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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蒙古独立的“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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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驳:蒙古独立的“基本法”
说句老实话,你这篇文章一塌糊涂。其实不值一驳。但昨天问了你三个问
题你又不回答,怎么办呢?我只好来驳一驳了。
根据你的:
1635年皇太极(蒙古称其为Deed Erdem汗,或Arvkhai)在盛京同南蒙古16部,49旗王公聚会
,次年被推举为大汗。以蒙古的角度看,是蒙古王公根据自己传统的议会制度(Khuraltai呼
拉尔),自己推选皇太极为蒙古大汗。皇太极颁布约法的全称大概是“大慈大悲广济众生的
博格达(神圣的)汗承天约法”。皇太极按照以往蒙古大汗颁布法令的方式,规定满清对臣
服蒙古各部的宗主权,但同时保证蒙古王公完全自治。皇太极在盟约最后说,如果满情亡
,同蒙古诸王的约法就不复存在,蒙古恢复盟约前所有旧法。该盟约也是外蒙古独立的法
理依据。
说明满清的皇太极也是蒙古“国”的“国王”,而且是蒙古议会民主选举的。
这样的话,一,说明满清的退位诏书,对蒙古来说将统治权移交中华民
国不但有法理基础,而且还符合现代民主政治。所以中华民国对蒙古拥
有主权,根本是不可争议的。是有符合现代意义的国际条约约束的。
二,用现在的话来说,说明蒙古诸王不懂合同法。合约是当事双方,或
多方为履行某种义务而作的承诺。自己不能和自己签合约的。
皇太极在盟约最后说,如果满情亡,同蒙古诸王的约法就不复存在,蒙古恢复盟约前所有
旧法。
这是一句废话。签约的一方亡了。当然合约就终止了。你拿一句废话来作
论据,实在是可笑。
但满清没有亡之前签订的合约,却是有效的,其中包括将蒙古的统治权
移交给中华民国。
再根据你:
1688蒙古王公在多伦诺尔在此集会,决定臣服满清皇帝,1691年康熙帝在那里会见21喀尔
喀蒙古王公,扩大了上述盟约的范围。康熙帝再次承诺:满清亡,蒙古恢复旧法。这些盟
约规定了蒙古王公对满清皇帝的个人效忠,并非满清对蒙古的正式兼并。这种个人效忠的
封建关系,民国如何能够继承得了?
满滑稽的,既然满清的皇帝也是蒙古的“国王”(根据你的上段论说)。个人
对国王的效忠,与集体对国王的效忠又有什么分别?而且怎么又会从上
段的蒙古国对满清的臣服变成了王公对个人的效忠的?其间的逻辑关系
是怎么变化的?
而且你又一次将废话当作论据。实在好笑。
再根据你:
新政取消了蒙古各旗同外国的交涉权,禁止蒙古向外国银行借款,让汉商垄断蒙古贸易,
在保护汉族高利贷资本。新政在蒙古增设官僚机构,增派驻军,推进放垦,所浩费用全部
有蒙古当地承担。新政直接导致外蒙古经济崩溃。在1911年独立前,外蒙古欠汉商高利贷
1100万两白银,到1924年更高达3000万两,等于蒙古境内半数牲畜的价值。
我感到有些不可思议。满清与蒙古是向中原殖民的宗祖国,满族与蒙古
族是压迫汉族的殖民民族,为何要制定让汉商垄断蒙古贸易,保护汉族
高利贷资本的政策?去直接导致蒙古经济崩溃?是否蒙古王公有神经病
?
你这段论说就好像告诉别人帝国主义到处殖民,去制定保护当地土著的
政策,反过来将自己搞垮。或者通俗一点讲,你想告诉别人,有个强盗
破门冲入一户人家将好多金银硬塞入被害人的口袋?
你的这篇文章实在太乱七八糟,我就驳这些吧。
<蒙古独立的“基本法”原文本坛可找。>
kai
2002,8,20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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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拿什么驳我? -- 铁木 - (498 Byte) 2002-8-21 周三, 上午6:33 (9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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