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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还共产党『民主』招牌,为 DEMOCRACY 恢复『民权』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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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还共产党『民主』招牌,为 DEMOCRACY 恢复『民权』老字号   
所跟贴 还共产党『民主』招牌,为 DEMOCRACY 恢复『民权』老字号 -- 即兴 - (5109 Byte) 2004-7-29 周四, 上午10:45 (677 reads)
张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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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观念的进化:由人民到公民 (ZT) 再论人民与公民 (ZT) (278 reads)      时间: 2004-7-29 周四, 下午3:0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观念的进化:由人民到公民

熊易寒(复旦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2003级硕士研究生)
2004-5-29 2:15:33 政治学研究网 www.pssw.net

如果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向我们展示了人民的伟大力量,而“文化大革命”让我们见识了人民的愚昧与狂热,那么孙志刚的死则让我们看到了人民主权下个人的虚弱无力——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最不可轻视小人物的命运。这就是我之所以把这个“小人物”与上述大事件相提并论的原因。现在也许是该要终结“人民的神话”的时候了。让我们做一个平凡但有尊严的公民吧!


在我国的法律文本、官方文件和政治理论课教材中,“人民”无疑是使用最为频繁的词汇之一。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人民”或许不仅仅是一个字眼,而且还有着神圣的内涵,代表着正义与力量,至高无上,无私无畏,全知全能。然而,正因为其神圣,这一概念也就日益远离了寻常百姓的生活,毕竟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是世俗的,与神圣不搭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公民”也许是比“人民”更具意义和更为有效的概念。

首先,虽然二者都是抽象概念,但“人民”是一个集体名词,任何一个单独的个体都无法称为人民,而只是人民中(微不足道)的一份子,于是极有可能出现“人民缺位”的局面;相反,“公民”则可以具体化,其资格、权利和义务都是明确规定好的,有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障——只要符合宪法的规定,每个人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一个公民!”简言之,“人民”对应的是一个整体,而“公民”可以具体落实到个体层面。进一步说,尽管两个概念都抽空了个人,但在“公民”的概念里,个人只是被转化为一种法权身份,这种身份尽管是单一的、千人一面的,但却有助于个性的保留和发展,因为个性受到来自法律的普遍化的保护——在清一色的“制服”里依然是鲜活的血肉之躯;而在“人民”这一概念中,个人被彻底地淹没在茫茫人海中,人与人的差别就像是两滴水之间的差别,而差异的消失也就使共性不再成为可能,人们在丧失“小我”的同时却又找不到“大我”,“我”与“人民”之间不是一种归属感而是深深的隔阂。

其次,人民的概念具有强烈的感情和道义色彩,而公民的概念则是道德中性的,更为客观。依笔者愚见,国家无权对其治下的任何人做出负面的道德判断,国家对道德的干涉充其量只能是对道德高尚者进行表彰,而不能对其所认定的道德低下者进行惩罚或者予以歧视,即便是对触犯法律的人,也要保障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惩处之外不得有任何歧视;否则就很可能导致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以“人民”或其它堂而皇之的名义压制、剥夺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此外,在资格的确认上,二者也存在主客观性上的分野:是不是人民往往是由国家(政府)根据其政治表现来认定,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这样便极有可能把对政府或政策持有异议的人从人民的范畴中剔除出去;而公民的确认则非常简单,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行,是自动认定的,因而具有客观性。显而易见,后者与前者相比具有程序上的正当性。前者由特殊性法则决定,后者由普遍性法则决定,更符合平等之精义。

最后,“人民”是革命逻辑的产物,“公民”是宪政逻辑的结果。因为要革命就要首先划分敌友,所以必须在人民与反动派、阶级敌人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界限,你死我活、势不两立;革命要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就必须赋予人民以正义和至善的内涵。而在宪政国家,国家必须对一切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只有当其违反法律时,才可以加以制裁;换句话说,国家必须是中立的,不偏不倚的,摆出一副凌驾于个人、阶级和利益集团之上的超越者姿态。在革命时期,提出“人民”的口号是必要的,而“公民”恰恰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公民”是以承认现有政权合法性为前提的,此时“人民”是作为“公民”的替代品、以颠覆者的面目出现的。而在革命结束之后,“人民”概念就不再那么适用了,因为它潜在地蕴含了这样一个前提:有一部分社会成员是坏的,处于人民的对立面。借用一个法律术语,这是有罪推定。由此得出的合理推论就是:必须对这些人(敌人)实行专政。那么这项工作由谁来做呢?当然是国家,因为只有国家才有权力和能力这么做。因此只要国家认定某些人属于专政对象,国家就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其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这样一来,有谁能够保证国家不会凭借这种专横权力来侵害民众呢?又有谁能够阻止国家这么做呢?

