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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问题:谁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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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问题:谁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所跟贴
有个问题:谁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Anonymous
- (894 Byte) 2003-7-16 周三, 上午4:47
(1301 reads)
新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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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舊文重帖--權利
(279 reads)
时间:
2003-7-16 周三, 上午5:3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權利以公義(justice)為目標、具實質內涵。你有權對某物這樣那樣﹐意味著﹕1)
你對該物具主宰權﹐2)他人有義務(必須)承認你的這一主宰權。
定義﹕在道德、法律授權下﹐某人擁有、使用某物﹐一如擁有、使用自己的身體。
權利與義務的區別﹕
權利﹕你可以採取行動(action)﹐也可以省略(omission)這一行動。比如﹐你
有婚姻自由﹐但你也可以選擇不結婚﹕這裡的"不"﹐乃是一種省略(omission)。
因此﹐權利乃是出於個人自由意志的一種選擇權。
義務(obligation﹐或債務、職責)﹕必須照規定行事。張三撿到你的失車﹐他就
必須將車還給你﹐而不可以省略還車一事﹐因為這樣的"省略"就是偷盜。
大體上﹕
1﹐"權利"可以省略﹐而義務(債務、職責)則不可省略﹐因為義務是社會依法律
倫理加給個人的﹐是強制的﹐是由不得你的。
2﹐"道德、法律授權"乃權利與義務的共同基礎﹕假如張三撿到你的車卻不屨行還
車義務﹐那麼﹐你對車的擁有與使用權也就跟著落空。社會成員不盡義務的後果﹐
是這個社會每一成員的權利喪失。
3﹐僅僅對某物擁有肢體主宰權(physical superiority or preeminence)不足以
宣稱擁有權利﹕張三可以主宰檢來的車﹐卻無權擁有該車﹐因為"權利"授權於道德
與法律。
公義的落腳點是每個個人。法定之"私有"意味著﹐擁有者與某物之間具這樣的關係﹕
某物注定為擁有者所用﹐且擁有者可照己意處置某物而不用顧及他人。此處"某物"指
任何可用之存在﹐包括動作(actions)與省略(omissions)等事件﹐而不限於具
形質的存在。即﹐"人與某物"的關係廣褒"人與事"的關係﹕因為法律聲稱是照具體
事實(事件)﹐運用理性裁決的。
"權利"的主要指實對像是與生俱有的存在﹐即﹐具身體、心理、思維、靈魂屬性的﹐
活生生的個體生命的存在。造物秩序不證自明地顯示﹐人從胚胎伊始就被賦予身、
心、思、靈的器官與功能之品性﹔且為個人所有、所用。造物目的﹕給個體以謀生
與發展個體潛能的工具﹐使之能在生命發展的過程中領略生命的意義﹐比如﹐創造、
審美、敬拜造物主--這是天賦人權的思想基礎﹐由此推出﹕從生命誕生的那一刻
開始﹐任何一個人都擁有自身器官不被他人損害的權利﹐以及﹐自身生命功能不被
他人剝奪與踐踏的權利﹐因為這些權利來源於無上權威的主。比如﹐人天生有頭腦﹐
頭腦具思考(思想)與交流的功能(言論)﹐所以﹐任何一個人都擁有思想與言論
自由不被剝奪、不被踐踏的權利。這類天賦人權﹐乃是作為具理性的人﹐站在人類
立場上必須承認的普遍事實存在﹐而不是"特定人群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創造出來的特
定價值觀"。也就是說﹐既然天賦人權是一種"事實存在"﹐那麼﹐具有良知、理性的
