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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辽阳工人游行申请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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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辽阳工人游行申请被拒
所跟贴
ZT: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Anonymous
- (2994 Byte) 2003-3-13 周四, 下午5:33
(143 reads)
不锈钢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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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ZT:郭罗基:《游行示威法》成了《反游行示威法》
(101 reads)
时间:
2003-3-13 周四, 下午5:52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国际人权公约和中国公民利权
郭罗基
--------------------------------------------------------------------------------
中国政府已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但还没有批准生效。将中国公
民享有的利权和国际人权公约相对照,法律上、事实上都存在明显的
不一致。不一致有四个方面:
(一)人权公约规定的某些利权是中国的法律所缺乏的。
人权公约规定的迁徙自由权、罢工权,中国原有的宪法曾有这些规
定,但在现行宪法中都被取消了。
人权公约规定,宣传战争、鼓吹仇恨、煽动歧视、主张暴力,应以法
律加以禁止。中国也没有这样的法律。
(二)人权公约规定的某些利权在中国的法律中是不充分的。
关于言论自由,中国的法律规定就不充分。根据人权公约的规定,言
论自由包括:发表意见的自由,持有主张的自由,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的自由,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享有这些自由
时,不论国界,不论表达方式,也不论所选择的媒体。中国公民获得
消息的知情权没有法律上的保障。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的广播经
常受到官方的干扰。法律上不完善,事实上更糟糕。中国公民批评政
府的言论在国内得不到发表,在国外发表就被认为犯了颠覆政权罪。
中国的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但没有像人权公约
那样同时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隐私权在中
国常常得不到尊重。
关于财产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指出:“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
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
夺。”中国的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
“与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但对于“单独的财产所有权”却没有同样
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国家向农民购粮“打白条”,实际是公有财产
侵犯私有财产,只能强调落实政策,不能提供法律保护。
两个人权公约都规定了公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利权。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承认参加工会的利权,但只能参加唯一的官方的工
会,而不能自由地组织工会。
中国的法律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仅限于立法。人权
公约将这种平等地位延向了司法,还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
前一律平等”,“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中
国在很长的时期内反对无罪推定。这就是否定法庭上的平等。
(三)中国的法律中还有与人权公约相冲突的。
人权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性劳动”,“依
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的人”不包括
在内。中国政府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授权公安机关不经法庭审
判而对公民作出强制劳动的决定,是完全违反人权公约的。中国的人
权活动人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取消劳动教养的法规,是完全
符合人权公约的。
(四)中国宪法关于公民利权的规定,在条文上能满足人权公约的大
部份内容,但所缺乏的是人权精神。
在四个方面的不一致中,这方面的问题最大。宪法中符合人权公约的
条文,并没有导致符合人权的事实,甚至相反,变成对利权的侵犯。
第一,宪法规定的公民利权,并无具体的法律可以执行,为行政机关
滥用权力提供了方便。
宪法规定了言论、出版的自由,但没有新闻法、出版法来保障这种自
由,而且这是政府行为的故意。已故中共元老陈云就说过:不要搞什
么出版法。过去我们同国民党蒋介石斗,就是利用国民党政府那个出
版法去登记,钻出版法的空子,进行合法斗争。现在我们不能让人家
来钻我们的空子,变非法为合法,利用合法斗争形式同我们斗。要让
他们登记无门,一律取缔。可见,不搞出版法就是为了对自由出版物
可以“一律取缔”。
第二,宪法规定的公民利权,又在具体的法律中被限制和取消。
宪法规定了游行示威的自由,《游行示威法》又加以严格限制,事实
上该法颁布以后没有一次游行示威得到批准。《游行示威法》成了
《反游行示威法》。
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却规定,成立社团必须事先登记、得到批准。既然是“事先”,实际
上登记时社团还没有成立,凭什么登记?如果成立了社团再去登记,
成立过程的活动即被视为非法。而且批准的条件是必须有“挂靠单
位”,也就是说只能依附于官方“单位”。这还有什么结社自由可
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了《反结社自由条例》。
第三,宪法规定的公民利权,也有相应的具体法律,但就是有法不
依,又没有监督和救济的法律。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也规定非经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公民不受逮捕。以
往,根据《国务院五56号文件”,公安机关所执行的“收容审查”就
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和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完全是违宪、非法
的。现在,经人权活动人士的强烈反对,名义上“收容审查”已经取
消,但公安机关积习难改,各种变相逮捕和超期羁押依然如故。行政
权力,特别是警察权力,缺乏法律监督,受害者也不能在法律范围内
得到救济。
全国人大在讨论批准两个人权公约时,必须认真对待上述四个方面的
不一致,使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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