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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贴张晓群:广义的封建主义和狭义的封建主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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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建主义的两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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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 (5228 Byte) 2003-7-27 周日, 下午3:21
(106 reads)
贝苏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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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议会以及《大宪章》如何产生
(103 reads)
时间:
2003-7-27 周日, 下午3:23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四、议会以及《大宪章》如何产生
前面我们说:一个个封建王国是国王贵族领主之间松散的政治组合体。他们之间有权利义务的规范性安排,所以是组织;但互相之间又经常违反这些规范,经常发生斗争,所以经常处于无组织、无纪律的状态。议会和英国的《大宪章》就是斗争以后妥协的产物。
中世纪欧洲国家内部的议会,就是国王和贵族们、以及后来的市民代表们寻求相互妥协、进行讨价还价的一种机制。会上主要讨论国王税收、对外政策、镇压叛乱、司法案件、国内的和平稳定等等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税收问题。这个机制在当时不少欧洲国家都有,但最典型的是英国议会。
13世纪是英国议会的形成时期,国王不断召开由教俗贵族和其他代表参加的议会,讨论国是。1265年召开的议会被认为是开创了先例,参加者有5位伯爵、18位男爵、每郡两位骑士、每城市两位市民。而1295年的议会参加者共有400多名。议会成为当时各个权势者进行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一种形式。这种斗争和妥协,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来进行,内战和大宪章就是这样的形式。
13世纪初的英国国王是约翰,他权欲极大、能力极小。他在与贵族的交往中,不顾封建规范,视贵族的领地为己有,想没收就没收、想罚款就罚款,若有不从,就对之动武。1215年初,贵族们终于联合起来造反。6月,在伦敦河畔,各方签订了《大宪章》。它对国王和贵族的关系方面,按照封建规范下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作了详尽的规定。比如贵族每年应向国王交纳什么贡赋,如果超出这一规定,就必须召集全国的主教、伯爵和男爵开会。而且如果不经合法裁决,国王不能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剥夺财产。
当然,不是说签了大宪章,国王就规矩了。后来国王们不断地试图侵犯贵族的权益,贵族们每次都坚决还击,一旦还击成功就迫使国王再一次向全社会确认大宪章,结果在中世纪大宪章被确认了30多次。所以,不论是议会还是大宪章,都只是权势集团内部的斗争、较量、妥协和确定规范,处理的是国王和教俗贵族之间的关系。对于百姓,这些原本还在互相倾轧的权势者们立刻就穿起了一条裤子。英国爆发的农民起义——比如瓦特·泰勒起义,受到的是国王贵族们的一致镇压;后来的圈地运动,虽然国王反对贵族们的圈地之举,农民上诉到国王的法庭上还经常获得支持;但如果农民真的用武装起义来抵抗圈地,国王就立刻和贵族们站在一边,派军队进行镇压。14中世纪的欧洲国王们的权利确实受到制约,但这种制约不是来自百姓的,而是来自大大小小的贵族的。
而这种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权责安排的规范化,正保证了集团整体力量的强大,从而保证了其对广大百姓在组织性力量上的优势。对于这样充分组织化了的统治集团,不论是中世纪的欧洲百姓、还是古代的中国百姓,虽然他们人数比统治集团多很多,却由于自身基本上没有什么组织性,故而无力反抗统治集团对自己的压迫压榨。可以设想,如果国王和贵族的争斗没完没了,他们就没有那么多时间精力对隶农们进行管理压迫;如果国王总是在政府中为所欲为、独断专行、根本不听下属意见,那也就必然打击大小臣子的积极性,降低统治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削弱集团的总体力量,不利于集团坐稳江山。可见,在统治集团内部,组织化越充分、权责划分越明确,越有利于该集团的总体利益。
