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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美国法律为何要给一个已结新欢的前夫结束前妻生命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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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美国法律为何要给一个已结新欢的前夫结束前妻生命的权力? -- Anonymous - (0 Byte) 2005-3-27 周日, 上午4:59 (245 reads) |
南京老右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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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佛州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木有能力选择死亡时(诸如植物人),
夫妻另一方可以代为执行。其次是子女,在后是父母。
个人赶脚不大合理。即使是按顺序,也应将父母排在前面。配
偶之间会涉及很多利益,除了财产还可能有相互厌倦、第3者
等一系列矛盾冲突。
看样子迈克仍是特瑞的丈夫,否则他怎么会有监护权和代为执
行权(选择死亡)?
还有,米国既然司法独立,为什么总统和国会可以对此实行干
预(尽管干预木有奏效)?
上午和几位米国朋友出去蹭饭,主要话题就是特瑞。据说明天
纽约的天主大教堂(圣派崔克)将为特瑞作祈祷。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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