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贺梅案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判决书节译及说明 |
 |
所跟贴 |
這是最高法院的判定. -- 唐好色 - (131 Byte) 2010-2-23 周二, 下午11:46 (202 reads) |
若迷 [博客]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性别: 
加入时间: 2008/05/16 文章: 3610
经验值: 164705
|
|
|
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這不是我的判定, 而是最高法院依法判定. 我只是在解釋這個判定. 】
再看看我前面说的是什么,我说“根据你的判定”明确地指我引用的你的话,“根据”二字指什么应该是很明确的吧,不就是前面的东西吗?而那两个说法难道不是你的?
------------------
“我早就說了, 這些少年法院官員自己也搞不清, 跟賀家亂說一氣. ”
“胡亂簽個字不算”
http://www.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783646
就是说,根据你的判定,贝壳家在签署转移监护权这件事上是没有任何过错的,错的要么是少年法院的官员,要么是罗素胡乱签字。
------------------
【貝克家當然有過錯, 而且過錯不比其他人小. 他們是美國人, 對法律的了解雖說不一定比那些官員多, 但一定比賀家多. 那些所謂的法庭官員, 都只不過是些文辦. 這種事情應該請律師.】
贝克没请律师,这就“當然有過錯, 而且過錯不比其他人小.”?
他们去的是青少年法院,法院就是专门干这个的。法院的人不能尽责难道是贝克的错?
如果贝克请了律师,他只会为自己请,总不见得还要帮对方请一个吧?
按你说,贝克是美国人,比贺家懂法律。那么他再给自己请个律师,加起来不是更比贺家懂法律?而如果贝克本来就居心不良的话,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会对贺家更有利?我看正相反,如果贝克当初请了律师的话,那么他在后来的法庭上也就有为自己说话的证人了,贺家就更难赢回监护权。
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
|
返回顶端 |
|
 |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可以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