和中华帝国相比,英国等当时的欧洲封建王国,一个个只有巴掌大,这些国王仅仅在那一个个巴掌大的疆域内勉强实行了坐寇性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而且这种组织化的程度还比较低;而自秦始皇以来的中国皇帝则在一个巨大的疆域内、实行了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而且这种组织化的程度还很高。在中国古代的国家机器之内,是有着一系列组织规范和权利义务规定的,这是保证这一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在其中,虽然皇帝居于最高位,他同样不能为所欲为,他同样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组织原则。
儒家学说一直在强调这个方面。冯友兰在阐释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时说:“在社会关系中,每个名都含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君、臣、父、子都是这样的社会关系的名,负有这些名的人都必须相应地履行他们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是孔子正名学说的含义。”15。孟子则认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16君若不按理想的君道行为,他就在道德上不再是君了;这时即使把他杀了,也不算弑君之罪。
就实际的国家机器的组织看,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对此有详细的阐释。在汉代,政府大权实际上掌握在宰相之手,宰相直接管理十三个部门(曹),这些曹各司其职。在唐朝,中央政府分为中书、门下和尚书三大部门(三省);皇帝诏书一般由中书省拟订,而下发时,需经过中书和门下两省;如果两省有意见,则会上奏皇帝请予修正,这就要有一个君臣商议的过程,这样下发的诏书用朱笔写就,照常式封发。曾经有唐中宗想不经过两省直接下发诏令,而且确实用这种方法任命了几个官员,但他不敢用朱笔只敢用墨笔,而且用斜封,这样封的官被称为“斜封官”,因为没有经过正式手续而被当时的人瞧不起。在宋代,皇帝的诏书也是由中书省拟订,称作“熟拟”,然后由拥有最高决定权的皇帝签发;同时,还设有谏官,专事监察皇帝;这些谏官没有实权,都是由一些没什么资历、但有学问气节的年轻人担任,对于他们的谏诤和讽议,皇帝也不会太计较,所以每到皇帝和宰相议事时,谏官必在场,有些话宰相不方便说的,就由谏官说。在明代,这是中国历史上皇权最大的时期,皇帝要做决定,也必须经过政府各部门的商议,所谓廷推、廷议、廷鞫。费正清则强调御史制度,他说:“御史们负责监察百官的谋逆或失职行为并直接上奏皇帝进行弹劾。他们也有权(尽管不无风险)弹劾皇帝。御史台一直是后世帝国统治的重要机构。”17所以钱穆的看法是:“中国过去的政治,不能说皇权相权绝不分别,一切全由皇帝专制。我们纵要说它专制,也不能不认为还是一种比较开明的专制。它也自有制度,自有法律,并不全由皇帝一人的意志来决定一切的。”18
因此,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一样,在统治集团内部,是有规范制度的,有权利义务的分配的;区别只是一个较严整(中国古代),一个较松散(欧洲中世纪)。即使在统治集团和被统治的百姓之间,也是有制度规范的;只是这种制度规范是建立在严重的力量对比不平衡的基础上,是一种制度化的压迫压榨;而且还不时被统治者们违反,导致被统治的百姓在利益和权利上不断受到挤压。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也是一样的。
注释(略)
参考书目(略)
前面我们说:一个个封建王国是国王贵族领主之间松散的政治组合体。他们之间有权利义务的规范性安排,所以是组织;但互相之间又经常违反这些规范,经常发生斗争,所以经常处于无组织、无纪律的状态。议会和英国的《大宪章》就是斗争以后妥协的产物。
中世纪欧洲国家内部的议会,就是国王和贵族们、以及后来的市民代表们寻求相互妥协、进行讨价还价的一种机制。会上主要讨论国王税收、对外政策、镇压叛乱、司法案件、国内的和平稳定等等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税收问题。这个机制在当时不少欧洲国家都有,但最典型的是英国议会。
13世纪是英国议会的形成时期,国王不断召开由教俗贵族和其他代表参加的议会,讨论国是。1265年召开的议会被认为是开创了先例,参加者有5位伯爵、18位男爵、每郡两位骑士、每城市两位市民。而1295年的议会参加者共有400多名。议会成为当时各个权势者进行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一种形式。这种斗争和妥协,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来进行,内战和大宪章就是这样的形式。
13世纪初的英国国王是约翰,他权欲极大、能力极小。他在与贵族的交往中,不顾封建规范,视贵族的领地为己有,想没收就没收、想罚款就罚款,若有不从,就对之动武。1215年初,贵族们终于联合起来造反。6月,在伦敦河畔,各方签订了《大宪章》。它对国王和贵族的关系方面,按照封建规范下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作了详尽的规定。比如贵族每年应向国王交纳什么贡赋,如果超出这一规定,就必须召集全国的主教、伯爵和男爵开会。而且如果不经合法裁决,国王不能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剥夺财产。
