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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劝老芦一句:老顽童也没这么个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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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烤肉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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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芦笛是出了名的老顽童,这是尽人皆知的。说他是老顽童,一来是因为此公生性叛逆顽劣,与孩童无异;二来此公确有周伯通天下无出其右的武功。若中文网络里找不出个王重阳出来,恐怕还真没几个能收拾得住它。
这不,老芦昨日又翻出“伪善亦善”的旧帐,非要把“连最基本的思维能力都不具备”、“触目惊心的思维错乱”的大帽子扣到樊某人脑袋上。本人与樊某素不相识,无意替他挡箭,更没有勇气撕掉《疗愚篇》那宏篇巨制;不过,老芦的逻辑观似乎很有意思,在下倒是有兴趣跟老芦聊聊。
有些话,从逻辑的角度来挑剔的确是一钱不值。典型的例子就是雨果的那句名言:“世界上最宽广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广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广的是人的心灵”。既然都“最宽广”了,何来比之“更宽广”?要我说,这雨果的思维错乱比樊某厉害一百倍都不止。
令一个例子就是老芦曾经反复嘲笑的樊氏语录:常识就是18岁以前积累的偏见。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能立即发现这句话实在昏愦得可怕:难道老子应该比儿子先出生这么个简单常识也是偏见么?
不幸的是,雨果和爱因斯坦的这两句昏话,居然谬种流传至今,不但中外小朋友们耳熟能详,连大人们也津津乐道。要我说,这种智力堕落实在是比“伪善亦善”更触目惊心,老芦实在应该再写一篇《人类是不是一个愚昧的物种》。比起《疗愚篇》那种疗樊某个人之愚的处方,我敢保证《人类是不是一个愚昧的物种》更能让唾沫横飞的大小愚家们shut up。
幸运的是,老芦似乎还没有写这个垃圾的打算。以老芦的绝顶聪明,一定看出此中端倪了:对待某些陈述,实在没必要从逻辑的角度过分挑剔。某些名人名句的光辉价值体现在其卓越的启发性,而不是可信性。在我看来,某个陈述是否有价值,至少可以有两个维度来衡量:可信性和启发性,二者谁都不一定占绝对的priority。
可信性当然要靠逻辑来保证,但是可惜逻辑这玩意儿从一开始就不怎么好使。逻辑也是一门艺术,跟音乐、诗歌没什么太实质的区别,都是人类的创造。是人们发明了逻辑而不是发现了逻辑。一切可能使人迷惑的属性——易谬性,模糊性,逻辑都一一具备。绝对严密的逻辑,别说普通语言做不到,就是数学也玩不起。所以,如果真要论证某个人“毫无思考能力”是个真正的苦差事,并不是把两三个逻辑错误摆出来就能万事大吉。(顺便扯一个远点的话题。有一个现象比较有意思,越是研究基础数学的人,越是喜欢对逻辑的严密性嗤之以鼻,并对任何追求严密的努力冷嘲热讽。徐迟有句著名的昏话:数学家的逻辑比钢铁还硬。我实在不明白这种票友水平的逻辑认识水平是怎么让他写出《歌德巴赫猜想》的。事实上,即便是数学家的逻辑也比豆腐还软。平行公理、非欧几何、选择公理、四元数、连续统假设、悖论、不完备性定理……一个个铁的事实无情地证明了即便是在数学研究中,严密的逻辑也不过是装饰门面用的招贴画罢了。)
所以,我实在看不出逻辑这个玩意儿有什么资格像个太上皇似的严厉地规定人们要按照它的规范来说话。逻辑是人发明的,是人的奴隶而不是老爷。如果逻辑上的限制会妨碍我们表达启发性,那就应该毫不犹豫地丢掉它。老爱一句“常识就是18岁以前积累的偏见”实在是做出了光辉的榜样。它告诉我们,任何陈述都是建立在不自觉的假设的基础之上。常识的迷惑性就在于人们不太容易认识到它的预定假设。面对如此精彩的陈述,任何逻辑上的吹毛求疵都显得太小儿科。
《疗愚篇》的另一个例子更是有趣,老芦居然想起来质问樊某几何级数递减的合理性。在老芦看来,大活人无论如何没法再用什么级数递减下去。恕我直言,我看您怎么都像是个小淘气在给老师捣乱。爱因斯坦说过,数学,可能是精确的,也可能是反映现实的,但绝对不会两者都是。数学的成功是有代价的。按照数学家Morris Kline的说法就是“数学的代价就是把客观世界用身高、体重、时间等简单概念来表达,这样的解释不足以表达丰富多彩的体验”。任何情况下,数学都是真实世界的近似。
我倒是觉得,跟《疗愚篇》那宏篇巨制比起来,倒是不太起眼的《真恶由伪善催生》更振聋发奎一点。用逻辑的手段挑剔“伪善亦善”,实在是走错方向了。观点的正面交锋比逻辑上的小花招胜过100倍。
另外,老芦关于“人身攻击”和“事实判断”的标准也值得商量。我记得在大学里学法律课的时候,曾经问教授一个问题,我的房东总是把室温调的很低,屡次交涉无效,我是否可以在社区BBS上揭露这件事儿而又不涉及诽谤?教授的回答是:如果我抱怨“室温持续低于摄氏20度”(加拿大很多省的法定温度),就不构成诽谤,因为那是事实判断;如果我说“房间非常冷”就有问题,因为“冷”是我的个人判断,不是事实。教授的the rule of thumb就是:任何不可避免地加入个人主观色彩的陈述,都不能算作事实判断。用这个标准来衡量,您完全有权利说“樊弓教授的文章充满逻辑错误”,这是个不折不扣的事实判断;但是,如果您认为“教授的思维错乱,真是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就值得商量。是否错乱,是否目触了而心还要惊,跟说话人的主观状态干系太大。我不知道美国的法律如何规定。如果这句话拿到被别人拿到加拿大法庭上告您诽谤,您怕是要败诉的。
先写这些。今儿实在太忙,写的文字根本没顾上整理,完全是“意识流”。诸位就多担待吧。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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