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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认为,英子的理由不充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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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认为,英子的理由不充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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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我认为,英子的理由不充份,不成立 (476 reads)      时间: 2004-12-24 周五, 上午10:0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英子提到她赞成杀经济犯的三个理由:

1,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规定不可以死刑,也没有明确经济犯
罪不适用死刑.而联合国公约给判处死刑下的限制定义“不能超过具有致命的或者其
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更进一步明确了除剥夺人的生命以外的重大刑事犯
罪也可以处以死刑。”

我的问题:.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的执行情况?人大通
过否?好象秦华孙在联合国代表中国接受这个条约,但最后并无通过?如果没通过,
那么,在中国执行刑法,根本不管什么联合国国际公约。中国即使同国际法接轨,
也没同这一条款接轨。如果通过,中国在执法中,有太多的案例,根本不理会这个
条约,因此,拿这个条约当理由,非常牵强。


“2,,经济犯罪虽不具有暴力性,但其造成的恶果某种程度上而言,远远大于暴力犯所
造成的后果.”

你应该说,“某些经济犯罪”造成的恶果,可能“远远大于”暴力犯罪后果,不能
一概而论。另外,你如何比较“恶果”?我们看具体案例,周正义判了三年。
那么,他太太毛玉苹,造成的恶果如何?远远大于她老公?还是小于?云儿说,
“七千块一条命”,那么,毛诈骗五银行8千9百万,应该偿几条命?再看,如果当
官的经济决策失误,造成大饥荒,这恶果更重,该偿还几条命?马向东澳门赌博,
输了百万千万,掉了脑袋,可他支持了澳门赌业,才有今日胡总所见到的繁荣昌盛。
你说他的“恶果”要比抢劫杀人的歹徒大?我觉得,拿不杀人犯造成的“后果”,
同杀人犯造成的后果比,完全同青菜萝卜之比有得一拼。


“3,现阶段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符合中国国情,我们国家目前的政治制度极不完善,权
力太过于集中,我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权力,掌握权力的官员容易实施或配合实施经
济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群众带来巨大损害.而只有死刑才可以作为制度完善前的替代
品,从而起到威慑和制衡作用.”

中国就是用这样的理由和“国情”,来拒绝实行联合国某些公民权利和政治公约的。
我认为,正是因为“政治制度机不完善,权利太过集中,老百姓无法有效监督权利,”
我们才反对把没有人命的犯人,判处死刑。因为,只有在这种权力架构下,才更容
易“草菅人命”,才更容易“狼吃羊”,才更容易“有车杀无车”。
你同和合反对“严打”,你们反对的只是83年老邓提出的有形严打,其实,在人治
的情况下,严打何时何地不能再度发生呢?每次草菅人命,都是一种真正意义上名
符其实的“严打”。你们为什么反到“拥护”呢?

说到:“给国家和群众带来巨大损害.而只有死刑才可以作为制度完善前的替代品,从
而起到威慑和制衡作用.”,我要举赖昌星例子。(老右也听着点)。按照你的逻辑,
老赖必死无疑,对吧?连案子中的杨前线都死了,老赖能不死?既然要死,
为何老朱要放话,老赖可不死?这都是哪里的道理?到底按不按法律办事?哪条法
律规定行政领导人可以越过法庭宣布某个“人犯”(注意不是犯人)可以不死?
就是法庭也无权在审理之前判处某“犯”死与不死。不是吗?

人头不是韭菜,割了还会再长。在人治情况下,如果不能立法规定不杀人犯不死,
那么,人头,在某些人眼里,就是韭菜。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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