可见,“人民”与“公民”两个概念之间不仅存在着差异,而且还暗含着紧张:人民很容易向公民的对立面——臣民——转化。人民与臣民看似天壤之别,其实仅有一步之遥,如果没有公民文化的支撑,人民在精神状态上也就与臣民无异;如果没有法律和公民社会自组织力量的保护,国家就可以轻易地将人民置于臣民的地位。造成这种紧张关系的根源在于:“人民”与“公民”虽只一字之别,但各自所体现的观念却截然相反。一个是集体至上论,一个是个人权利观。当个体走向虚无,集体也就成为再空洞不过的话语,甚至可能沦为少数人用以宰控他人命运和实现个人私利的尚方宝剑——毕竟不是任何人都有权运用集体(人民)的名义。只要我们的“人民”依然习惯于把自己看成一个自然人,而不是从公民的角度来考量自己的社会角色,只要我们的法律依然只是在捍卫抽象的“人民”,而不把公民的权利精确化并提供有效的保护,那么我们的“人民”就无法真正成为这个国家的主人。

补充一句:公民、公民文化和公民社会这三者是共生的,公民文化是公民社会的内在精神,公民社会是公民文化的外在形态,而只有在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中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民。遗憾的是,在我国还没有形成这种理想的社会生态,而要实现这种生态,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把自己当成一个公民,要有勇气把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变成现实,同时恪守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成为真正的公民之前,我们先要有成为公民的欲望和意志。你只有自己把自己当作公民,别人(包括国家)才会把你当作公民!不能想象一个国家会把具有臣民心态的民众视为公民!

当前我国正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如何从深具臣民文化和革命文化传统的土壤中培育出符合宪政和法治要求的公民文化,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公民文化的确立绝不只是换个说法这么简单,但我们不妨先从“人民”这个称谓上入手,强化人们的公民角色认同,同时也强化政府对公民负责、为公民服务的理念,这样也就为公民文化提供了生长的空间。当“公民”从日常用语转变为人们的一种思维方式,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成为大众常识的时候,我们的公民文化也就水到渠成了。由“人民”到“公民”的观念进化,或许就是中国走向政治文明的一个先声吧!


(本文来源:由作者惠寄,本文原载《书屋》2004年第5期,如果您有关于此文的著作权或版权的争议请与本站联系,谢谢您的合作)
(发布人:郭中军)

from:

http://www.pssw.net/essays.asp?id=284


再论人民与公民

熊易寒


拙文《观念的进化:从人民到公民》(载《书屋》2004年第5期)完稿迄今已有将近四个月了,当时一气呵成,自以为有理有据,无懈可击,欣欣然投了稿,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也就告一段落了。直到文章侥幸发表,这才逼得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问题——作品一旦公开,就不能当是泼出去的水,须有对读者负责的态度。经过半个多月的思索,我发现自己在对基本概念的理解上存在偏差:低估了“人民”这一概念的价值。这个概念尽管有其局限性,但不可能被完全替代,至少在主权归属上,公民无法取代人民。故此,笔者才不揣冒昧自说自话,对旧作进行一番检讨与修正。

“解铃还需系铃人”,要纠正概念认识上的偏颇,有必要对“人民”与“公民”进行再定位:

第一,人民对应主权,公民对应权利,二者是互补的关系,而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当“人民”成为压倒性的话语霸权时,公民权利就岌岌可危了。毕竟人民主权在现实中更多地表现为国家主权,而作为人民代理人的国家跟人民并不是同一的,它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和偏好,这就为国家的自利与专断埋下了伏笔。但是,如果只讲公民,不提人民,那么主权将栖身何处?不仅单个的公民无力担当这一“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就连声势浩大的公民社会似乎也难以担此重任,因为主权的纯粹性(对内最高,对外独立,不可分割,不可转让)要求其承载者是一个匀质的整体,而公民社会是由形形色色的利益团体、民间组织组成的,这些组织和团体往往是彼此冲突的。倘若以公民社会为主权者,那么国家非四分五裂不可。“人民”的抽象性、匀质性和整体性决定了它是主权的最佳载体。但是这样一来,人民主权岂不成了一个虚幻镜像了吗?不错,人民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想像的共同性”,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很难成为一个政治实体。根据奥尔森的理论,集体行动的产生需要满足两个先决条件:其一,集体成员的人数足够少;其二,存在某种迫使或诱使个人努力谋取集体利益的激励机制。然而,人民恐怕是一国范围内最大的群体了,在人民内部也显然缺少有效遏制“搭便车”现象的激励机制,如此一来,人民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那么何不干脆只讲国家主权,将主权的“终身”彻底托付给国家?此事万万不可,因为主权在民的原则为人民反抗暴政预留了合法性空间。

第二,人民主权必须以公民权利为前提和基础。首先,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石的现代主权学说认为,主权乃是由一国之民众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的,权利是先天的或自然的,主权由权利派生而来,后者是前者的质料。虽然这里所规范的是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但对于我们思考人民与公民的关系不无启发意义。因为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跟国家具有相似的性质,二者都是集体,相对于公民而言都是“他者”,是外在于自我的力量,因此即便是人民也不可囊括公民的一切权利,否则便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只有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主权才不至于成为一个祸害。其次,人民主权类似季卫东先生所说的“法律上的假想现实”,而欲使现实世界尽可能接近这一假想,惟一的办法就是彰显公民权利。公民权利说到底是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的人权,不能想像连基本人权都缺乏保障的人居然可以称为国家的主人!有理由相信,能够掌握主权的人民必然是一个公民的共同体。

充分肯定“人民”这一概念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可以抹杀它的内在缺陷。在这个问题上,我依然坚持《观念》一文中的基本观点。

最后,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概括我现在的观点与过去有何不同的话,那么我要说:观念的进化不是以公民取代人民,而是让人民成为公民的共同体。

from:
http://www.housebook.com.cn/200407/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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