人﹐在思考相關問題時就可以用"事實存在"作為邏輯起始點﹔而否定這種"事實存在
"則是於出心智不健全﹐或出於反人類的立場。天賦人權對於人類實為不可讓渡、不
可妥協之權利。
然而﹐並非所有的"權利"都與生俱有。許多與人類個體(human person)相關的法
權﹐衹是來源於某種倫理觀(指人為價值)。比如﹐你為自己蓋房子﹐眾人就承認
這房子是你的﹔你從海裡捉魚﹐眾人就承認捉來的魚是你的--這是基於一種倫理
共識﹕你付出勞動﹐勞動果食就屬於你。每一個人出生時都赤身裸體﹐人類對財產
的擁有權因此並非與生俱有或"天賦"﹐而衹是出於一種人為的價值觀。常常有人說
"私有產權神聖不可侵犯"﹐但是照道理﹐大凡不是天賦的﹐都不能說是神聖的﹔至
於"不可侵犯"﹐大體上是出於兩個理由﹕1)私有財產作為個人的肢體延伸﹐是保
障天賦人權的附屬存在﹔2)衹有承認私有產權才能維持和睦的人際關係。二十世
紀的共產主義運動的實踐證明﹐否定私有產權的結果是徹底踐踏天賦人權。
上述所言均為個人權利﹔而與之相應者乃是義務﹕一種互換公義。
互換公義(Commutative justice)通過這樣的途徑調整社會成員的相互關係﹕每個
成員平等地為其它成員付出一定的擔當﹐旨在確保成員間相互屨行法定義務﹐落實
具體權利。
注意﹐此處"平等"二字吃緊。不平等意味著認同特權﹐這樣的"法律"因違反自然公
義(natural justice主要內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不存在立法的正當性
(照法律自身的精神與邏輯)。中國憲法裡的"四個堅持"就是堅持共產黨特權--
事實證明這類特權已落實到一些個人及其家族。台面上﹐這些人是昇官掌權、占居
國家要職﹔而在實際運作中﹐則是對平民百姓的生殺予奪﹐即奴役。
再注意﹐互換公義不等於天賦人權可作為商品來交換。有人說﹐為了"強國"、"富民
"﹐他愿意犧牲個人言論或信仰自由權。道理上﹐出於自由意志﹐個人可以犧牲自己
的任何自由--包括自我閹割式的自殘﹐因為權
利具省略(omissions)之正當性﹐自由不是強迫﹐自殘未必侵犯他人權利。但是﹐
如果將犧牲強加給他人﹐那麼這種行動便是出於一種比強盜邏輯還要惡劣的魔鬼邏
輯﹕因為﹐如果索取非分錢財是強盜行為﹐那麼﹐索取他人身體與靈魂﹐則無疑是
比強盜邪惡百倍的魔鬼行為。所以﹐"犧牲"﹐或為某種事業而奮斗的衝動﹐衹能存
在於自由人與某個組織間的契約中﹐決不能拿它當作衡量他人言行的公理﹔更不能
通過立法﹐將這種衝動作為義務強加給公民。總之﹐一個人無權犧牲他人﹐就如一
個人無權殺人越貨一樣﹔同理﹐國家也無權以堂而皇之的借口要求公民犧牲任何部
分的天賦人權。雖然"無產階級專政"可以無所不為﹐但那實在不是什麼法律或公理﹐
而是強盜暴力與魔鬼邪異的綜合體。
除了互換公義外﹐尚有一種叫法定與派發公義(legal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它的作用在於調節復雜的社會(國家與教會)與成員之間的關係。
國家不是人類生存的前提。事實上﹐在人類生存的漫長歲月中﹐國家的存在也就是
最近數千年的事。在這之前﹐人類存在取分散的家庭、部落或氏族的組織方式﹕比
如五千年前中國的炎、黃﹔三千八百年前猶太人、阿拉伯人祖先亞伯拉罕家庭﹔澳
洲土著數萬年來未曾建立過自己的國家。
國家(state)存在的正面意義﹐是保護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使個人可以在國
家平台上﹐在與他人的良性互動中發展天賦個性。因為國家能為個人提供好處﹐所
以國家成員才有理由盡納稅、兵役等義務﹐以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作。反過來﹐
若國家成了一部分成員(特權階級)壓迫另一部分成員的工具﹐當局無意或無能保
護其成員的生命、自由、財產的安全﹐那麼﹐這樣的國家就算能夠免強維持也是形
存實亡。用孔子的話說﹐這是名不正言不順﹐因為它已經失去了"國家"存在基本意
義。
在派發公義(legal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下﹐國家與其成員的正當關係乃
是這樣﹕
1)出於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國家當局向其成員提出的各種要求必須是最低限度
