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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特”显然是一个贬称,和“恐怖分子”一样FBI不喜欢,所以老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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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共特”显然是一个贬称,和“恐怖分子”一样FBI不喜欢,所以老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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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知道,为此还写了小说“随便的天空”呢,遮莫你没看?NND,光顾打架了,应该
--
芦笛
- (370 Byte) 2004-5-25 周二, 上午2:00
(84 reads)
安魂曲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787
经验值: 0
标题:
我觉得你这倒不是胡闹,而是指出了某些迷信“法制”者的一个误区---
(80 reads)
时间:
2004-5-25 周二, 上午2:09
作者:
安魂曲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那就是:只懂得从法律条文上去僵硬理解,却偏偏忘记了法律的“立法原意”。
普通法(自然法)强调法律的来源是上帝、是天赋人权。。。所以解决这一问题时,就相信陪审团对法律原意的自由心证,更强调过往判例。
而大陆法则认为法律条文本身是可以被精确“司法解释”的----但它也承认法律条文的不足,因此赋予“司法解释”和法律一样的地位。
所以,要解决你这次挑战坛规的悖论,牵涉到本坛坛规究竟采用那个法律体系的问题---如果是自然法,那么有必要探寻立法原意,确定判例;如果是大陆法,则必须由坛方作出司法解释、随时补充进入坛规,不可能一本坛规走天下。
作者:
安魂曲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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