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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回云儿网友 (621 reads)      时间: 2004-12-24 周五, 上午8:0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看了云儿网友的新贴,我想再回几句.

首先云儿网友把我昨天文章中不赞成马上取消死刑的一个非关键理由(但我也认为是个重要理由之一),当作了我支持死刑的主要理由.那就是监狱容量问题.

在昨天的贴子里,我主要阐述了现阶段我不赞同立刻取消对经济犯采取死刑的关键理由是1,它首先没有违反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目前还不符合中国国情.

云儿网友提到,联合国于1996年通过决议,将上述第6款中的“最严重的罪行”,限定为“不能超过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的范围.

在这里,云儿网友认为,这实际上是要求将死刑限定在“造成致命后果或严重生命威胁”的犯罪行为上,但我们不妨再来仔细分析一下上述的这个限定,所谓“不能超过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在这句话里,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即“具有致命的”和“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而前半句可以认可为云儿所提的属于“造成致命后果或严重生命威胁”的犯罪行为.那后半句我认为就不能那么简单推理了.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很多(具体多少,我记不住了).但在这么多国家里,各国国情不尽相同,由此推论“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这后半句话在不同国家就有不同的认同标准.你联合国公约既然有这个规定,并且没有明确指明哪些才属于“极其严重的后果的”,就表明了我们可以按不同国家的标准去认定它.这就是我昨天贴子的核心所在.

在中国,由于制度上和别国的差异,许多经济犯罪确确实实给我们国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的”,这是不争的事实,具体例子我现在不展开讲了.

我并非是死刑的强烈拥护者,但我却反对在现阶段立即废除对经济犯的死刑,云儿网友认为应该对经济犯罪中那些不带暴力性、不造成致命后果或致命威胁的犯罪行为,废除死刑.但实际情况我昨天已经提到,一些经济犯罪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不是血淋淋的,但它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更大,杀人于无形.在这里我们绝不能以其犯罪手段是暴力或非暴力来作为是否适用死刑的标准.

西欧也好,加拿大也罢.他们毕竟不是中国,就拿我所居住的国家来看,它没有死刑(甚至对普通刑事案的量刑都相当轻),但这个国家的犯罪率却出奇的低,难道这也是我们中国可以仿效的吗?

我们不能什么问题都脱离中国的具体实际,一拿出来就和发达国家比,而忘却了我们是活在现实的中国.为什么在我们的国民素质,我们的政治制度,我们的法治还差人家十万八千里的时候,却要把死刑的废除拿出来和发达国家去作比较,这难道就是代表了先进吗?

云儿网友提到,“有些网友追着问我反对死刑的理由。其实我们首先应当问的是,支持死刑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支持死刑的理由都不成立,那么,就不应当有死刑。”

在这里我就把我认为的理由再重复一遍.

1,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规定不可以死刑,也没有明确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而联合国公约给判处死刑下的限制定义“不能超过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更进一步明确了除剥夺人的生命以外的重大刑事犯罪也可以处以死刑.

2,,经济犯罪虽不具有暴力性,但其造成的恶果某种程度上而言,远远大于暴力犯所造成的后果.

3,现阶段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符合中国国情,我们国家目前的政治制度极不完善,权力太过于集中,我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权力,掌握权力的官员容易实施或配合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群众带来巨大损害.而只有死刑才可以作为制度完善前的替代品,从而起到威慑和制衡作用.

至于云儿网友提到的“人不是上帝,免不了犯错,再完美的司法体系,都无法完全排除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尤其在中国,上报死刑案件的改判率达到三分之一,可见误判几率之大。然而人头不是韭菜,砍了不能复生。死刑是不可救赎的。杀人杀错,那就再也无法挽回了。 ”我一直认为在目前的中国,对死刑要采取“不可不杀,不可多杀,不可错杀”这“三不”方针,要最大程度的避免错杀.“而死刑案件的改判率达到三分之一”则更好的说明我们国家的高级法院现在对死刑还是采取更为严谨的态度,一审法院按刑法规定可判死刑的案例,到了终审法院都尽量改判.但这不是说一审法院在错判,而是表明了我们高等审判机关在对死刑这一终极刑罚的适用上越来越谨慎.

最后简单说几句监狱容量的问题,云儿网友把我们国家的监狱制度理解为全国一盘棋统抓,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我们国家的监狱还是以各地财政分包解决的,发达地区关多几个人问题不大,但相对于贫困地区而言,财政压力是会比较明显的,而贫困地区发案率较高,量刑也较发达地区较重,在那种情况下,监狱容量问题已经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我以前在国土局就曾经批过不下5个监狱的拓展建设用地,知道他们其中的问题症结.当然监狱容量问题我是相对于整个死刑的废除问题,而非只是经济犯的死刑废除问题.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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