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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谁有权要求李洪志先生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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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谁有权要求李洪志先生伏法?   
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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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谁有权要求李洪志先生伏法? (1269 reads)      时间: 2002-3-19 周二, 上午3:1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首先我还是得感谢和合先生的回应(http://www.hjclub.com/TextBody/43623.asp?od=1)。不过为了避免张三一言兄的境遇,在同和合先生讨论问题的时候,我特别重视,也特别请求和合先生,让我们在基本词汇的含义,在概念上取得一致。这就是形式逻辑的所谓同一律,也就是我们说的是同一个东西。如果我们无法就这一点取得一致,那么就让我们休战,换下一个话题。



首先是,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前提,是不是李洪志先生的“伏法”?



这里有一个问题要取得一致的,李洪志先生有“伏法”的义务吗?什么是“伏法”?



我手头一时没有权威的词典辞书,且从网上查查看。在中国法治网上,查得以下解释(http://www.sinolaw.net.cn/flfw/flsx/06/14/flsx03.htm):



引文:



“ 服法 伏法 正法

在生活中,经常遇到将“服法”、“伏法”、“正法”三个词混淆使用现象,其实这三个词

是有区别的。



服法,泛指一切犯罪分子有认罪表现称之为服法。其内容可包括自首、投案、坦

白交待罪行、戴罪检举他人以及任何的改恶从善行动等等,都是认罪服法表现。



伏法,泛指一切犯罪分子难逃人民法网,终被擒拿归案,受到法律制裁,这就叫

伏法。



正法,过去说“正法”是指对罪犯实行杀头。就地执行叫“就地正法”。现在很少使用

这个说法。解放初期在报纸上曾看到过正法这个词,其意是指对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

罪分子的依法判决及其执行,例如对反革命分子的镇压,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打

击,从而保证维护了社会正常秩序,伸张了革命正义。”



引文结束。



我认为中国法治网对“伏法”和“服法”等词的解释至少是符合汉语的历来用法的,是我们现在讨论和合先生观点的时候采用的词汇含义。只有对罪犯才谈得上“伏法”。和合先生现在还可以转弯:一是说上次跟帖中“伏法”一词乃用词不当,词不达意,那没关系的,我们现在暂停,请和合先生换一个词,我们再继续好了;二是说别人的“伏法”是如此这般的意思,但是我和合先生的理论里“伏法”一词是完全不同的意思,那也没关系的,我们现在暂停,让和合先生对他的“伏法”一词作出精确的定义,然后仍然有讨论意愿的朋友可以继续讨论,我就抱歉不陪和合先生玩了。最后一个可能,就是和合先生认为“伏法”一词就是通常用的意思,他也坚持他跟帖里有这个词的句子所表达的观点。那么,我们可以继续讨论下去。对和合先生之所以采用了这个词,我有一个猜测,等和合先生对此有个说法以后再谈吧。



以上是有关“伏法”的一点小问题,还望和合先生明示。



和合先生在跟帖中,特别地不满意“无罪推定法则”。我首先想说明的是,这不是我的“所谓无罪推定法则”,我要无罪推定法则干什么呢?我和所有的人,包括和合先生,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功信众,要的是基本公民权利。无罪推定法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的法则,也是全世界所有文明国家法庭的法则。这一法则的意思是,所有人,不管是什么人,在来到法庭的时候,在开始接受审判的时候,法庭都假设他或她是无罪的。证明他或她有罪是检察官的责任。证明自己无罪不是他或她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检察官出来用证据证明他或她有罪,没有经历法庭的呈证和判决阶段,没有经过法庭的判决有罪,那么他或她就是无罪的。



这是防止冤狱,防止腐败权力迫害无辜,防止专制暴政的必要前提。古今中外,没有这一条的地方,就有冤狱。要防止冤狱的地方,就必定承认这一条。



和合先生,你想公平吗?你想让你的公平政治原理站得住脚吗?那么,把无罪推定法则写进去。否则,奢谈公平正义,有什么操作意义?



无罪推定法则在实行上应该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判定某人有罪的,只能是具备该案司法权的法庭;法庭审理应该从假定此人无罪开始,检察官和被告方分别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同样的机会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反诘。检察官的取证必须是合法的,法庭应该排斥非法取得的证据,排斥道听途说,排斥想当然的证据,排斥罗织罪名的所谓“证据”。如果不这样做,冤狱就没法避免。这一点,各国司法史可以提供无数的例子。而我们则只要到记忆中去找一找就可以了。



和合先生最迷惑人的是他举了几个例子:如果贪污了五亿潜逃国外,难道还不是罪犯?米洛索维奇给抓到国际法庭审判,不是罪犯为什么会抓他?



我原来指望,我和我的老朋友,著名的政治原理巨著的作者和合先生的讨论,已经不必要讲这种法律常识ABC了,这太累了。不过,事至如今,不讲这一点恐怕更讲不清了。



诸位,这是一个很容易在思路上出错的地方。让我也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读者君今日回家路上在十字路口看到一彪形大汉,突然拔出刀来,将一位老太太刺倒,当场身亡。警察赶到,经过一番追捕,将大汉抓住。电视台记者赶到,立即报道新闻。电视主播称这个大汉什么?称他为杀人犯吗?是罪犯吗?是警察将其捉拿伏法了吗?



错了!如果在美国,电视里将称他为suspect;如果在中国,电视里称他为“犯罪嫌疑人”。在翻译时,我们经常将suspect译为“嫌犯”,总之,他还只是“嫌疑”,他还有待检察官调查以后合法取证,根据证据向法庭起诉,经过法庭程序以后,由法庭来判定他是否犯了杀人罪。在此以前,他仍然是无罪的,只是“嫌疑”,谈不上“伏法”。这和读者君你是不是亲眼看到他举刀刺人没有关系,因为你不是法庭,你的亲眼看到最多只能作为证据,你无权判他有罪。



和合先生这时要说了,对这位亲眼看到大汉杀人的读者君来说,这大汉就是罪犯。不对!罪犯是一个法律概念,他涉及社会对一个人的惩罚,甚至涉及是否允许社会来剥夺他或她的生命,将他或她处死。这个概念是不允许来什么“对我来说,我就认为他是”这样的争论的。只有法庭有权判人是否有罪,其他人,包括亲眼看见大汉用刀刺人的证人在内,都没有这个权力。否则,要法庭干什么?



米洛索维奇有罪吗?他现在在海牙国际法庭受审,有罪没罪还没定。还谈不上“伏法”。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因为,对犯罪者的惩罚是一个社会非常非常严重的事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乱了套,出了差错,就谈不上正义,甚至导致社会失序和崩溃。专制社会把这种权力集中在一小群人手里,宁可牺牲正义而暂时保住秩序。而现代法治社会就把这种权力排他性地只给予司法系统--法庭,并且为法庭设立了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只有在法庭上,只有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经过既定的程序,根据已有的法律,才能判人有罪。



如果我们认同现代法治社会的这种共同的起码的规范,我们就可以继续讨论镇压法轮功的问题了。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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