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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共特”显然是一个贬称,和“恐怖分子”一样FBI不喜欢,所以老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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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共特”显然是一个贬称,和“恐怖分子”一样FBI不喜欢,所以老芦违规^-^   
所跟贴 我知道知道,为此还写了小说“随便的天空”呢,遮莫你没看?NND,光顾打架了,应该 -- 芦笛 - (370 Byte) 2004-5-25 周二, 上午2:00 (84 reads)
安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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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787

经验值: 0


文章标题: 我觉得你这倒不是胡闹,而是指出了某些迷信“法制”者的一个误区--- (80 reads)      时间: 2004-5-25 周二, 上午2:09

作者:安魂曲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那就是:只懂得从法律条文上去僵硬理解,却偏偏忘记了法律的“立法原意”。

普通法(自然法)强调法律的来源是上帝、是天赋人权。。。所以解决这一问题时,就相信陪审团对法律原意的自由心证,更强调过往判例。

而大陆法则认为法律条文本身是可以被精确“司法解释”的----但它也承认法律条文的不足,因此赋予“司法解释”和法律一样的地位。

所以,要解决你这次挑战坛规的悖论,牵涉到本坛坛规究竟采用那个法律体系的问题---如果是自然法,那么有必要探寻立法原意,确定判例;如果是大陆法,则必须由坛方作出司法解释、随时补充进入坛规,不可能一本坛规走天下。

作者:安魂曲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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