的。
2)民眾授權政府制定法律﹐以法辦違法者﹔安排公共福利﹐並要求公眾盡相應義
務。
以納稅而言﹐"最低限度"意味著﹐國家當局徵稅目的限於維持最低限度的行政開支﹐
以及必要的公益建設等等。多徵稅應被理解為當局出於不正當動機﹐將納稅人的錢
用於不正當目的。納稅人多納稅(超出規定的稅額)不應被理解為為國家多作貢獻﹕
相反﹐公民有義務監督政府錢包﹐保證不多納一分錢的稅。同樣是立法﹐在一個法
制健全﹐分權平衡﹐政治穩定的社會裡﹐對於一些未經完滿論證﹐或不見得能給你
帶來任何好處的法案﹐你都應支持媒體和反對黨派阻止該法案在議院通過。總之﹐
從民眾立場看問題﹐維持一個無為政府才合乎自身利益﹐因為﹐政客愈折騰意味著
百姓必須交納愈多的稅﹐所謂"動則愈出"(老子)。
國家成員出錢出力維持國家必要的行政開支﹐謂法定公義(legal justice)。
在這種公義下﹐成員的負擔由法律決定﹐比如照收入百分比納稅﹐這是公民的義務。
國家當局也有相應的義務﹕一方面﹐政府向民眾攤派負擔﹐另一方面﹐政府須面對
民眾的權利﹕官員必須照章辦事﹐否則就是失職或侵犯民權。"照章辦事"是指﹐政
府官員衹能依章程及工作手冊的指引﹐照具體的要求與規定去做﹔無白紙黑字規定
的事不能做﹐不管是"好事"還是"壞事"。這是為了保證職責明確﹐運作透明﹐行政
續效可稽查與可對證﹐以及合理的效率。孔子說﹐"不在其位不某其政"。此語之現
代意義﹐不單是不干預他人政務﹐還應被理解為﹕"事情不在我的職責範圍內﹐我不
能管﹔在我的職責範圍內﹐我也得照著上司給的明文規定去辦理。"--這也是現代
公務員的職業操守。
可見﹐權利乃與義務相對應。這種對應關係是具體的、實在的。即﹐特定權利與義
務是一種明確、有限、可實施、可追究的關係﹐而不是空泛、抽象的關係。
權利四要素﹕物主(holder )、物(object)頭銜(title)以及權利終點或具義
務者(the terminus of the right)。"物主"即權利擁有者﹔"物"乃權利宣稱對象﹔
"具義務者"指有義務歸還原物的人或債務人﹔而頭銜則是物主宣稱對該物持有權之
名與實。原則上﹐無論是權利擁有者(物主)還是具義務者(權利終點)都是指個
人﹔非個人機構(如公司)在此種關係中亦被視為一種具人格的存在﹔而就政府來
說﹐部門負責人就是權利終點﹕比如﹐在移民官司中﹐被告人就是移民部長(追究
責任之終點)。
為保障物主權利﹐義務之完成必須是強制性的﹐包括使用肢體力量--若當事人並
未自愿完成義務。因為﹐在一個社會裡﹐許多人並不照公理、公義準則出牌﹐而是
以自我為中心另立牌理﹐無視他人的權利。所以﹐義務若無強制力量為後盾﹐則權
利必然落空﹐社會公義也必隨之癱塌。然而必須注意的是﹐義務的強制性始終以保
障物主的權利為目的﹐而不是為了懲罰具義務者(權利終點)﹔更不是用懲罰來"教
育群眾"﹐因為法律基於理性與仁慈﹐不是基於暴力與恐怖。人權立法宗旨之一﹐就
是保護社會成員免於恐懼。由此可見﹐將貪污犯處以極刑之"殺雞儆猴"並不符合保
護民眾權利之目的。實踐中﹐這種做法恰恰鞏固了制造貪污腐敗的政治體制﹐維護
了特權階級之既得利益﹔而民眾在一片殺戳聲中﹐除了被煽起仇恨與感到恐怖外則
一無所得。殺貪官實際上是當局用暴政踐踏法律﹐用暴政的黑暗替代人性的墮落。
義務的強制必須通過國家當局來施行﹐但這種權力絕不能落在個人或黨派、團體手
中。因為一國之內﹐如果一部分人可以用強制手段對付另一部分人﹐那麼﹐其它部
分的人也就可以照同樣的邏輯、方法去"保護自己的權利"。"人民民主專政"就是一
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施以私刑的暴力系統。中共建國以來的"鎮反"、"三反"、"五反
"、反右﹐文革﹐屨次"嚴打"﹐連續二十年的強制性墮胎﹐日益加劇的民族、宗教、
政治迫害﹐乃至時下處貪污犯以極刑﹐皆出於"人民民主專政"--中國的司法機構
就這樣在"人民民主專政"授權下從事非法活動。這種喪失自然公義、法律尊嚴掃地
的社會衹能有兩種出路﹕一是社會內部因人群對抗泛化而使國家分裂、內亂﹐如民
國政府治下的共產割劇、作亂﹔一是國家被分片宰割﹐民眾處在黑社會勢力的控制
下﹐即當今中國的情形。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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