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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法庭和法官--和鲁大人交流意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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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规、法庭和法官--和鲁大人交流意见之一
所跟贴
法规、法庭和法官--和鲁大人交流意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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邋遢道士
- (1660 Byte) 2005-4-01 周五, 下午11:12
(1298 reads)
邋遢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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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6217
经验值: 18456
标题:
关于网友法庭的“解释权”--和鲁大人交流意见之二
(494 reads)
时间:
2005-4-02 周六, 上午10:07
作者:
邋遢道士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网友法庭的“解释权”--和鲁大人交流意见之二
邋遢道士
关于第二论题,即“删帖案”的涵义是否有宽狭的解读余地?是的话,伸缩的空间有无极限?极限何在?
这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老道觉得坛规所规范的“删帖案”涵义应该尽量明确。因为它牵涉到两个层面:首先是当值斑竹面对涉嫌帖时所必须当机立断的依据;其次才是发生“纠纷”而导致申诉时的法庭裁决依据。
从海纳百川的“宽容”立场、甚至所谓言论自由的角度看,最基本的原则应该是尽量把删帖的尺度降低的。换句话说,能够不删的帖子应该尽量不删。
老道赞同这个“宽容”的出发点,但是有一个附带条件却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在这个宽容前提下所订立的删帖准则,不应当同时又给与更宽的解读余地。不然的话,“网氓”打边球或钻空子的捣乱机会就更严重,义务斑竹以及担任法官或陪审员的网友负担就会更沉重。
应该指出,绝大多数的网友都肯保持文明守则,是不会触犯“必删帖”所规定的“禁制”的。只有非常少数的“网氓”才是坛规中的适用对象。可见,越是明确的坛规就越是用不着更大或更宽的解读伸缩空间。
老鲁似乎忽略了上述的考虑,有的人他可能会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和“审讯之前,被告假定无罪”的司法原则去看待这个论题。老道当然不会否定这些原则;只是认为这两个原则并不适用于坛规条文的解读或运用上。由于条文的宽严仍然适用于全体的网友,照旧符合“人人平等”的原则。实际上,如果容许斑竹或法庭有太大的解读余地,反而更容易出现对待某甲从宽,对待某乙从严的“不平等”的情况。(这也正是老道建议在此后的坛规修改中尽量减少执法者或司法者“人治”漏洞的本意。)“无罪假定”是审理上的关键,和是否“受理”的考虑并无直接的联系。
老鲁和老道之间还存在一个关于法规解释权有无极限的不同理解。
很抱歉,老道不得不重复昨天晚上说过的话。那就是:
老鲁所指出的,“法庭是法律的唯一权威解释机关”这一句话,在现实世界里确是普遍被接受的。但是,在网友虚拟法庭这种试验性的初阶段结构里,老道却觉得它缺乏可行的现实基础。
理由是:
一来法规尚未成熟;(有些文字不够明确,潜存的漏洞不少)
二来实践过程仍然非常短暂;
三来它的适用范围还是十分模糊、而且有限。
实际上,目前网友法庭能够做得到的不外是尽量按照现有的坛规、继续“试验”而已。
关于坛规的“解释”权问题,老道和老鲁还存有一点差岐:法官的解释权有无特指的适用范围。
根据现实生活上的认识,老鲁显然认为法庭具有“唯一权威”的地位;老道不敢肯定“虚拟法庭”也享有类似的权限。
理由有三:
1、虚拟法庭的“虚拟”本质否定了它不具备真实世界法庭所拥有的必需环境和现实条件;
2、网络论坛的网民并不等同于现实社会的“公民或市民”;至少在网名和真人的识别上,还存在无法等同的验证基础;
3、试验过程中的“法庭”必需容许一定的发展“期间”和循序渐进的经验累积。
此外,老道还注意到目前坛规中并无“虚拟法官”有权解释庭规的明确条款,能够引用为“授权”文字的只在“小额法庭”条款中,
“七、小额法庭”六条庭规的第六条出现:
“(六)小额法庭的其他实施细节由法官参照网友虚拟法庭原则办理。”
老道已经指出,这是虚拟法庭规则本身所涉及的具体程序部分,而且是必须“参照虚拟法庭原则办理”的。
当然,换另一位法官,他或她也许会将这条规定的“意思”断定为法官具有“解释虚拟法庭原则”的涵义。如果这样的“解读”能够被接受的话,它的必然后果将是授予法官随意解释庭规(甚至坛规)的尚方宝剑,在目前的法官任命尚未定型的过渡期间,老道认为它是害处大于益处、暂时应该避免的。
还应该指出,法庭规则的母法是《论坛规则》,任何针对庭规的“解释”显然是不能独立于坛规之外的。这是老道觉得老鲁的下列两点意见值得商榷的原因。
老鲁在通信中提出的两点意见是:
1)《海纳百川虚拟法庭规则》没有说其他申诉请求“不可以”被受理。
2)“删帖”不光指斑竹删除有争议的帖子,也指没有删除但按规定涉嫌删除的帖子。
老道觉得,没有说其他申诉请求“不可以”被受理就是“可以” 受理的论点,实在很难接受。因为世界上并没有无所不包的法规,如果法规中“没有说”的就表示是“应该执行”的,那行得通吗?
网友法庭“没有说不可以申诉”的案子可能是无穷无尽的,此例一开,岂非为某些蓄意捣乱的敌对分子,准备了一个非常轻易的、瘫痪论坛的、无休无止的申诉先例吗?
同样的推论,“删帖”不光指斑竹删除有争议的帖子,也指没有删除但按规定涉嫌删除的帖子,这种解释如果也可以成立的话,斑竹和法庭还有宁日吗?
毋庸讳言,老道的这种考虑很可能是过分拘谨的,但却绝对不是出自逃避责任或脱离原则的胆怯。
除非有那位网友能提出更合情合理的具体意见,老道建议董事会认真参考这次讨论的双方意见,就法官与法庭的法规解释权问题,做出最明晰的规定。
(老道将于第三帖讨论“鲁肃方案”)
作者:
邋遢道士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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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法道,道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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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法庭仲裁方案”--和鲁大人交流意见之三(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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邋遢道士
- (1370 Byte) 2005-4-02 周六, 下午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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