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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怂容执法部门法外用权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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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怂容执法部门法外用权是非常危险的   
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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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怂容执法部门法外用权是非常危险的 (1100 reads)      时间: 2002-3-26 周二, 下午9:5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怂容执法部门法外用权是非常危险的



包谷



我有时候忍不住好奇心地揣测,到底是什么动机,让我的老朋友,著名公平政治原理作者和合先生在为中国政府的越权滥法辩护的时候,要煞费苦心想出那种奇谈怪论来。“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的原则,而不是执法的原则”,就是和合又一个怪得叫人瞠目结舌的发明。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44494.asp)



和合先生的怪论,常常因为驳不胜驳而叫人不知从何驳起。上面的帖子里,和合先生否认他那“伏法”的说法来自他曾经斡旋的中国政府一方,这令我相当的失望。我说过,“伏法”这种山大王式的语言,出自中国政府一方是可以想象的,出自政治原理的作者和合先生,就太令人失望了。就好比你原来是打算和人讨论微积分的,突然他说他还不知道四则运算是怎么回事一样。可是,和合先生用几个例子来说明“无罪推定不是执法的原则”,却具有相当的迷惑性。我也来就例子说说,这执法部门是不是就可以无视“无罪推定”的原则了。



和合说:“在很多情况下,例如看到有人拦路抢劫时,公安人员是可以直接把违法者逮捕的。并不需要预先申请批准。”



这就是说,公安人员可以无视“无罪推定”了吗?和合先生,你写完公平政治原理以后,还是得抽空补一下法学ABC。



假设一位警察在巡逻时亲眼看到一彪形大汉拔刀刺倒一位老妇,警察立即上去逮捕这大汉,戴上手拷,带回警局。这样的过程,是不是说,执法部门的警察具有无视“无罪推定”的权力,当场判断这大汉有罪?



错了!其实我上次已经指出,这种情况下,警察逮捕的是“犯罪嫌疑人”。此人是否有罪,还有待检察官起诉,在法庭上呈示合法获取的证据,由法庭来判决。警察的目击、逮捕和获取口供,在法庭上只是一种证据。法律没有给警察以判断别人是否有罪的权力。



热衷于为越权滥法的中国政府辩护的和合先生,要我重复多少遍才能听进去现代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在法庭经过合法程序判定有罪以前,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庭上,目击大汉杀人的警察,只是一个证人。判断罪与非罪的权力,排他性地只赋予中立的法庭。法庭在接受起诉而展开对他人罪或非罪判断的过程时,必须遵从“无罪推定”,要求检察官用证据证明被告是有罪的。为什么一定要这样?为什么社会不能赋予目击者警察以判断罪或非罪的权力?很简单。尽管警察亲眼看得清清楚楚,但是这大汉仍然可能是在自卫,或者这大汉是严重精神病发作,或者这大汉的行为仍然有复杂的隐情。更重要的是,执法部门的警察不是中立的,警察有可能看走了眼,警察还可能诬陷好人。



总之,非常简单,非常基本的原则:警察没有判断罪和非罪的权力。“无罪推定”不仅是司法的原则,也是全社会的原则。任何人,在大街上,面对警察,都是无罪的。



和合先生这时候说了,那么为什么警察可以把人抓起来呢?警察有逮捕人的权力,如果人人都是无罪的,警察怎么可以逮捕人?



这种时候我常常怀疑和合先生是不是在美国生活了多年,怎么还是那么一种中国五十年代式的思维呢?俗话说,没吃过猪肉,还没见过猪跑吗?没读过美国的法学院,还没见过电视上的警匪片?政治原理巨著写得,怎么ABC就不知道呢?



警察在大街上逮捕人的权力,是法律给予执法部门的一种“临机处置权”。作为政府治安部门的警察,有责任保护普通公民的安全,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为此,法律授权给治安部门的警察,对突然发生的危及普通公民安全,破坏公共场所治安的事件作出临时的判断,采取必要的措施。所以,当警察看到大汉刺倒老妇的时候,不必探究他是不是自卫,不必查询他是不是精神病,可以先行制服这个大汉,予以逮捕。警察会作出这样的合理判断: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个大汉现在是对别人安全的威胁。



所以,在大街上,如果警察目击一个人用枪射击行人,已经杀死多人,可是,此人一看到警察出现,或者听到宣布警察在此,马上放下枪支,举手投降,服从警察的一切指令,这时候,警察就不能认为他仍然对别人的安全有危险,就不能将他击毙。此时警察若将他击毙,那警察是犯法的。反过来说,一个醉汉手持上膛枪支,瞄准别人,作出射击状,无视警察的指令,尽管他其实并没有打过人,警察却可以判断他威胁别人的安全,当场将其击毙,这时将他击毙是合法的。



警察的这种处置权,要求警察作出他的职业训练里规定的合理的判断,采取守则中规定的“必要的”措施。这种处置权必须是“有限的”。这对于警察是一种非常高的要求: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在这方面出错,就会引来对警察的指控。和合先生大概不会没听说过吧?



