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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老鬼:《母亲杨沫》出版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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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老鬼:《母亲杨沫》出版遭遇   
所跟贴 ZT:向出版界的老爷刘硕良说声“不”! -- Anonymous - (4881 Byte) 2006-6-23 周五, 下午10:22 (14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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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老鬼:向出版界的老爷刘硕良说声“不”! (二) (122 reads)      时间: 2006-6-23 周五, 下午10:2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向出版界的老爷刘硕良说声“不”!

三个星期后,长江文艺出版社给我答复。

老鬼先生:您好!

一、首先要感谢您对长江文艺出版社的信任和支持,把《母亲杨沫》书稿给了我们,并和我们委托的北京硕良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同时也需要向您说明,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刘硕良任我社社长顾问和外国文学编辑部主任,他受我社委托,代表我社,由他领导的北京硕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您签订的《母亲杨沫》一书的出版合同是合法的正式合同,合同第一条即明确:“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联系长江文艺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中国大陆简体中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这里说得很清楚,乙方联系我们出版您的作品,是您授权的。合同签订后,公司将文本报到社本部,得到了确认,并即生效执行。稿酬预付部分已如数预付,书已如期出版上市,有关宣传发行工作也已普遍展开,仅《北京青年报》即已连载了30多天,现在市场反映较好。我们认为,此书的出版和合同的执行,总体效果是好的,出版社和所属的有关部门对您对书稿是尊重的,编辑环节的某些缺点和不足不影响书的出版发行,不构成废弃合同的理由,而且废弃合同对大家都会造成严重损失,相信这也是您不愿意看到的。

二、关于书稿编辑加工,合同第六条规定:“上述作品由乙方按出版方要求,受出版方委托进行必要的编辑处理和文字加工。”

为贯彻出版导向,实现书稿效益,编辑人员认真审读了书稿,对个别不合适的文字略有删节和改动,并花功夫为32个章节做了简洁生动的提要,近30万字和160多张图片的设计排版也作了许多努力。但为赶八九月书市黄金档期,编校工作也有不够细致的地方,以致出现了个别错误。

书中第257页和第264页的图片颠倒,目录中第22章和正文第241页该章介绍中将“杨得志”错为“杨成武”,第233页将白杨的女儿“蒋小真”错成“蒋小页”,第319页将杨沫1937年参加“抗战” 错成参加“革命”。对此,刘硕良先生和有关责任人员表示深以为歉,今后当引为教训,认真改进。但书中这些个别的差错没有对作品的完整性构成损害。

至于校样、封面没有给您阅看,据了解,虽然著作权法和书稿合同没有规定必须由作者审定,但此书稿校样未送你过目,并非编辑故意绕开您而是最后编定时您不在北京,难以联系,为赶时间就付印了。

三、图片方面的一些情况需要向您说明:排版中,有些图片为放大人像,突出效果,做跨页处理,中间连接处初一看去会有损完整,但读者打开到底,还能看出总的效果。第20-21页照片就是属于这种情况。编辑并无不尊重白杨的意思,白杨个人照片占整页的就放了两张。第129-130页图片和第138-139页图片,也因为人物众多,个人图像较小,为了有较大的版面看清楚图中的人物,才作了跨页处理。这些图中杨沫的形象和绝大多数人物形象没有受到影响。一般出版物中的跨页图片也都如此处理(如果打横过来排,显得不统一,读者不习惯,有意见)。

来信所列第144、第110、第200、第230、第239、第281、第303、第385、第373页等图片,我们认真核查后,觉得绝大多数和所提供的照片像素不够有关,除第144页图外,所指出的图片像素都在72线和150线之间,并且有的图片中人物非常小,不便排版,做拉大处理,难免有点虚。再则,一次印刷五万册的书,有的图片效果会出现彼此出入的情况是可能有的。第386、387等页图片放置与您提出的部位有出入,但图片可以相对独立不致影响阅读效果。

四、此书封面虽不能令您满意,但没有损害和改变此书内涵与形象,并且此书封面出现在各大媒体之后,反响不错,认为能比较直观地吸引读者。有的说,过去不知道杨沫什么样子,看了书才知道她纯朴、大方、庄重。她的并非完美无缺,不影响她的亮色。根据公司报告,这一设计采纳了您的主要意见,要突出杨沫,把她的像放大,而且两张照片都是用您所指定的照片。他们来不及请您与您请人设计的封面作比较斟酌是您那几天不在北京,为了赶时间付印,而并没有不尊重您的意思。

五、图书有关责任人的署名由出版方确定。其中策划并非单指作者的创作。从审读、衡量、评估、谈判、接受书稿到编辑、出版、发行、宣传、营销都要策划,所以即使引进外国的图书仍有策划。杨沫一书的出版过程均经过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多方策划,署名理所应当,亦系惯例。刘硕良策划和责编的销量大影响大的书很多,他没有必要争署此书策划来谋取个人好处,相反,我们出版社早就提过,署刘硕良策划,有利发行销售。