当然,不是说签了大宪章,国王就规矩了。后来国王们不断地试图侵犯贵族的权益,贵族们每次都坚决还击,一旦还击成功就迫使国王再一次向全社会确认大宪章,结果在中世纪大宪章被确认了30多次。所以,不论是议会还是大宪章,都只是权势集团内部的斗争、较量、妥协和确定规范,处理的是国王和教俗贵族之间的关系。对于百姓,这些原本还在互相倾轧的权势者们立刻就穿起了一条裤子。英国爆发的农民起义——比如瓦特·泰勒起义,受到的是国王贵
族们的一致镇压;后来的圈地运动,虽然国王反对贵族们的圈地之举,农民上诉到国王的法庭上还经常获得支持;但如果农民真的用武装起义来抵抗圈地,国王就立刻和贵族们站在一边,派军队进行镇压。14中世纪的欧洲国王们的权利确实受到制约,但这种制约不是来自百姓的,而是来自大大小小的贵族的。
而这种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权责安排的规范化,正保证了集团整体力量的强大,从而保证了其对广大百姓在组织性力量上的优势。对于这样充分组织化了的统治集团,不论是中世纪的欧洲百姓、还是古代的中国百姓,虽然他们人数比统治集团多很多,却由于自身基本上没有什么组织性,故而无力反抗统治集团对自己的压迫压榨。可以设想,如果国王和贵族的争斗没完没了,他们就没有那么多时间精力对隶农们进行管理压迫;如果国王总是在政府中为所欲为、独断专行、根本不听下属意见,那也就必然打击大小臣子的积极性,降低统治集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削弱集团的总体力量,不利于集团坐稳江山。可见,在统治集团内部,组织化越充分、权责划分越明确,越有利于该集团的总体利益。
和中华帝国相比,英国等当时的欧洲封建王国,一个个只有巴掌大,这些国王仅仅在那一个个巴掌大的疆域内勉强实行了坐寇性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而且这种组织化的程度还比较低;而自秦始皇以来的中国皇帝则在一个巨大的疆域内、实行了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而且这种组织化的程度还很高。在中国古代的国家机器之内,是有着一系列组织规范和权利义务规定的,这是保证这一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在其中,虽然皇帝居于最高位,他同样不能为所欲为,他同样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组织原则。
儒家学说一直在强调这个方面。冯友兰在阐释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时说:“在社会关系中,每个名都含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君、臣、父、子都是这样的社会关系的名,负有这些名的人都必须相应地履行他们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是孔子正名学说的含义。”15。孟子则认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16君若不按理想的君道行为,他就在道德上不再是君了;这时即使把他杀了,也不算弑君之罪。
就实际的国家机器的组织看,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对此有详细的阐释。在汉代,政府大权实际上掌握在宰相之手,宰相直接管理十三个部门(曹),这些曹各司其职。在唐朝,中央政府分为中书、门下和尚书三大部门(三省);皇帝诏书一般由中书省拟订,而下发时,需经过中书和门下两省;如果两省有意见,则会上奏皇帝请予修正,这就要有一个君臣商议的过程,这样下发的诏书用朱笔写就,照常式封发。曾经有唐中宗想不经过两省直接下发诏令,而且确实用这种方法任命了几个官员,但他不敢用朱笔只敢用墨笔,而且用斜封,这样封的官被称为“斜封官”,因为没有经过正式手续而被当时的人瞧不起。在宋代,皇帝的诏书也是由中书省拟订,称作“熟拟”,然后由拥
有最高决定权的皇帝签发;同时,还设有谏官,专事监察皇帝;这些谏官没有实权,都是由一些没什么资历、但有学问气节的年轻人担任,对于他们的谏诤和讽议,皇帝也不会太计较,所以每到皇帝和宰相议事时,谏官必在场,有些话宰相不方便说的,就由谏官说。在明代,这是中国历史上皇权最大的时期,皇帝要做决定,也必须经过政府各部门的商议,所谓廷推、廷议、廷鞫。费正清则强调御史制度,他说:“御史们负责监察百官的谋逆或失职行为并直接上奏皇帝进行弹劾。他们也有权(尽管不无风险)弹劾皇帝。御史台一直是后世帝国统治的重要机构。”17所以钱穆的看法是:“中国过去的政治,不能说皇权相权绝不分别,一切全由皇帝专制。我们纵要说它专制,也不能不认为还是一种比较开明的专制。它也自有制度,自有法律,并不全由皇帝一人的意志来决定一切的。”18
因此,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一样,在统治集团内部,是有规范制度的,有权利义务的分配的;区别只是一个较严整(中国古代),一个较松散(欧洲中世纪)。即使在统治集团和被统治的百姓之间,也是有制度规范的;只是这种制度规范是建立在严重的力量对比不平衡的基础上,是一种制度化的压迫压榨;而且还不时被统治者们违反,导致被统治的百姓在利益和权利上不断受到挤压。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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