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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谁有权要求李洪志先生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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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谁有权要求李洪志先生伏法?   
所跟贴 谁有权要求李洪志先生伏法? -- Anonymous - (5524 Byte) 2002-3-19 周二, 上午3:19 (1273 reads)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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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文章标题: 这的确是值得认真定义的东西。 (581 reads)      时间: 2002-3-19 周二, 上午4:10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包谷在这篇文章里面主要谈论了二个问题:



一是伏法的定义问题。

二是对无罪推定法则的再次强调。



首先说一。伏法的定义问题。



在用伏法这个词时,我并没有事先查过严格定义。现在想来,

我的意思里面可能包含了包谷文中,"服法",和"伏法"的二

重意思。

一方面,我认为李红志应该主动自首。另一方面,如果是被抓

去也是可以的。总之,就是要把他带到法庭受审。假如他有罪,

就必将受到惩罚。



这里面的关键是,他必须接受中国法庭的审判。



对于包谷先生的第二点,所谓无罪推定法则。我觉得和让他到

法庭受审判并没有关系。



无罪推定的前提是,在法庭开始时,不能假定某人有罪。但是,

这个嫌犯必须接受审判。而不能逍遥法外。



在我的上一文中,我并没有说过任何人有任何罪。我要表达的

意思是,李红志必须接受法庭审判。如果有罪,必受惩罚。



从整体上讲,我的意思就是接受中国的法制,承认中国的法庭。

在此基础上争取自己的权利。这也就是所谓的合法途经。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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