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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单纯的善意就不会先行强迫骨肉分离后再职责遗弃了 -- 北京碁迷 - (2543 Byte) 2010-2-21 周日, 下午4:03 (392 reads) |
若迷 [博客]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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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8/05/16 文章: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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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支持贺家的强调血缘骨肉关系;支持贝克家的强调贺梅的健康成长。
1)如果从强调血缘骨肉关系出发,并且把它作为衡量贺梅案的头等要素,那么不论事情的发展过程是多么复杂;不论矛盾的产生是怎样有一个逐渐上升激化的过程;也不论事前事后主要当事人是否在实质上持同样标准对待自己的家庭成员,哪怕他曾经转移过或者临时转移过自己骨肉的监护权,转移后又要回来,要回来了再抛弃,但这仍然是血缘骨肉之内的事。总之,血缘骨肉以外的人是万万不可触动这一底线的,否则那就是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念中绝对不可容忍的,是铁定的道德败坏。“这种文化和道德上的基因,是改不了的 -- 血浓于水,疏不间亲”
根据这个最高原则,贝克试图让贺家夫妇失去对贺梅的父母权,尽管他的企图最终被最高法院否定了,他并没有达到目的,但他已经是“在中国的传统道德文化看来,道德上他就已经输了,他已经是个人渣了”、“贺少强是人渣,贝克更差”。
同样根据这个最高原则,可以引申出“出于某种道德优越感而灭绝人伦,这种事在宗教背景的人群中太常见了 -- 要是贝克赢了,你看舆论怎么说,基督徒又从邪恶的无神论者手中拯救了一个幼小的灵魂。”
2)但如果从强调贺梅的健康成长出发,并且把它作为衡量贺梅案的头等要素,那么就是主贴中所强调的内容了。
个人认为2)比1)更重要。
从1)出发,我认同最高法院对贺家父母权的裁决,贺家应该具有对贺梅的父母权。但反对对贝克的强烈道德指责,因父母权问题的升级过程太复杂。
从2)出发,我对监护权被最高法院判定从贝克家彻底断掉感到很难接受,因为从贺梅的福祉出发来看,这一判决是错误的。但从田纳西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来看,这一判决又似乎很难驳斥。因为法律里面只有和成人的权利直接相关的东西,似乎贺梅只是一个成人的附属品一样被争来争去。法律里面的父母权,监护权,无论是这权还是那权,全都不是从贺梅的福祉作为出发点的。而我们现在争论的重点就恰恰是在法律以外的——贺梅的福祉。
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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