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谢谢英子在楼下帖出了《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详细内容。这样大家可以看到,在1907年版的国际战争法中 ,没有关于发动战争犯罪,即所谓“破坏和平罪”的罪名。发动战争犯罪的“破坏和平罪(Crimes against Peace)”,是1945年6月,美苏英法4国在英国伦敦召开关于审判战犯问题的伦敦会议,才确定下来的战争犯罪。而东条英机等人在1941年发动战争的时候,世界上还没有“破坏和平罪”这个罪名呢。因此从纯法律的角度来看,“破坏和平罪”是“事后法”,给东条英机等人以“事后法”判刑,是有不公平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