六、此书印制工作从节约成本,降低定价考虑较多,用纸薄了一点。我们将在重印时,改正差错,并改进印刷用纸。

七、稿费我们当按合同规定在“十一”前将三万册付给您,剩余的两万册稿费待发行情况再付,我们力争早点将其付给您。关于付款方式,请出示正式书面说明。

八、发行工作我们业已大力进行,并在继续用力。为促销而作的选载工作,公司和您谈过,此类选载一般为出版方要求,对方不一定付酬,公司收到付酬自会通报作者,按惯例将大部分转交,只留下一小部分作为劳务及编辑费。此书宣传工作虽已展开,但具体效果仍需要市场最后的检验。除我们尽力外,请您配合和支持宣传推广工作,共同使它发挥更大的效益。

此致

敬礼!

长江文艺出版

2005年9月29日

这封信逐条逐句地反驳了我对《母亲杨沫》一书出版中的意见与批评。到底我和硕良文化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无效?经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得到的回答是我与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我又复信给长江出版社,提出质疑。

长江文艺出版社:

(1)看到贵社的正式答复,我感到震惊。作为一个国内知名的出版社,对于如此明显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违反著作权法,如此低劣质量的出版物,竟如此之麻木且认为均属“合法”、“合理”、“合格”,我非常遗憾且愤慨!既然你们振振有词,理直气壮,我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来讨公理。

(2)正如贵社回信引述的合同条款,我授权硕良文化公司做的是“联系长江出版社”出版,从未授权其可以全权代表我与贵社签出版合同。按出版管理条例,硕良文化公司也无权直接取代贵社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现在出版的《母亲杨沫》一书质量如此之糙,让我对硕良文化公司失去信任,只好要求与贵出版社直接签订合同。然贵出版社却漠视国家有关法规,坚持认为我与硕良文化公司的合同不得废除。现在我要正式通知贵社:本人与硕良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我与贵社至今并未签署任何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合同。因此严格地讲,贵社出版此书是不合法的。

(3)即便合法出版,出版社也必须尊重并执行惟作者才享有的修改权,以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受任何损害。然硕良文化公司竟擅自取代作者进行删改,且在我要求看小样的情况下以我不在北京为借口,予以回绝。我只周五离开北京,周一晚即回到北京。除了这四天功夫,我天天都在北京。一校不给看,二校不给看,三校也不给看。这能是理由吗?更何况刘硕良有我的手机号码,我在外地也可以通知,可我并没有接到这样的通知。正是由于刘硕良对作者权利的不尊重和侵犯才导致头版《母亲杨沫》发生重大错误,这不仅损害了母亲和作者本人形象,也损害了整部作品。

既然贵社毫不认错,逐条驳斥我对刘硕良的批评,完全偏袒刘硕良,等于完全拒绝我的请求。我现在了解了贵社的立场,有了新的认识,只好重新提出我的要求:

一、立即停止发行、销售此低劣图书。否则贵社将承担一切可能的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二、以本人同意的适当方式,公开更正本书中的所有错误,特别要声明母亲杨沫是1936年参加革命的,以消除该错误所造成的影响。如读者要求退书,无条件给予退款。

三、我从未正式授权刘硕良的公司代表我与新闻媒体商谈本书的转载事宜(北京青年报除外)。现特地通知:在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代表本人进行任何转载授权。同时提醒你们,按著作权法规定,稿费归作者所有。编辑无权从作者的稿费中扣除什么编辑费和劳务费。

如贵社在10月15日之前不能自觉执行以上要求,本人将通过媒体公开发表此书的出版真相,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行为追究贵社及硕良文化公司之责任。

在贵社执行以上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可以本着减少双方损失的原则,就正式授权贵社重新出版本作品事宜进行协商。

老鬼

2005.10.1

最后,在杜导正老署长介绍的朋友斡旋下,出版社同意删除策划人署名,更换封面,改正文字内容错误,出版修正本,提高用纸规格,签订补充出版合同,才算暂时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末了,再补充一句。我专门就国外出书印不印策划人的问题,请教了网友。一位来自加拿大的朋友郑平生回复说:

中国出书印上策划人是近几年的事,大概与现今影视界的时髦有关。从前中国图书上多在封底小字列上责任编辑和封面设计的姓名。所谓策划(居然有文字策划,行销策划和总策划种种)就是给出版社的那些官老爷们一个沽名钓誉的机会,本来拿工资做这些工作都应该是他们的本份。到老鬼的博客转了一遭,才知道《母亲杨沫》出版经过这么大的折腾,老鬼大概这辈子看见出版社的策划就得头暈。在美国出书,如果作者要特别感谢对出版社的某大人的知遇之恩或某工作人员的技术支持等等,一般会在书前的鸣谢(Acknowledgments)处指名道谢,出版社绝不会霸王硬上弓把官老爷的大名硬放到你的书上。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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