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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向芦笛及诸位介绍一下案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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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芦笛及诸位介绍一下案例法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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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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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向芦笛及诸位介绍一下案例法 (294 reads)      时间: 2006-10-03 周二, 上午4:37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诸位就本人关于纪委有权对贪官嫌疑进行司法调查的合法性
有所争议。
其关键点在于,诸位认为,中国的法律特别是宪法没有这样规定。

但是,诸位是否知道,英国根本就没有宪法,或者说,根本就
没有一部完整成文的宪法。但是,却是宪政和法制的国家。

那么,英国的宪政和法制到底以什么为根据呢?

这就是案例法。
以前的案例形成了制度,这,就是法律。这,就是案例法。

至于芦笛所说,中国的人身自由法律。其实,我们都知道,这
人身自由,指的是在法律制度之下的人身自由。你只要遵守
了中国的法律制度,那么,才具有了法律之下的人身自由。

最后需要说明一下。
我并不认为中国一切政策都是法律。因为,很多政策根本
就没有制度化。完全由权力说了算。例如,农村土地的使用,
基础医疗保险,等,到目前都还没有形成一个制度。当然
就不能说是法律。
这就是本人致力推进中国实现的目标之一。就是促进中国
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

但是,对于双规,却是制度化的。除了行使单位的名称和
外国不对照以外,从机理上并没有本质区别。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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