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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辽阳工人游行申请被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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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辽阳工人游行申请被拒 -- Anonymous - (4086 Byte) 2003-3-13 周四, 下午5:32 (247 reads) |
不锈钢嘴巴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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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0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
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
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
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
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
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
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
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
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
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
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
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
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
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
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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