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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肖雪慧:告密现象之盛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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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肖雪慧:告密现象之盛衰 -- 随便 - (30330 Byte) 2003-4-18 周五, 下午11:04 (455 reads) |
古迷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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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仅就成文来说,那个麦克阿瑟的例子用得很好。若放在实际生活中考察,那个例子就不见得好,甚至往往不好。这与社会环境与人所选择的价值观有关。如果坚持个人毁誉及个人判断至上的原则,头一例子是很好的正例,否则就未必。老古来举一个不那么具体但更有普遍性的例子。人们知道,强奸案是很难定罪的,哪怕是货真价实的累犯。其中最基本的原因就是受害者多不愿作证尤其是当庭指证嫌犯,甚至多数连报案都不愿意,原因多可想而知,当然都不是出于上文首例那么高尚的情操。因此,如果有人冒险出庭作证,敢于面对被告律师的“第二次强奸”,媒体常常所引用的一句话就是:“为了不让他有下一个牺牲品。”其实,这种证人所处的境地与麦克阿瑟当时是一回事,按该文的定义和逻辑,她们所作的牺牲(不少人真的因此一生都摆脱不了“第二次被强奸”的阴影),其实也就该换来个“告密者”的帽子(?)。美国社会舆论真的就对敢于挺身而出揭露罪恶的受害者那么不公正吗?我看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因此,老古认为麦克阿瑟的例子用得不好,走到了该文作者未必想走的极端。
老古也是反对“告密”的,但也明白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不能没有“告密者”的。根除了上文所定义的“告密”,法治将寸步难行。可以设想一下,没有证人“告密”的审判,原告胜诉的几率有多小。老古有幸不曾面临那种“告密者”的道义两难,但有时在看过类似电影后也曾想过类似问题。老古的结论是:如果判定自己无法或无权阻止会伤害他人的罪案发生,还是把实话告诉司法当局为好,让法律去作判断,尤其那是自己也信任的司法制度的时候。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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