不管执法部门的警察的处置权有多大,有一点是必须再一次强调的,他们无权判定别人有罪。是否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是否当场逮捕犯罪嫌疑人,是根据警察对当场情势的判断,和这人是否有罪无关。罪或无罪,还有待法庭审判。所以,当警察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警局,立即展开的是司法程序。它要求检察官在一定的期限内,要么作出指控,将犯罪嫌疑人带上法庭,要么放人。法律对此的规定非常严格,也是法律是否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我上次特地拷贝了其中一部分,想提请和合先生注意,看来和合先生还是忽略了它。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非常重要。警察没有给人定罪的权力。给人定罪的权力排他性地只属于中立的法庭。法律禁止警察有这样的权力。在这个问题上,只要有丝毫的困惑和混乱,就会怂容执法的警察法外用权,就会出现疯狗一样的恶警。和合先生既然帮了中国的执法部门那么多忙,总不会一点不知道这样的事情吧?



其实,我们现在在谈的是中国的事情,讨论中国的法律,有一个执法部门给人定罪的现成成文法律,是和合先生可以引用的,那就是中国的劳动教养法。劳动教养法就是中国的公安部门,可以不经法庭审判,对公民处以最高三年的“劳动教养”。这一法律,是21世纪全人类所能够想象的恶法中的恶法。和合先生如果打算用这个法来做他的论据,不妨阐述一番。包谷在此恭候。



和合先生还举了美国的食品卫生检查部门和FAA的例子,来说明执法部门可以无视“无罪推定”原则。看来和合先生生活在美国,撰写政治原理巨著,却不很关心美国政府的运作,所以对美国朝野多年来就联邦独立机构的法理辩论一无所知,要不然就不会举这种美国的小孩也不会犯的例证错误了。



美国的食品卫生检查部门,管航空的FAA,管通讯的FCC,管环保的EPA,等等行政系统内的执法机构,给违法的当事者的惩罚,法理上和你在公路上拿到的超速罚单一样,是执法部门对你的一个“指控”(charge)。和合先生拿过驾驶罚单吗?不妨去拿一个仔细看看,那上面有一个指控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违反了什么法的哪一条。给你罚单的警察,并没有给你定罪的权力,你仍然是无罪的。你只是得到了一个指控(a charge),还没有被定罪(convicted)。如果你老老实实地交罚款,那就是你承认这个指控成立,在程序上相当于认罪(plea guilty)。你完全可以不认罪,上法庭接受审判,这时候指控你的是DA(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给你罚单的警察将作为证人出庭证明你违反了法律。要是你能够提出“合理的怀疑”,你还是有机会被判定无罪的。和合先生也注意到了,被罚以后还有法庭这条路,不过,恕我直言,和合的说法说明和合先生还是没通过ABC。和合说:“你唯一能做的,就是到法庭申诉”。错了。在受到指控的情况下,你要么plea guilty,要么就是强迫你上法庭(bring you to justice),而不是你上法庭去“申诉”,你仍然是被告。至于警察胡作非为而违反法律,你去法庭起诉警察,那是另外一个案子了,那时候你是原告,警察是被告。



和合先生苦心为中国政府非法违宪镇压法轮功辩护,煞费苦心地说问题是在法轮功一边,在狼吃羊的现场,指责羊群没有主动交出它们中最重要的头羊给狼吃,这种没有良心的不公平的说法,其实除了和合先生,没有一个人会信。而硬要牵扯到执法部门的法外之权,更是捉襟见肘,说不圆。



事实证明,怂容执法部门法外用权,是非常危险的。在镇压法轮功的政治运动中,这种怂容结出的一个恶果,就是所谓“利用邪教妨碍法律实施”罪。这种东西,实在是21世纪中国人的耻辱。它总有一天会被推倒的。我们的子孙后代,会非常奇怪,为什么21世纪初的中国人还能容忍这种邪恶而荒唐的东西,为什么还会有那种道貌岸然的人为这种邪恶而荒唐的东西竭尽全力地辩护?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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