换取革命的平息和皇位的巩固。但它失去人心已经太久。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宣告成立,2月12日,清廷下诏正式宣布退位。此时距离《九年筹备清单》所筹划的立宪日期——宣统九年——还有六个年头,距离《修正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所筹划的立宪日期——宣统六年——只有三个年头。
新政在形式上完结了,但是它的内容并没有到此为止。我们上文提到的新政所进行的体制革命和思想革命的成果绝大部分都被保留下来了。1911年以后的中国中央政府,都有宪法、议会、一个形式上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行政系统。民国政府还几乎完全继承了清末新政中编纂修订的法律体系。1911年以后的中国思想界,还在谈论新政所依据的那些政治原则,自觉或不自觉地去追随“世界潮流”,遵循“天下公例”,同时也被新政时引入的那一套话语体系所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三十年间,这些体制和思想曾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和冲淡,但最近二十年来,它们又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得到了承认与发扬。实际上,上个世纪的中国政治之所以看起来与以前是那样的不同,正是由于清末新政的原因。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对于新政的三类不同观点。显然作者同意第三种,即把新政作为一个足以划分两个时代的革命性事件。另外两种观点的缺陷可能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重视抽象的原则而不大考虑政治变革的可操作性。几乎从民国以来,革命就是最高的价值。为达到革命所要求的新的体系,不惜试图去推翻全部旧的体制。那些努力在旧体制之内进行修修补补改良的举动一概被视为保守和妥协。变革、变动、革命,一直未曾停止,往往是昨日的革命者今天就成了革命的对象,前段时间还称为激进的思想转眼就被讥为保守。在这种思想背景下,人们根本等不及做基础的工作,不考虑新体制建立的历史基础,不管有多大的可操作性,总之新的就是好的。我们试看康有为与维新派官员王照的一段对话:
戊戌年,余(王照)与老康讲论,即言“……我看止有尽力多立学堂,渐渐扩充,风气一天天的转变,再行一切新政。”老康说:“列强瓜分就在近前,你这条道如何来得及?”
这段言论可以代表近代革命者的通常想法。到了后来,就连这种讨论也不见了,革命成了当然的价值,人们再也不提出质疑了。这种思想潮流对历史研究的影响,就在于重原则不重操作,重结果不重过程。在政治学的角度看,从君主专制转为君主立宪的意义当然要远远大于君主立宪转为民主共和,但是仅仅因为君主立宪保存了帝制的形式,遂被认为是一种四不象的东西。
另一个问题就是不允许任何的妥协与从长计议。现在来看清廷公布的《九年预备清单》,它所筹划的事项是比较完备的。《清单》规定应办之事九年共计九十二项,而且都是涉及到政治体制和社会变革的重大事项,最多的两年每年达到了十四条。每条都规定了办理此项事务的机构或官员。在九年之中建立宪政,固然是参考了明治维新的进程,但放到中国的当时状况来看,不但不“保守”,反而是一个相当激进大胆的计划。我们仅以它在教育方面的计划为例:第一年,编辑简易识字课本,编辑国民必读课本。学部办。第二年,颁布简易识字课本,创设厅州县简易识字学塾。学部、各省督抚同办。第三年,推广厅州县简易识字学塾。学部、各省督抚同办。第四年,创设乡镇简易识字学塾。学部、各省督抚同办。第五年,推广乡镇简易识字学塾。学部、各省督抚同办。第七年,人民识字者,须得百分之一。第八年,人民识字者,须得五十分之一。第九年,人民识字者,须得二十分之一。 几乎每年都要取得很大的进展,最后三年国民识字率还要“一年翻一番”,已经是太过冒进了。可是在革命思想的指导之下,还是指斥新政“拖延时间”,殊难理解。在一个君主专制的帝国之内办宪政,当然不可能没有旧制度的遗留,过渡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许多问题,但这些都不应该作为否定行政的理由,因为新政治体系的树立毕竟还是要靠一件事一件事地去做,高喊口号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2.重视当事人的主观意识而不大考虑客观的历史后果。新政是由统治者进行的,它的首要考虑当然是如何保住自己地位的安全。对于社会而言,只要他的所作所为有利于推动发展,有利于增加人民福利就足够了,而不必强求政治家的道德立场,做过多的诛心之论。
本文所使用的分析工具是典范的概念,它要求观察者站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段之外考察某一事件对整个历史进程的影响,也就是说,要更多地使用通史的视角,因而不必考虑树立起这个典范的人们所想要达到的真实目的。将清末宪政的努力称作“假宪政”的观点固然敏锐地捕捉到了当时清廷的真实想法,但它也因此而忽略了另一种真实,即新政的客观历史地位。
本文所研究的是政治史。研究思想史的学者们当然可以说:“从清朝末年到民国初年,我们发现政治现实没有一个值得维持的现状……中国在现实上找不到一个体制、系统,可以使大家安定下来。” 这是从人们的想法立论,但是我们在百年之外回首历史,就会惊奇的发现,如果把“1910年中国的思想和体制与1925年的,以至今天中国相比较,就会发现基本的连续性,它们同属于相同的现实序列;另一方面,如果把1910年和1898年年初相比,人们发现,在思想和体制两大领域都明显的彼此分离,而且越离越远。” 人们的思想囿于他们的现实和历史视野,没有看到新政的典范意义,但是他们的活动和思想,却身不由己地被限制在了新政所引起的革命范围之内。
现在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结论了。在上个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间,由于清朝政府被迫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旧的政治体制嘎然而止,新的国家形式灿然新生,在所有的重大方面永久而根本地改变了中国人的社会和私人生活。如果我们不以情绪代替理性,不以成败评定英雄,就必须承认,正是清末新政,一次“静悄悄”的改革运动,而不是后来杀声震天、血流满地的历次所谓革命,全面、深刻、有效,而且是不可逆转地将中国带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作者:春睡堂主 回复日期:2002-5-23 23:58:37
不好意思,太长了,浪费大家的眼力
而且注释我也不知道怎么弄进去
作者:牛二 回复日期:2002-5-23 23:59:16
引用怎么没有注明?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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