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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法庭和法官--和鲁大人交流意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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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法庭和法官--和鲁大人交流意见之一
邋遢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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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6217
经验值: 18456
标题:
法规、法庭和法官--和鲁大人交流意见之一
(1296 reads)
时间:
2005-4-01 周五, 下午11:12
作者:
邋遢道士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规、法庭和法官--和鲁大人交流意见之一
邋遢道士
非常高兴有机会和鲁肃大人就本坛的法规、法庭、以及法官的权限交换意见。
必须预先说明,鲁大人和老道都担任过本坛的法官,但是这一次的沟通却是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发言的。因此,老道乃参照鲁大人和老二的对话,称呼鲁大人为老鲁,老道当然指的是邋遢老道本人。
老鲁已经在昨天晚上公布了一些公务通信(#592704号帖)。这些信件的内容是引起我们重视有关问题的背景。
在昨天晚上的短暂对话中,网友们都可以领会到在针对法规的解释、法庭的审理范围,以及法官的权限方面,我们两人有一些不一致的看法。老道相信,通过公开讨论的方式,任何导致不同见解的客观因素应该都能够消除。
应该强调,这次讨论并不针对任何个别网友或具体的争议帖;想沟通的是:在本坛目前的法规框架下,网友法庭以及法官与陪审团如何发挥更有效的司法、仲裁功能。
老道认为下列的重点论题有待澄清:(请老鲁补充或修正)
一、法官应该受理哪些申诉案?如果法官无法取得一致的认识,应该怎么办?
二、“删帖案”的涵义是否有宽狭的解读余地?是的话,伸缩的空间有无极限?极限何在?
三、法庭能不能发挥某一“多赢”的仲裁(或劝告、呼吁等)功能?(也就是老道最希望大家讨论的“鲁肃方案”。)
老道的看法打算分述如下:
关于第一论题,老鲁认为受理的范围可以让法官全权决定,他的意见是从“法官具有法律解释权”的观念为基础的。
老道比较保守,认为海川法庭是处于初期发展过程中的虚拟法庭,尚未具备比拟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实践上的理想条件;主张暂时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笨拙办法,尽量按照现有的《论坛规则》处理申诉案的“受理”范围。
因为两人的基本出发点不同,看待论题的角度和焦点自然不会一致。
老道不愿意逾越现有《海川法庭规则》中有关受理案件的明文规定。即:庭规第二条款,“申诉和立案”文字中所列出的,“法官受理按下列原则”:
(1) 删帖案
(1.1)1000字以下的贴子,不予讨论。
(1.2)必删贴不予讨论。该贴是否必删贴由法官根据坛规决定;
(1.3)酌删贴中,法官认为原告的陈述有合理之处。
(1.4)涉嫌违反所在国法律的帖子,不予讨论。
(1.5)涉及网友隐私的帖子,不予讨论。
(2)封名案,除下述情况外,可以申述。
(2.1) 被封网友有任一其它网名没被封,不予讨论。
(2.2)涉嫌违反所在国法律被封名,不予讨论。
(2.3)涉及网友个人隐私的被封名,不予讨论。
换言之,法官可以受理的案件限于(1)删帖案和(2)封名案。
此外,老鲁在他的通信中还提出另外两点:
1)《海纳百川虚拟法庭规则》没有说其他申诉请求“不可以”被受理。
2)“删帖”不光指斑竹删除有争议的帖子,也指没有删除但按规定涉嫌删除的帖子。
老道认为这是关于“解释”方面的伸缩范围问题,可以留在第二论题中讨论。
那么,如果我们在这次讨论中不能取得“共识”的话,应该怎么办呢?
老道觉得可以采取三种办法:
(1)留给本坛的“立法”当局--董事会去处理;董事会处理之前,虚拟法庭暂停运作;
(2)采集其他网友们的意见,请董事会在论坛规则或法庭规则上尽快作出更明确的修正;
(3)暂时由在职法官针对个别申诉,全权定夺。
希望老鲁补充或纠正上述的意见。也希望老鲁提出他能够接受的任何讨论方式或论题的次序。
其他两个论题,老道将在第二、第三讨论帖里申述。
必须声明,老道欢迎其他有兴趣的网友积极参与讨论,提供任何建设性的见解。如果有人想趁机纠缠捣乱,老道绝不理睬。
老道在此对老鲁的文明风范和严谨态度表致钦敬。
作者:
邋遢道士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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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法道,道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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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友法庭的“解释权”--和鲁大人交流意见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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邋遢道士
- (2116 Byte) 2005-4-02 周六, 上午10:07
(494 reads)
“另类法庭仲裁方案”--和鲁大人交流意见之三(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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邋遢道士
- (1370 Byte) 2005-4-02 周六, 下午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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