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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有限的罪和无限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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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有限的罪和无限的罪   
林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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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有限的罪和无限的罪 (1263 reads)      时间: 2005-6-27 周一, 下午10:5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有限的罪和无限的罪

林思云


关于抗日游击战“合法性”的讨论中,安魂曲先生在一个帖子中这样说:“无论如何,抗战的基本性质是:日本军队在中国的土地上打中国人,并造成大量平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就冲这一点,日本人的战争罪就永远洗不清。”

“日本人的战争罪就永远洗不清”,这代表了相当多中国人的观点。在中国人看来,一个人一旦犯了罪,那么他就是一辈子有罪,永远也洗不清。以前中国对于犯人的处罚是在脸上刺上一辈子也洗不掉的“字”(《水浒传》里面的宋江、林冲等人,脸上都被刺了字),让他一辈子不管走到哪里都是罪人。

然而西方人认为一个人的罪行是可以洗清的,洗清罪行的方法之一就是服刑。西方法律中,对犯人的惩罚分为三种: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少西方国家没有死刑)。有期徒刑就是让犯人在有限的期间内,把自己的罪行洗清。犯人服完刑后,他的罪行也就自然消灭了,在出狱时他就是一个无罪之人了。比如一个抢劫犯被判刑10年,那么他在监狱中关闭10年后,他的抢劫罪刑就自动消灭了,他出狱后就拥有与普通人一样的权利,不能再称他为抢劫犯了。

罪行可以洗清的概念,对于战犯来说也是一样。比如日本的重光葵,作为甲级战犯被判刑7年,因此他在监狱中禁闭7年后,就把他的战争罪行洗清了,等他出狱后,他就不是战犯了,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的权利。事实上重光葵出狱后,担任了鸠山内阁的副总理和外交大臣等高官,还被授予了一等勋章。

在西方人看来,即便是无期徒刑或死刑,犯人的罪行在他死后也就消失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西方法庭不追究死人的法律责任。比如裁判日本甲级战犯时,本来起诉了28人,但是在审判过程中,有两人病死狱中,于是这两个人免于起诉,自然也就不是战犯了。二战最大的罪魁祸首应该说是希特勒,但希特勒却不是战犯……原因很简单,他已经自杀身亡了,所以法庭也就不再追求希特勒的罪行,当然更不会审判死人,追认他为战犯。

可是在这方面,中国人的概念与西方人大相径庭。中国人认为即使人死了,他的罪行也不能完结,还要追究死人的罪行。中国有“千古罪人”的说法,也就是说,即使1000年以后,一个人的罪行仍然无法洗清。当年刘少奇、林彪已经死了,我们还要大批判他们的罪行,甚至两千多年前的古人孔丘,也被拉出来陪斗。

中国人对有期徒刑的认识与西方人不同。中国人认为有期徒刑只是对犯人惩罚的一个部分,并不是全部。犯人服完刑出狱后,依然还是有罪之人,要老老实实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改造。以前毛泽东时代有很多人因为“历史问题”,一有风吹草动,就要被人揪出来批斗,被戏称为“老运动员”。中国人看来,一个人一旦有了“历史问题”,那么就永远也无法洗清了。

基于同样的概念,不少中国人认为日本的历史问题,即战争罪行,也是千秋万崽永远洗不清的。不过在西方人看来,日本的战争罪行早就洗清了。

西方对于一个国家的惩罚,就是用割地赔款的方式来赎罪。犯有战争罪行的国家,把土地割让了,把赔款付清了,它的战争罪行也就消灭了。对于战败国日本来说,对它的惩罚首先是割地:把台湾归还中国,让朝鲜独立,把库叶岛归还俄国,把冲绳交给美国(美国后来又把冲绳返还了日本);第二就是赔款:美国等国主动放弃对日本的赔款要求,印尼、菲律宾等国则得到了战争赔款。

日本割地赔款后,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它的战争罪行也就消灭了。1953年对日和解会议以后,日本正式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出现在国际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参加1953年的对日和解会议,但1972年中日两国建交时,中方在接受了日方的道歉后,主动放弃战争赔款,宣布与日本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中国与日本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依照国际法来说,也就是承认日本政府的合法性,承认中日双方过去的“债”已经清算了。因为建立外交关系就是相互成为友好国家,如果中国认为日本还欠有中国的血债没有还清的话,那就应该继续讨还血债,就没有与日本成为友好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理由。

按照西方的看法,现在日本的战争罪行的洗清了,日本的历史问题也已经清算了。因此在日本提出申请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问题上,美国带头支持日本,其他西方国家也没有提出“日本的战争罪行还没有洗清”,或“日本的历史问题还没有清算”之类的异议。

简而言之,西方人认为罪行是有限的、可以洗清的;而中国人认为罪行是无限的,永远无法洗清的。中国古典法律与西方法律相比,中国法律中没有“时效”的概念。安魂曲先生关于“日本人的战争罪就永远洗不清”的看法,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一个典型代表吧。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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