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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辽阳工人游行申请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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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辽阳工人游行申请被拒   
所跟贴 ZT:辽阳工人游行申请被拒 -- Anonymous - (4086 Byte) 2003-3-13 周四, 下午5:32 (24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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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42 reads)      时间: 2003-3-13 周四, 下午5:3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0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

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

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

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

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

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

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

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

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

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

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

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

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

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

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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