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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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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俺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跟贴
但是,最后的零件,还是至高无上的
--
随便
- (358 Byte) 2003-9-09 周二, 下午7:56
(150 reads)
不锈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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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你能让县太爷回避吗?你有办法防止巡抚大人向县太爷发布如何判决的指令或暗示吗?
(151 reads)
时间:
2003-9-09 周二, 下午9:0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你能让县太爷回避吗?你有办法防止巡抚大人向县太爷发布如何判决的指令或暗示吗?(记得秋槿一案是如何判的吧?)
关键还在于那个法律系统能否令仲裁方与“与庭审纠纷没有利益牵连”(这里,贿赂、升迁等都属于可能有“利益牵连”的范围),如果不能,那个仲裁方就不可能成为“法律机器上的一个部件”。我用“法律机器上的部件”这种说法,是说这里的process,包括庭审法官的指派、陪审团成员的遴选等在内,应该是由法律程序自动主导的,不受个别人的意志左右。法官、陪审团、法警等等一干人是法律的工具。我认为这就是“法治”区别于“以法治×”之处。
在“法治”一句中,法是主语,即由法来治理。“以法治×”是缺省了主语的短句,“法”是状语,缺省的主语是某人。所以“以法治×”其实就是“人治”,法是人手中的工具。这里个别人的意志往往可以起关键作用,这样的“个别人”,当然说不上是“法律机器上的一个部件”。
此外,再指出您原帖中的一个疏忽:“法官和陪审团,比其他人‘更平等’,他们有对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只有法官有对法律的解释权,陪审团没有。陪审团的作用实质上是,对两造所作的事实陈述,决定采信谁的。
至于“在您没泼俺脏水的情况下俺回击了您吗?抱歉抱歉。今后减少回击的次数更好一些”
请您把我泼脏水的证据原文原样地公布出来,否则只好解释成是“造了俺一个谣”了。
以我的猜想,您可能是急于要去休假(或公差),临时抓一个借口,所以得什么算什么了。要怪,也只好怪我自己不走运,喝凉水都噎着了。:)
如果猜得不对,您也别生气(老是没完地休假或公差未免太boring),就当我又喝水噎着了一次。:)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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